(2023)甬仑法网拍字第139号
重要提示
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法拍房”交易相关政策适用的备忘》中相关要求,“法拍房”受让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需按照宁波市限售政策规定限售两年。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5月20日10时至2024年5月21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law_court.htm?spm=1.221999.238917.1&user _id=829073545,户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沧海路2069弄16号04车库
权证号为:浙(2016)鄞州区不动产权第006062号,建筑面积:23.11平方米,性质国有出让,用途:车库,使用年限至2066年07月16日、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4.08平方米所构成的房地产。
评估价:151800元,起拍价:106260元,保证金:21252元,增价幅度:2000元。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金诚拍卖”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时间为工作日期间,统一看样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上午9:30-10:30,看样地点: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沧海路2069弄16号04车库。有意者请拨打联系电话:0574-86771781进行看样预约(需提前一天预约)或登陆访问https://www.chengpw.com/网站、关注微信公众号“诚拍网”自助预约(抵达现场后请配合工作人员安排,携带身份证现场进行看样登记,如无人预约则不安排现场看样)。该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由该公司负责并承担责任,一切答复内容不代表法院立场,仅供竞买人参考,竞买人也可以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沧海路2069弄16号04车库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于2024年5月31日14时前将拍卖成交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北仑分行,账号:6228400316086581060),付款后请及时致电本院0574-86771781告知,并在缴纳余款七日后凭法院财务室收据、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原件(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公章及法人章;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187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及领取拍卖款收款收据,于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十个工作日内领取民事裁定书。标的物在拍卖成交后一个月内交付,法院将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尽力及早交付标的物。
银行业务联系方式:
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大榭支行,联系方式83037003(戴海飞);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联系方式86876876(曹经理)。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0574-87869881、13505745199(金先生)(如咨询电话未及时回复请联系总公司或者金先生)
咨询电话:0574-86771767(孙法官)、0574-86771781(凌)
淘宝咨询电话:400-822-2870
举报电话:0574-86771801
联系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187号
网址:www.nbblfy.gov.cn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上查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
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自宁波恒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房地产估价报告》
拍品名称 |
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沧海路2069弄16号04车库 |
|
拍卖依据 |
司法裁定 |
|
拍品权证情况 |
(2022)浙0206执2970号 |
|
拍品所有人 |
***所有 |
|
拍品现状 |
房屋用途及权利性质 |
车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租赁情况 |
无 |
|
钥 匙 |
有 |
|
税费等相关费用是否存在拖欠情况及具体情况 |
无 |
|
房屋、厂房、土地等使用、腾空情况 |
已腾空 |
|
拍品瑕疵披露 |
|
|
权利限制情况 |
1、被法院查封;2、无抵押;3、***所有 |
|
提供的文件 |
1、《法院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 3、《拍卖成交确认书》。 |
|
拍品介绍 1、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沧海路2069弄16号04车库 2、权证号为:浙(2016)鄞州区不动产权第006062号,建筑面积:23.11平方米,性质国有出让,用途:车库,使用年限至2066年07月16日、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4.08平方米所构成的房地产。 3、限购情况:按拍卖标的物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司法拍卖房地产的限购政策。 4、税费负担情况: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相应的税费,买受方缴纳印花税、契税。出卖方税款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卖方已缴纳税(费)票据,向本院申请退还。 5、其他:(详见附件评估报告) |
电话:0574-87869880 87869881 87810772 87715615 传真:0574-87712912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 邮编:315041
公司邮箱:jinchengpm@126.com 网址:www.chengpw.com 免责声明
© 2019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浙ICP备16033026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浙B2-20170027 拍卖经营许可证 浙宁33019511000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