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已结束
成交价 679,817元 出价人:A28E71B
结束时间2020-12-15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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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余姚市城区新建北路425号中塑世纪大厦2号楼9、10两层及裙楼四楼部分区域房屋租赁权
建筑面积约:2832.57平方米,租赁期限:3年。年租金起拍价:679817元,保证金:130000元。
受委托,兹定于2020年12月15日9:00至11:00止(延时除外)在本公司网络拍卖平台“诚拍网”(http://www.chengpw.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位于余姚市城区新建北路425号中塑世纪大厦2号楼9、10两层及裙楼四楼部分区域房屋租赁权,建筑面积约:2832.57平方米,租赁期限:3年。年租金起拍价:679817元,保证金:130000元。
二、标的咨询、看样:从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咨询、自行看样或提前与本公司联系看样。
三、竞买人的资格:
1、注册在余姚市范围内的国有建筑企业,注册资金在3亿元以上(包含3亿元)。
2、世纪大厦2号楼9、10两层仅用于办公,裙楼四楼部分区域仅用于9、10两层作为辅助用房(食堂)。
四、竞买报名办法:
竞买人应于2020年12月14日前登陆“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完成实名注册登记(自然人须上传身份证,法人须上传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并按“诚拍网”系统提示报名交纳保证金,具体详见诚拍网标的物页面相关说明。
五、拍卖方式: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竞拍方式,不达保留价不成交。
六、咨询电话:13780091774、0574-87869880
七、公司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日
本公司将于2020年12月15日9:00至11:00止(延时除外)在本公司网络拍卖平台“诚拍网”(http://www.chengpw.com),现就有关的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及相关政策法规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一经拍卖,即表示愿意接受本须知的所有内容,并对本次竞买行为负责。
二、竞买办法:
1、拍卖标的:
标的:位于余姚市城区新建北路425号中塑世纪大厦2号楼9、10两层及裙楼四楼部分区域房屋租赁权,建筑面积约:2832.57平方米,租赁期限:3年。年租金起拍价:679817元,保证金:130000元。
2、标的咨询、看样:从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咨询、自行看样或提前与本公司联系看样。
3、竞买人资格:
I、注册在余姚市范围内的国有建筑企业,注册资金在3亿元以上(包含3亿元)。
II、世纪大厦2号楼9、10两层仅用于办公,裙楼四楼部分区域仅用于9、10两层作为辅助用房(食堂)。
4、报名办法:竞买人应于2020年12月14日前登陆“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完成实名注册登记(自然人须上传身份证,法人须上传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并按“诚拍网”系统提示报名交纳保证金,具体详见诚拍网标的物页面相关说明。
5、拍卖方式:以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竞拍方式,不达保留价不成交。
6、网络拍卖会由本公司的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师依法确认网上出价及买受人,拍卖时的加价幅度以网络平台上公布的为准并可由拍卖师根据出价情况进行调整。
7、本次网络竞价设有最高价延时系统,标的自由竞拍周期为2小时,延时时间为5分钟(300秒)。
8、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当日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等相关文件。
9、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三个工作日退还(不计息)。
三、本次拍卖标租房屋仅以现状进行租赁权拍卖,竞买人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展示时间内有权查验拍卖标的物,查阅有关拍卖资料,竞买人一经参加,即视为已认可拍卖标的的现状;拍卖人对拍租房屋的任何瑕疵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提供的拍租房屋面积仅供竞买人参考,如有实际有出入,以实际面积为准,成交款不作退补。
四、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五、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拍卖会前书面告知竞买人,也可在宣布正式拍卖会前由拍卖师口头说明或补充,竞买人一经参拍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六、款项支付:
1、成交价为年租金,租金支付方式为每年支付一次,先付后用。买受人须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及缴款期限支付年租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必须于成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成交款付至以下账户:户名:余姚市中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塑料城支行;账号:94420501303050169。
2、买受人与委托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须按向指定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约为三个月租金金额,即成交价÷12×3),由委托人出具收款收据。待租期满后,租赁双方无纠纷,由委托人在一星期内一次性退还(不计息);买受人(新承租人)与委托人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具体时间待原承租人搬离,由委托人收回标的后,以买受人(新承租人)留存的联系地址,以邮寄挂号信形式通知(挂号信一经送出,即视为通知已送达);买受人(新承租人)应在通知到达后3个工作日内来办理租赁手续,与委托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否则买受人(新承租人)无权请求返还拍卖保证金,且《成交确认书》作废。买受人(新承租人)在委托方收回标的前无权干涉。
3、拍卖佣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公示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清拍卖佣金,拍卖佣金按首年成交租金的3%向买受人收取,汇入拍卖人指定的账户。
4、逾期交付或不交付成交价款、房屋租赁履约保证金及拍卖佣金的,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承担违约责任。
5、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在付清全部款项(成交价款、房屋租赁履约保证金及拍卖佣金)及与委托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凭《房屋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到拍卖人处办理退款手续,不计息。
七、标的移交
拍卖成交的,在买受人付清所有款项后标的物由委托人直接交付,具体交付时间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若买受人未能按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的,委托人有权拒绝交付。
若涉及房屋原承租人到期尚未清退,具体清退时间委托人无法作准确判断,竞买人若急需用房的,务必谨慎竞买,委托人声明不做任何保证。
八、特别约定
1、本次拍卖标的数据以委托人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余中禾信单评字[2020]第182号相关数据记载为准。拍卖人在拍卖时及其后对标的的瑕疵、缺陷不作担保。竞买人在报名登记前必须仔细审看拍卖标的,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并成交,即表明本人接受拍卖标的之一切现状,并且不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还标的或拒付成交款。
2、未经委托人同意,买受人不得擅自将标的转租、转借及分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委托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标的,并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3、由于历史原因,标的物地址或门牌与证载会有差异,以实际展示为准。
4、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用途无法做任何承诺,竞买人须自行了解。
5、买受人需对标的进行装修的,须向委托人书面申报并提交装修设计图,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对标的进行装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
6、原承租人投入的各类可活动设施设备不在本次拍卖范围内。
7、如买受人遇特殊情况确需进行退租的,则须提前二个月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办理退租手续;租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租金,剩余已付租金退还,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8、如遇政府规划调整等原因须提前收回标的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至少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无条件服从并及时归还标的,委托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补偿。剩余租金(从买受人按要求时间归还标的之日起,按日计算,不计息)和履约保证金予以返还。
9、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买受人返还标的时应恢复原状。返还时,应经委托人验收认可,并互相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买受人有权将自行添置的各类财产收回,固定装饰物(指装饰在固定建筑物上,与建筑物不可分离的部分)所有权归委托人所有,且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买受人搬迁期限为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后10天以内,如逾期未搬的,委托人有权按废弃物予以处理。买受人逾期归还标的的,委托人有权应按原年租金二倍的标准向买受人收取占用费,且委托人有权随时收回标的并且不予退还剩余已付资金和履约保证金。
10、买受人对租赁房屋的使用、处置、利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成交后,房屋的使用仅限于买受人自己之用,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买受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租赁用途,不得将房屋以任何形式整体或部分转租给第三方或以任何形式给第三方使用。
11、租赁期间的物业费、水电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租人)承担,若涉及水、电、气、通讯、数字电视等安装及增扩容均由承租人自理。
12、承租人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如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房屋损坏或损毁的,承租人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13、如需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费用承租方自理。租赁关系结束或解除时,出租人若要求恢复原样的,承租人必须恢复,无论何种原因解除租赁关系,所有装修均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14、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证照、纳税等事务,在办理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九、法律责任
1、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本次拍卖标的存在的已告知或未告知的瑕疵,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2、买受人有下列违约情况,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可自买受人违约之日起单方面无条件收回拍卖标的。
(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的,或未与委托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则视为买受人违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若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拍卖人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并由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未按约定或逾期支付成交款或佣金,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依照《拍卖法》第39条规定,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3)买受人未按本《竞买须知》之所有条款履行的,视为买受人违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3、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师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并依法由竞买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附《拍卖法》第三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在拍卖前,委托人如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委托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无条件地予以接受,拍卖保证金不计息退还,委托人和拍卖公司不承担竞买人的一切损失。
十一、本须知的解释权归拍卖人所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委托人 意见 |
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 意见 |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状态 | 竞拍号 | 价格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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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先 | A28E71B | 679817.000 | 2020-12-15 09:13:00 |
电话:0574-87869880 87869881 87810772 87715615 传真:0574-8771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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