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已结束
成交价 340,000元 出价人:AF16DC0
结束时间2024-09-13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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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拍卖标的: 2、位于海曙区西城变电所临时场地3年租赁权,土地面积约6660平方米(约10亩),租赁用途:堆场 起拍价:34万/年,拍卖保证金:10万元。
受委托,兹定于2024年 9月13日9:00至11:00止(延时除外)在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上(网址:www.chengpw.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1 、位于海曙区胜丰花鸟市场南侧地块的3年租赁权,土地面积约5883平方米(约8.82亩),租赁用途:市场,起拍价:36.603万/年,拍卖保证金:10万元。
2、位于海曙区西城变电所临时场地3年租赁权,土地面积约6660平方米(约10亩),租赁用途:堆场 起拍价:34万/年,拍卖保证金:10万元。
3、位于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北侧地块临时停车场3年租赁权,土地面积约1665平方米(约2.5亩),租赁用途:停车场,起拍价:19.15万/年,拍卖保证金:5万元。
二、竞买人条件:标的1:竞买人需具有市场经营经验,经营面积在8亩以上的企业法人、集体经济组织等。(需提供合同、产权证明等相关证明)。承租后须用于市场经营之用,业态不得调整。
标的2、竞买人须为信用良好的企业,承租后并用于堆场之用。
标的3、经营范围需具有停车服务、停车运营等相关的具有良好信誉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上述标的均有租赁,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三、拍卖方式: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方式。
四、展示看样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9 月10日止,与本公司联系看样事宜。
五、报名办法:竞买人应于2024年 9月 11日16时前将相应文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于2024年 9月12日11时前登陆“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完成实名注册登记(法人须上传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并按“诚拍网”系统提示报名交纳保证金,具体详见诚拍网标的物页面相关说明。
六、咨询电话:87810772、15168150877
七、地址:浙江省宁波市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
未尽事宜请在诚拍网:http://www.chengpw.com查看。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4年 8月29日
附件:1、竞买人承诺书
土地租赁权竞买须知
本公司定于2024年9 月13 日9:00至11:00止(延时除外)在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上(网址:www.chengpw.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络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须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司一切拍卖活动是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下进行,具有法律效力。
二、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本须知,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
1 、位于海曙区胜丰花鸟市场南侧地块的3年租赁权,土地面积约5883平方米(约8.82亩),租赁用途:市场,起拍价:36.603万/年,拍卖保证金:10万元。
2、位于海曙区西城变电所临时场地3年租赁权,土地面积约6660平方米(约10亩),租赁用途:堆场 起拍价:34万/年,拍卖保证金:10万元。
3、位于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北侧地块临时停车场3年租赁权,土地面积约1665平方米(约2.5亩),租赁用途:停车场,起拍价:19.15万/年,拍卖保证金:5万元。
四﹑竞买人条件:
标的1:竞买人需具有市场经营经验,经营面积在8亩以上的企业法人、集体经济组织等。(需提供合同、产权证明等相关证明)。承租后须用于市场经营之用,业态不得调整。
标的2、竞买人须为信用良好的企业,承租后并用于堆场之用。
标的3、经营范围需具有停车服务、停车运营等相关的具有良好信誉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2、报名办法:竞买人应于2024年 9 月 11 日16:00前将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于2024年 9 月 12日11时前登陆“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完成实名注册登记,并按“诚拍网”系统提示报名交纳保证金,具体详见诚拍网标的物页面相关说明。
3、展示看样:即日起竞买人可与本公司提前联系预约实地看样时间,未经咨询看样参拍的,责任自负。
4、委托代理: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如需办理授权委托,须在2024年9月12日16时前,委托双方共同携带有效证件及委托书,到本公司办理委托手续,经确认后方能参加网络竞拍。如委托手续不全或未办理委托手续的,竞拍活动认定为代理人的行为,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5、本次拍卖仅按标的之现状进行拍卖,竞买人一经参拍,即表示认可标的之现状,并愿意接受标的已知或未知的瑕疵。
6、网络拍卖会由本公司的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师依法确认网上出价及买受人,拍卖时的加价幅度以网络平台上公布的为准并可由拍卖师根据出价情况进行调整。
7、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自由应价时间为2小时,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8、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举行拍卖会之前书面告知竞买人,也可在宣布正式拍卖前由拍卖师在网上说明或补充。竞买人一经参拍或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9、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于2024年 9 月 19 日17时前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本公司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竞价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否则视为违约。
五、竞买人:
1、竞买人应认真阅读本《竞买须知》,一经参拍,即表示愿意接受本须知的所有规定,并自愿履行《竞买须知》的各项条款。
2、拍卖未成交的,竞拍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买受人(承租人)的拍卖保证金在买受人(承租人)与委托方(出租人)签订《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凭《租赁合同》无息退还。
六、拍卖方式:
1、本次拍卖方式为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2、本次拍卖仅对价格进行确认。委托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
七、款项支付:
1、成交价即为年租金,租金支付方式为一年支付一次,先付后用。买受人(承租人)须按附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及缴款期限支付租金。本次租赁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必须于成交之日起10日内将首轮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均为10万元)直接支付至指定帐户,户名:宁波海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宁波鼓楼支行;账号:3901110019200310624 ; 并根据《拍卖成交确认书》与委托人(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2、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拍卖人支付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下浮40%的拍卖佣金(即拍卖成交价5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为3%,超过5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收取佣金的比例为1.8%,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佣金的比例为1.2%),付款账户:户名: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帐号:76810188000045992,开户行:光大银行江东支行。若买受人(承租人)未能及时支付的,拍卖人有权在保证金里优先扣除。
八、标的移交
1、拍卖成交的,在买受人(承租人)付清所有款项后标的物由委托人(出租人)以标的其权利、质量及数量按现状交付给买受人(承租人),具体交付时间以委托人通知约定为准;若买受人(承租人)未能按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的,委托人(出租人)有权拒绝交付。
2、优先承租权:本次拍卖标的均有原承租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3、标的交付:
(1)由原承租人拍得土地租赁权的,则自然延续和移交,租赁期限的起始日期为上期租赁期限满的后一天,并以租赁期限的起始日期作为开始计算租金日期。
(2)由非原承租人拍得土地租赁权的,委托人在清退后,方可向买受人(承租人)办理租赁房屋的移交手续;若涉及原承租人到期尚未清退的,则移交时间相应推迟;委托人无法准确判断具体的清退时间,并声明不做任何保证。买受人不得以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时间无法保证或实现交付等待的时间过长等原因,向委托人、拍卖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诉求。买受人(承租人)若急需使用的,务必谨慎竞买。租赁期限的起始日期也为开始计算租金日期,具体移交方式由委托人确定。
(3)因委托人无法准确判断具体的清退时间,移交时间无法保证,买受人(承租人)若急需使用的,务必谨慎竞买。
4、若标的物移交前发生的水、电、物管费等费用由原承租人承担,标的物移交后发生的水、电、物管费等费用则上述全部费用由买受人(承租人)自行承担。
5、租赁期间牵涉到的水、电、通讯、物业管理费和相关部门管理费用、能耗周转金等一切经营费用以及出租使用期间的日常维修、维护、保养、扩容等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租人)承担并自行结算。
6、买受人(承租人)须按标的规定的用途进行经营。
7、竞买人报名参与竞价,即表明同意附件《租赁合同》所有条款,并已完全知晓标的物权属、权利性质、用途、瑕疵等相关问题,并自行承担先关责任。
九、特别约定:
1、关于承租标的中的地上建筑物、临时工棚、停车设备设施等的约定:
①标的1原承租人在承租标的上投入建造的建筑物(房屋)、相关设施、设备,在成交后须与原承租人自行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委托人不承诺解决。
②标的2搭建的临时工棚、平整的场地费用须与原承租人协商解决,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③标的3原承租人投入的设施、设备等相关设施与原承租人协商解决,本次拍卖不包括设施、设备等,仅对临时用地进行拍卖,委托人、拍卖人不承诺解决。
2、标的2中的堆场的使用需符合规定,禁止堆放易燃易爆、大宗物品,噪音污染等货物。
3、买受人(承租人)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遵纪守法、合法、规范、文明经营,若买受人(承租人)违法经营或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则应由买受人(承租人)自行承担责任,与委托人(出租人)无关,同时委托人(出租人)有权立即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原出租标的,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赔偿均由买受人(承租人)承担。
4、租赁期间的物业费、水电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租人)承担,若涉及水、电、气、通讯、数字电视等安装及增扩容均由承租人自理。
5、竞买人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展示时间内有权查验拍卖标的物,查阅有关拍卖资料,竞买人一经参加,即视为已认可拍卖标的的现状;提供的拍租房屋面积仅供竞买人参考,如有实际有出入,以实际面积为准,成交款(租金)不作退补。
6、租赁期间,因租赁地块规划调整、项目实施、政策变更、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租赁合同难以履行的,委托人(出租人)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买受人(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土地,委托人(出租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已收取的租金按实际情况退回。
十、法律责任:
1、委托人(出租人)和拍卖人对本次拍租标的存在的任何瑕疵,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承租人)不得在竞拍成功后另行主张标的物的瑕疵权利。
2、买受人(承租人)有下列违约情况,买受人(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可自买受人(承租人)违约之日起单方面无条件收回拍卖标的。
①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未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的;未在约定时间内与委托人(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均视为买受人(承租人)违约,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②买受人(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拍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买受人(承租人)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收回拍租标的。依照《拍卖法》第39条的规定,买受人(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3、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并依法由竞买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一、在拍卖前,委托人(出租人)如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委托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无条件地予以接受,拍卖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十二、相关附件为本须知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三、本须知的解释权归拍卖人所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4年 月 日
状态 | 竞拍号 | 价格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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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先 | AF16DC0 | 340000.000 | 2024-09-13 09: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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