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已结束
成交价 611,309.3元 出价人:A390FDD
结束时间2024-07-02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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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标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珠峰路8号物流中心1-1仓库的租赁权(标的具体租赁范围、面积、品质以实地看样为准。),用途为仓储,出租面积约1674.82平方米,租期1年,租金一月一付,年租金起拍价611309.3元,竞买保证金12万元(不计息)。
受委托,本公司将于2024年7月2日上午9时-10时(延时除外)在诚拍网(网址:www.chengpw.com)举行网络在线拍卖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珠峰路8号物流中心1-1仓库的租赁权(标的具体租赁范围、面积、品质以实地看样为准。),用途为仓储,出租面积约1674.82平方米,租期1年,租金一月一付,年租金起拍价611309.3元,竞买保证金12万元(不计息)。
二、竞买条件:仅限于企业或单位参与竞拍。
三、展示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6月28日前预约看样,电话:17706600776。
四、拍卖方式: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
五、报名办法:即日起竞买人在诚拍网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完成注册、实名认证,提交《竞买承诺书》申请参拍报名。并于2024年7月1日16时前按诚拍网系统提示交纳拍卖保证金(以到本公司账户为准),注册人和交纳拍卖保证金的人名称必须一致。
六、异议、投诉受理单位:宁波市北仑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电话:89384362。
七、联系地址、电话:宁波市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0574-87712912、87810772。
未尽事宜详见拍卖专场资料。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拍卖标的的特点,制定本《保税区物流中心仓库租赁权竞买须知》,请各位竞买人认真阅读。
一、拍卖平台:诚拍网(www.chengpw.com)。
二、拍卖时间:2024年7月2日上午9时-10时(延时除外)。
三、拍卖标的概况: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珠峰路8号物流中心 1-1仓库的租赁权(标的具体租赁范围、面积、品质以实地看样为准。),用途为仓储,出租面积约1674.82平方米,租期1年,租金一月一付,年租金起拍价611309.3元,竞买保证金12万元(不计息)。
注:标的具体租赁范围、面积、品质以实地看样为准。
四、竞买条件:仅限于企业或单位参与竞拍。
五、报名办法:
1、即日起竞买人在诚拍网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完成注册、实名认证,提交《竞买申请书》参拍报名。并于2024年7月1日16时前按诚拍网系统提示交纳竞买保证金(以到本公司账户为准),注册人和交纳竞买保证金的人名称必须一致,取得竞买资格,完成报名。
2、简易流程:实地看样—用户注册—实名认证—提交《竞买申请书》—申请参拍—资格审核—交纳保证金—参加竞买(出价)。
六、竞买办法:
1、网络拍卖会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价高者得的原则,具体规则详见诚拍网《网络竞价规则》。
2、拍卖方式: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方式。
3、竞买人凭账号、密码及时登录诚拍网参加本次竞拍,在2024年7月2日上午9时至10时自由竞价时间内(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为准),竞买人应根据网络拍卖会页面上显示的当前价格进行应价或出价。系统提供固定的加价幅度按钮,竞买人可以选择加价幅度2000元或加价幅度的整数倍2000元进行加价。
4、自由竞价结束时点内无应价出现,电子应价系统准时自动结束;在自由竞价结束时点前2分钟内若还有出价,限时竞价时间(2分钟)启动;在限时竞价时间内,若还有出价,电子应价系统再自动继续延续2分钟,以此类推,直至再无应价出现,电子应价系统自动关闭。
5、网络在线拍卖会规定时间内有效出价最高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
6、竞买本次拍卖标的,若只有一位竞买人且出价不低于保留价,即可成交。
7、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2024年7月2日17时前凭报名时提交资料的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公章及授权委托书到本公司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记录等相关文件。
8、拍卖会结束后未买受的竞买人,其竞买保证金在拍卖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
七、成交款、租赁保证金及佣金支付:
1、买受人须于拍卖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仓库租赁合同》,《仓库租赁合同》详见本《保税区物流中心仓库租赁权竞买须知》附件,为本《保税区物流中心仓库租赁权竞买须知》的有效组成部分。
2、买受人须按以下方式支付每期租金:租金按月支付,买受人(承租人)应于每月15日前将当月租金付至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内,若当月月初为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则相应租金可延期至当月20日前支付。
3、租赁保证金:为保证《仓库租赁合同》的履行,买受人(承租人)应在拍卖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支付人民币7万元作为仓库租赁保证金(不计息);
4、租金和仓库租赁保证金均由买受人直接缴付至委托人账户(账户详见《拍卖成交确认书》),租金发票和仓库租赁保证金票据由委托人按税务和单位财务规定向买受人开具。
5、拍卖成交后,则拍卖人按首年租金成交价的1% 向买受人收取拍卖佣金,拍卖佣金在买受人缴付的竞买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八、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
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不抵作拍卖成交款,拍卖佣金在竞买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后,余额部分待买受人与委托人签订完《仓库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仓库租赁保证金后,凭首期租金和仓库租赁保证金的收据、《仓库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到本公司办理退款手续(不计息)。
九、标的移交
1、租赁仓库移交:标的拍卖成交后,由委托人(出租方)向买受人(承租方)办理标的的交付手续,标的具体交接时间、移交方式、租赁期限的起始日期(即计算租金的起始日期)等其他事项由委托人(出租方)与买受人(承租方)按双方签订的《仓库租赁合同》约定执行,实物移交日即为风险责任转移时间。
2、标的交付前产生的水、电等费用均由委托人负责结清;标的交付之日起所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通讯设备、房屋管理服务费等。
十、标的特别约定和说明
1、本次拍租的仓库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珠峰路8号物流中心1号仓库内(不动产证为浙(2020)宁波市保税不动产权第0236590号),包括1号仓库的部分室内仓库及门口对应装卸货物的平台,目前空置。
2、本次拟出租仓库建筑面积约为1674.82平方米,该面积是由委托人提供,面积、设施设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具体租赁范围、面积、品质、设施设备等以实地看样为准。委托人提供的面积、设施设备若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不影响本次的拍卖成交价,委托人和拍卖人对买受人的拍卖成交价款不予退补。
3、本次租赁权拍卖仅以仓库之现状进行租赁权拍卖,内部可移动物品均不在本次拍卖租赁范围之内,竞买人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展示时间内有权查验拍卖标的物,查阅有关拍卖资料,竞买人一经参加,即视为已认可拍卖标的的现状;拍卖人对拍租仓库的任何瑕疵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买受人(承租方)对租赁仓库的使用、利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地规划、市场监督、城管、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应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索票索证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如有违反,买受人(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及损失。
5、在租赁期间,租用仓库的水、电、房屋管理服务费的约定:
(1)水、电:单独设表进行二级计量,费用由出租方按买受人(承租方)实际使用情况分摊给买受人(承租方),单价按出租方向电力、自来水公司缴纳的标准实行。
(2)房屋管理服务费:按买受人(承租方)租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45元计收。
以上水、电、房屋管理服务费支付方式及交纳期限,详见后附《仓库租赁合同》的约定。
6、在租赁期间,出租仓库已经开通或另行开通后的水、电、气等设施能否符合竞买人的经营需求,竞买人应在参加拍卖前自行察看或向有关部门咨询。
7、租赁期间,买受人(承租方)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亮证照经营;因经营需要的市场监督、税务、卫生、消防、安全、环保、公安等证照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如承租方无法办妥上述证照与出租人及拍卖人无涉。
8、本次仓库租赁权的拍卖只确认买受人(承租人)及标的首年租金金额,仓库租赁的具体事宜以买受人与委托人签订的《仓库租赁合同》为准。对《仓库租赁合同》的条款和合同双方的履约情况,拍卖人对此不作保证,由租赁双方当事人自行负责。
9、买受人(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区域,未经委托人同意,买受人不得将仓库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方使用或与第三方交换使用。
10、本《保税区物流中心仓库租赁权竞买须知》未约定的事项以后附《仓库租赁合同》、《物流中心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为准,请竞买人仔细审阅本竞买须知的附件及所披露的相关内容。
十一、网络竞价特别声明
1、竞买人应在拍卖会前认真阅读本《保税区物流中心仓库租赁权竞买须知》、《仓库租赁合同》、《物流中心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诚拍网《网络竞价规则》,了解以上文件的相关内容,不清楚的应在拍卖前向拍卖人咨询了解,不认可或者不了解相关内容的,您可以放弃竞拍。
2、一旦进入诚拍网申请参加本次网络竞价的竞买人,我公司即视为已接受本《保税区物流中心仓库租赁权竞买须知》、《仓库租赁合同》、《物流中心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诚拍网《用户注册协议》和《网络竞价规则》等公开发布的相关规则,如果竞买人对上述须知、合同、协议、规则理解有误导致的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责任。
3、竞买人应对自己账号(用户名)、密码及网络的安全负责,在网络竞价过程中,所有操作均视为该竞买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即表明愿意接受拍卖标的之现状,并承诺遵守本《保税区物流中心仓库租赁权竞买须知》及《仓库租赁合同》、《物流中心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诚拍网《网络竞价规则》规定的条款和履行相关义务。
4、本场拍卖会采用网络在线拍卖方式,参与网络同步拍卖的竞买人有可能遇到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系统被人为攻击或病毒攻击及其他不可预知因素所导致的无法正常参与网络同步拍卖(包括出价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拍卖人不承担因以上无法控制或不可预知状况导致竞买人参与竞拍失败的责任。
5、竞买人的网络有效出价以系统所记录的先后顺序确定,系统所记录的信息将是网上竞买人、买受人竞买行为有效的法律依据。
6、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拍卖会前通过书面、短信、微信等方式告知竞买人,也可在正式拍卖会前在网站上作补充或说明,竞买人一经参拍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十二、法律责任
1、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本次拍卖标的存在的已告知或未告知的瑕疵,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2、买受人有以下违约行为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有权不予退还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和佣金;同时,拍卖人可自买受人违约之日起单方面无条件收回拍卖标的:
A.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办理成交确认手续的,则视为买受人违约;
B.买受人不能按时与委托人签订《仓库租赁合同》,按时支付房屋租金以及仓库租赁保证金的,则视为买受人违约;
C.买受人不按本《保税区物流中心仓库租赁权竞买须知》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而造成违约的。
同时按《拍卖法》第39条规定: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3、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并依法由竞买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三、在拍卖前,委托人如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委托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无条件地予以接受,竞买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十四、如网络拍卖出现技术故障导致无法正常举行,则将暂停拍卖,等网络恢复后另行通知。
十四、相关附件为本须知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五、本须知的解释权归拍卖人所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附:1、《仓库租赁合同》
2、《物流中心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4年6月 日
附件1
仓库租赁合同
甲方:宁波出口加工区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乙方:
为租赁房屋开展物流业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内容
1.1 房屋名称:物流中心 1-1 号仓库。
1.2 房屋坐落: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珠峰路8号(加工区0319-7地块) 1 号仓库。
1.3 房屋建筑面积:
名称 |
面积(M2) |
仓库 |
|
管理用房 |
|
合计 |
|
(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建筑面积以房产证为准,如有差异按实调整)
1.4 房屋使用性质: 仓储 。
1.5 房屋结构、楼面荷载、房屋配套设施等情况请参考设计标准。
1.6 甲方提供乙方正常进出仓库货运车辆装卸及拆装箱作业所需库外场地,乙方须保持公用通道畅通。
1.7 该租赁区域用于开展与国际集装箱相关的普通货物(不含危险品、冷藏货物等)国际、国内采购、配送业务及相关辅助作业。限定为乙方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作为公共仓库承接进出区业务。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有关规定申报,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8 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使用本合同约定以外甲方的劳务、机械设备的,应另行签订合同并支付甲方劳务、设备使用等相关费用。
1.9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能将租赁区域转租第三方。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于
年 月 日将第一条确定的房屋及配套设施交付乙方使用,租
赁期共 个月。
2.2 如乙方有意向续租,应于租赁期满前2个月向甲方提出,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3 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第三条 租赁房屋的交接
3.1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按甲乙双方约定的交接程序,将本合同第一条所定的房屋及配套设施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应对甲方所交付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验收后,在交接单上签字,以示交接完毕。若乙方未在约定的交接日进行交接的,交接期满视为甲方交付了符合乙方要求的房屋。
第四条 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4.1 保证金
乙方提供人民币 元作为租赁期内的保证金,已于签订本合同前支付给甲方。
(鉴于本合同为续签合同, 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中的保证金直接转为本合同的保证金,乙方不再另行支付。)
租赁期限届满且乙方无续租意向的,经甲方确认房屋结构、楼面荷载、房屋配套设施等无任何损坏(自然损耗除外),由乙方交清全部租赁费、清扫维护及物业费、水电费及其它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交还仓库、管理用房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设施设备后,甲方于15天内向乙方无息退还保证金。
4.2 租赁费
名称 |
面积(M2) |
单价 (元/平方米) |
金额 (元/天) |
仓库 |
|
1 |
|
管理用房 |
|
||
合计 |
|
|
|
备注:本合同租赁期限为 个月,合计租金(含税)为人民币每日 元。 |
4.3 租金从本合同第二条所定房屋交接之日起计算。
4.4 租金支付方式及交纳期限: 租金按月支付,乙方应于每月15号前将当月租金及相应费用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若当月月初为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则相应租金可延期至当月20日前支付。
4.5 房屋管理服务费:按租用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 0.45元计算,支付方式及交纳期限与租金支付方式及缴纳期限相同。
4.6 水、电单独设表二级计量,费用由甲方按乙方实际使用情况分摊给乙方,单价按甲方向电力、自来水公司缴纳的标准实行,乙方应于甲方开票每月15日前将上月实际使用的水电费支付给甲方。
4.7 房屋公用部分清扫维护费、水电费由甲方每月3日前向乙方提交书面缴费通知单,若甲方提交迟延的,则乙方支付可相应顺延。
4.8 除租金、房屋公用部分清扫维护费、水电费外,除非双方另行达成协议或合同。
4.9 网络、电话由乙方自行负责申请、安装及支付相关一切费用。
4.10 乙方逾期支付上述相关费用的,应向甲方支付由此产生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拖欠实际天数乘以万分之五计收。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5.1 依法制订相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乙方实施。
5.2 甲方有权对租赁房屋、设施设备、安全、环卫等进行检查,乙方应积极配合,若乙方违反相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营业时间等各项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并有权监督乙方落实各级行政管理机关的整改要求;若乙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且影响本合同执行的或给甲方造成不利后果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屋并罚没保证金,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3 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房屋及相关配套设施,非因甲方原因导致房屋修缮、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由乙方承担。除有本合同有明确约定的,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5.4 对公共区域进行管理,并负责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和经营设施的建设及维护管理审批。包括:建筑物(包括公共区域及租赁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管理审查;对乙方装修的审查和监督;公共区域清洁管理;保安管理;监督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消防管理、内外各种通道、道路、停车场的管理。
第六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6.1 乙方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6.2 乙方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亮证照经营;乙方不得出租、转让、转借租赁房屋。
6.3 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索票索证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6.4 应按照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对甲方造成影响的,应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6.5 应按期支付租金、房屋管理服务费、清扫维护费、水电费等本合同项下的各项税费。
6.6 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须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如需政府部门许可的项目,乙方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批准并承担全部费用。
6.7 如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他相邻用户造成影响的,乙方应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
6.8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和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所有设施设备,并承担因保管、使用不当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责任。乙方发现各种故障和危险的,应及时通知甲方,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6.9 上项原因造成的租赁房屋和/或设施设备毁损和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 将房屋、设施设备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 更换与设施设备内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 当房屋、设施设备毁损和灭失至无法正常使用的程度时,乙方应按全新市场价赔偿给甲方;
(4) 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10 租赁房屋内,乙方在使用过程中致使甲方或第三方遭受损失时,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第三方故意或违反安全规定导致的损失及自然损耗除外。
6.11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租赁房屋内各项配套设施、设备以可靠运行状态(自然损耗除外)随同主体设施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权。
6.12 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时,乙方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房屋清扫干净,并将租赁房屋及相关设施设腾退返还甲方。如乙方归还租赁房屋时未清扫干净的,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对租赁房屋进行清扫,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13 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宁波市相应法规以及甲方有关租赁房屋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由乙方承担责任。倘由于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客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6.14 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应配合提供本人或本企业的有关备案资料。
6.15 建筑物外立面及非乙方承租房屋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权及标志、标识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否则甲方有权拆除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用于标识乙方仓库所在的告示牌等除外。
6.16 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对房屋租赁、设施、设备、安全、环卫等方面的检查,并按照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第七条 防火安全
7.1 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有关制度,积极配合甲方主管部门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7.2 乙方在租赁房屋内按有关规定自行配置灭火器,乙方有责任妥善保管和维护好租赁房屋内其它相应的消防设施,并严禁将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7.3 租赁房屋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临时动火作业(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经甲方主管部门批准。
7.4 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区域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区域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在紧急情况下,甲方有权不通知乙方而直接进入租赁房屋,但在紧急情况结束后及时告知乙方。
第八条 保险责任
8.1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出租给乙方的租赁房屋的财产保险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负责购买租赁房屋内乙方的财产、货物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
8.2 在租赁期间,如在租赁区域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九条 提前终止/解除合同情形
9.1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
9.2 如乙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2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
第一、向甲方返还租赁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付清租赁期内本合同规定的各种费用及其因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保证金由甲方罚没。
9.3 如甲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
第一、与乙方办结租赁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交还;
第二、与乙方结清租赁期内本合同规定的各种费用及其因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返还保证金。
9.4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罚没保证金,并按照保证金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补足:
(1) 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包括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经营执照的;
(2) 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房屋,或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或擅自拆改租赁房屋结构的;
(3)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或被证实严重违反行业规定而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4) 违反甲方制订的规章制度或拒不服从甲方管理,并经甲方两次书面通知仍未改正的;
(5) 乙方无故拖欠租金、房屋管理服务费、水电费等各种费用,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五日内仍拒不交付的;
(6) 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内容的。
有以上情形的,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若乙方的上述行为对乙方及受转租租户造成任何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损失清单,乙方于收到损失清单十日内,向甲方支付差额部分;若乙方未支付差额部分的,则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赁房屋内的财产(包括其二次租赁方的财产)并书面通知乙方;若乙方在收到书面留置通知五日内仍未支付赔偿的,则甲方有权将乙方留置财产申请拍卖用于抵偿乙方应支付的全部费用,且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9.5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按照保证金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1) 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包括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经营执照的;
(2) 对本合同所涉房屋并无完整的所有权/处分权,或任何第三人就所有权/处分权提出主张的,导致乙方无法使用租赁房屋的;
(3) 将本合同所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另行转租其他第三方导致乙方无法使用的;
(4) 在乙方完全遵守合同的情况下,因甲方故意原因,停止供应水电(连续超过2天或一周内累计满3天的)或堵塞乙方所必需的公用通道导致乙方无法经营的;
(5) 甲方无故要求乙方支付额外费用。
有以上情形的,甲方应向乙方返还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若甲方的上述行为对乙方及第三人造成任何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损失清单,若甲方对损失清单无异议的,则甲方于收到损失清单十日内,向乙方支付差额部分;若甲方对损失清单有异议的,则双方可商议损失金额或交双方认可的公证机构评估。
9.6 本合同中,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对外经济赔偿金或补偿金等,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免责条款
10.1 若因法律法规的设立、变更、消灭或政府其他行政措施的实施,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部分条款或者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0.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无继续履行合同能力的一方应立即通过邮递或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有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解除后安排
11.1 本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或有效期届满终止的,乙方应于提前终止/解除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将租赁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恢复原状并腾退返还甲方,并向甲方一次性付清所有费用。
11.2 乙方逾期不腾退或不返还租赁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甲方采取断水断电等强制措施,因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逾期腾退返还房屋超过5日的,视为乙方放弃租赁房屋内物品的所有权,无论价值大小,均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占用期间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租金的双倍向甲方支付占用费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
12.1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2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第十三条 其他条款
13.1 本合同所指的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13.2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3.3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保证金款项后生效。
甲方(盖章):宁波出口加工区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物流中心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甲方(出租方):宁波出口加工区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租赁位置或编号:
租赁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业规范要求,为确保乙方所租赁的甲方资产以及人身、财产的安全,创造安全舒适的生活和生产经营环境,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适用对象与范围
本安全协议书适用于物流中心管辖范围内各类型房屋、场地、和其它处所等资产(以下简称“房屋”)的租赁,并作为相关租赁合同的附件。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出租的房屋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或主管单位提供的使用证明。
2、房屋出租时确保房屋结构、入户线路完好,逃生通道畅通。
3、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切实实施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5、如发现乙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不予出租。
6、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开展对乙方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和推广安全管理知识。
7、负责乙方承租区域以外公共区域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
8、对乙方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具备所经营行业所需的资质证照与安全生产条件,相应资质证照向甲方备案。如用于经营公众聚集性的场所,在投入使用或开业前,需先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开业。
2、对所租赁房屋的生产、使用、经营安全负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该租赁房屋的第一责任人。
3、进场前应对租赁的资产进行安全检查和确定,如有问题及时与甲方联系。未联系的视为已默认确认所租赁资产的安全条件符合,相关举证责任将由乙方承担。
4、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特种设备法》、《职业病防治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5、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条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检查,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6、配合甲方及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出的安全隐患,要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并形成材料报甲方备案。
7、依法对所有从业人员和进场的相关方进行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纠正“三违行为”,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8、在租赁期间内乙方发生事故,应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在1小时内依法向应急相关部门报告,并跟甲方通报。
9、生产经营过程种不得私自动用、拆卸甲方资产的原有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建筑结构;未经公安消防城建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搭建临时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时,必须经甲方同意,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消防要求。
10、禁止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
11、严格遵守各项消防法规及有关防火规定,出租房屋及其周边消防疏散门、疏散楼梯、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不得堆放杂物占用、堵塞或锁闭,必须保持畅通。公众聚集场所还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12、用电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和私拉乱接临时电线,电器线路和电器设备的功率、保险装置应当与额定负荷相匹配,不得用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等。
13、不得将出租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
14、乙方应为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意外险或购买其它商业保险险种。
15、租赁房屋内禁止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住宿、饲养、饮酒、煮菜做饭、聚众赌博、明火作业等。
四、违约责任
1、因乙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违反本协议约定与甲方管理要求,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由此给甲方及相邻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因不配合甲方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未及时按要求整改事故隐患,由此导致后果或发生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未及时按甲方或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或发生甲方认为不宜由乙方继续承租事件或事故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造成合同解除的全部违约责任及损失。
五、附则
1、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事故的,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交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调解;调解无效的,可起诉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3、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有效期与主合同一致;
甲方:宁波出口加工区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乙方: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状态 | 竞拍号 | 价格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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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先 | A390FDD | 611309.300 | 2024-07-02 09:0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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