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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 16.35元 出价人:A5D0757
结束时间2023-11-08 11:00:00
1人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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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信息表
标的物名称 |
:位于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云栖水苑住宅房屋租赁权(20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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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套型建筑面积132.26㎡、118.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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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时间 |
2023年 11 月 8 日9:00至11:00(延时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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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拍价 |
16.35元/平方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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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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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税费等情况 |
,1、租赁期限为5年,无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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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现状 |
租赁情况 |
无 |
钥匙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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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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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限制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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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文件 |
1.《拍卖公告》; 2.《拍租须知》; 3.《诚拍网网络竞价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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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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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的 物 介 绍 1、位于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云栖水苑住宅房屋租赁权属于化工区内。 |
受委托,定于2023年 11 月 8 日9:00至11:00(延时除外)在网络拍卖平台“诚拍网”(http://www.chengpw.com)上进行公开拍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云栖水苑住宅房屋租赁权(20套),套型建筑面积132.26㎡、118.86㎡,租赁期限为5年(装修期 三个月免租金)。年租金起拍价 (16.35元/平方米/月),保证金50000元。
二、竞买人资格:2022年以来,新注册于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资本不低于壹亿人民币的投资企业。
三、拍卖方式: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四、展示看样时间:即日起至2023年11 月 6日止,与本公司联系看样事宜。
五、竞拍办法:有意竞买人须在2023年11月 7 日前登陆网络拍卖平台完成企业实名注册,并按系统提示报名交纳保证金。如需办理授权委托,须在2023年 11 月 6 日 时前,到本公司办理委托手续后,方能参加网络竞拍。
六、咨询电话:15168150877、87869881
七、地址:浙江省宁波市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
未尽事宜请登录(http://www.chengpw.com)或向本公司咨询。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3年 10月 26 日
本公司定于2023年11 月 8日9:00至11:00(延时除外)在网络拍卖平台“诚拍网”(http://www.chengpw.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络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须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司一切拍卖活动是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下进行,具有法律效力。
二、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本须知,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
序号 |
拍卖标的名称 |
套型面积 (㎡) |
总面积 (㎡) |
租赁期限 (年) |
年租金起拍价 (元/平方米/月) |
保证金 (元) |
1 |
澥浦镇-云栖水苑住宅29幢203至1104室等(共20套) |
132.26㎡、118.86㎡ |
2511.2 |
5 |
16.35 |
50000 |
四﹑参拍手续:
1、竞买人资格:2022年以来,新注册于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资本不低于壹亿人民币的投资企业。
2、竞拍办法:竞买人应于2023年 11月7 日前登陆“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完成实名注册登记(法人须上传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并按“诚拍网”系统提示报名交纳保证金,具体详见诚拍网标的物页面相关说明。
3、展示看样:即日起至2023年 11 月 6日在“诚拍网”图片展示。竞买人可与本公司提前联系预约实地看样时间,未经咨询看样参拍的,责任自负。
4、委托代理: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如需办理授权委托,须在2023年11 月 6 日17时前,委托双方共同携带有效证件及委托书,到本公司办理委托手续,经确认后方能参加网络竞拍。如委托手续不全或未办理委托手续的,竞拍活动认定为代理人的行为,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5、本次租赁权拍卖仅按房屋之现状进行拍卖,租赁期为5年,具体以买受人(承租人)与委托人(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竞买人一经参拍,即表示认可标的之现状,并愿意接受标的已知或未知的瑕疵。
6、网络拍卖会由本公司的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师依法确认网上出价及买受人(承租人),拍卖时的加价幅度以网络平台上公布的为准并可由拍卖师根据出价情况进行调整。
7、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自由应价时间为2小时,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8、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举行拍卖会之前书面告知竞买人,也可在宣布正式拍卖前由拍卖师在网上说明或补充。竞买人一经参拍或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9、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于2023年 11 月 10 日17时前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委托方处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竞价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否则视为违约。
五、竞买人:
1、竞买人应认真阅读本《竞买须知》,一经参拍,即表示愿意接受本须知的所有规定,并自愿履行《竞买须知》的各项条款。
2、拍卖未成交的,竞拍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买受人(承租人)的拍卖保证金在买受人(承租人)与委托人(出租人)签订《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凭《房屋租赁合同》无息退还。
3、竞买人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登录网络拍卖平台诚拍网(http://www.chengpw.com),凭本人的账号及密码参加本次拍卖;本人的账号及密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泄漏,后果自负。
六、买受人(承租人):
在网络拍卖平台规定时间内出价最高(须不低于保留价)且由拍卖师确认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承租人)。
七、拍卖方式:
1、本次拍卖方式为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为裸价,包括但不限于税费、标的物移交、租赁期间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本次拍卖仅对价格进行确认。委托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以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3、优先承租权的行使:竞价过程中,优先承租权人可以点击“出价”以该价格优先买受,如无更高“出价”,则拍归优先承租权人;如有其他竞买人更高“出价”,而优先承租权人不再“出价”的,则拍归“出价”最高的其他竞买人。
八、款项支付:
1、年租金成交价=年租金成交单价(元/平方米/月)*成交标的房屋总面积(平方米)*12个月,支付方式为一年支付一次,先付后用。买受人(承租人)须按附后《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及缴款期限支付租金。本次租赁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必须于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年租金成交价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约为年租金成交价三个月租金金额)直接付至委托人(出租人)指定帐户:宁波华鼎房地产有限公司:开户行:农行宁波镇海支行,账号:39259001040001675;并根据《拍卖成交确认书》与委托人(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2、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拍卖人支付年租金成交价拍卖佣金(年租金成交价20万元以上包含20万元的收取3%,年租金成交价20万元以下的收取4%)。付款账户:户名: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帐号:76810188000045992,开户行:光大银行江东支行。若买受人(承租人)未能及时支付的,拍卖人有权在保证金里优先扣除。
九、标的移交:
拍卖成交的,在买受人(承租人)付清所有款项后标的物由委托人(出租人)直接交付,买受人(承租人)在收到委托人(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电话、短信、快递等方式)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具体交付时间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若买受人(承租人)未能按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的,委托人(出租人)有权拒绝交付。
十、特别约定:
1、本次拍卖所涉及标的不包括装修,委托人(出租人)不负有将现有装修交付给买受人(承租人)的义务,标的在实际交付时如有固定装修和遗留物的,由买受人(承租人)自行利用或拆除,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及费用与委托人(出租人)和拍卖人无涉。
2、如需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委托人(出租人)书面同意,费用承租方自理。租赁关系结束或解除时,委托人(出租人)若要求恢复原样的,承租人必须恢复,无论何种原因解除租赁关系,所有装修均无偿归委托人(出租人)所有(固定装修)。
3、由于历史原因,标的物地址或门牌与证载会有差异,以实际展示为准。
4、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用途无法做任何承诺,竞买人须自行了解。
5、买受人需对标的进行装修的,须向委托人书面申报并提交装修设计图,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对标的进行装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
6、如遇政府规划调整等原因须提前收回标的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至少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无条件服从并及时归还标的,委托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补偿。剩余租金(从买受人按要求时间归还标的之日起,按日计算,不计息)和履约保证金予以返还。
7、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买受人返还标的时应恢复原状。返还时,应经委托人验收认可,并互相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买受人有权将自行添置的各类财产收回,固定装饰物(指装饰在固定建筑物上,与建筑物不可分离的部分)所有权归委托人所有,且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买受人搬迁期限为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后10天以内,如逾期未搬的,委托人有权按废弃物予以处理。买受人逾期归还标的的,委托人有权应按原年租金二倍的标准向买受人收取占用费,且委托人有权随时收回标的并且不予退还剩余已付资金和履约保证金。
8、买受人对租赁房屋的使用、处置、利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成交后,房屋的使用仅限于买受人自己之用,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买受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租赁用途,不得将房屋以任何形式整体或部分转租给第三方或以任何形式给第三方使用。
9、租赁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目前为空置、无装修。拍租房屋若有零星、少量水、电费欠缴或水电表报停、被拆,水、电、燃气(一户一表)、网络、数字电视未开通立户等情况,买受人(承租人)应自行负责处理,并办理相关手续,所涉相关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0、买受人(承租人)应遵循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要求,房屋公共空间(如楼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禁止乱堆乱放杂物、设施、生活垃圾等物品。
11、租赁期间的物业费、水电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租人)承担,若涉及水、电、气、通讯、数字电视等安装及增扩容均由承租人自理。
12、承租人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如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房屋损坏或损毁的,承租人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13、竞买人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展示时间内有权查验拍卖标的物,查阅有关拍卖资料,竞买人一经参加,即视为已认可拍卖标的的现状;提供的拍租房屋面积仅供竞买人参考,如有实际有出入,以实际面积为准,成交款(租金)不作退补。
14、买受人(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人(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租赁押金不予退还:
①未按《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本次《竞买须知》的要求条款约定使用房屋的。
②将房屋用于非法用途或不符合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要求的。
③没有及时付清房租及履约保证金。
15、委托人(出租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用途无法做任何承诺,竞买人须自行了解。
16、标的物的消防设施及相关消防手续办理由买受人(承租人)负责。
17、若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标的物损坏须提前终止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一、法律责任:
1、委托人(出租人)和拍卖人对本次拍租标的存在的任何瑕疵,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承租人)不得在竞拍成功后另行主张标的物的瑕疵权利。
2、买受人(承租人)有下列违约情况,买受人(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可自买受人(承租人)违约之日起单方面无条件收回拍卖标的。
①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未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的;未在约定时间内与委托人(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均视为买受人(承租人)违约,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若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原买受人(承租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出租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承租人)应当补足差额,拍卖人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
②买受人(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拍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买受人(承租人)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收回拍租标的。依照《拍卖法》第39条的规定,买受人(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3、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并依法由竞买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二、在拍卖前,委托人(出租人)如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委托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无条件地予以接受,拍卖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十三、相关附件为本须知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四、本须知的解释权归拍卖人所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3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协议(样稿)
甲方:宁波华鼎房地产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房屋租赁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房屋基本情况
1、租赁房屋坐落于宁波市镇海区广源路与十七房路交叉路口西北侧云栖水苑小区,
共 套,总建筑面积合计为 平方米,具体套房号详见附件一。
2、房屋类型为住宅,装修状况为白坯,房屋未设定抵押。
二、租赁用途
1、乙方租赁该房屋作为职工宿舍,提供给其职工居住使用。
2、租赁期间,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擅自改变该租赁用途,不得转租、分租或出借给乙方职工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乙方违反前述规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三、租赁期限
1、房屋租赁期限为五年,装修期为三个月(免租金)。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协议期满后甲方继续出租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四、租金、付款方式及履约保证金
1、租金 元/年(大写: ),按年支付。
2、租金支付原则为:先付后用,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首年度租金,此后的每年度租金在该年度开始前7日内一次性支付,不得延迟交付。延迟支付的的,按应付租金的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超过15日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甲方收到乙方租金后向乙方开具租金发票。
3、为保证乙方履约以及对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合理使用,乙方须在协议签订后7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即3个月租金)。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租期届满后乙方如期交还的房屋经甲方验收合格、且乙方结清所有费用后退还。若乙方未按约履行各项义务的,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未结清费用及各项赔偿金等。
五、其他费用
1、物业综合服务费
物业综合服务费由乙方承担,按照物业公司的规定缴纳标准和时间支付,目前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缴纳标准为1.44元/㎡/月,租赁期间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按照物业公司的规定执行。
2、室内水电费
每户单独安装水、电计量表,水电费由乙方(或乙方居住员工)承担,根据各自户号自行向供电局、自来水厂缴纳。
3、车棚电费
每户配置的车棚的电费由物业公司代收代付,由乙方按照物业公司的规定支付。
4、公共能耗分摊
物业电梯、水泵等单独设置计量表的公用高能耗费用,由所有使用该设备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照房屋产权面积权重及楼层系数(其中电梯能耗由二层及二层以上相关使用人合理分摊,以中间层为基层,上下层每层各增加或减少5%)标准合理分摊。该费用由乙方支付给物业公司,收费方式为预收100元/户,费用使用完后再行缴纳,具体按物业公司规定执行。
5、燃气、网络、电视收视费等其他费用
燃气、网络、电视收视等由乙方自行开通并承担费用,由乙方(或乙方居住员工)向相关单位缴纳。
6、停车费
停车费由乙方(或乙方居住员工)按物业公司规定缴纳。
7、租赁期间,因乙方未及时缴费导致停水、停电、停气、物业公司追责等情形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涉。
六、房屋装修
1、租赁房屋为白坯房,乙方承租后可对房屋进行相应的装修,但应遵守下列约定:
(1)应遵守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消防、住建等)及物业公司的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支付相关费用、提供相应资料(包括现不限于租赁合同、乙方营业执照、装修公司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装修图纸等);
(2)房屋装修不得损坏房屋的承重结构,不得改变房屋原始设计结构,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卧室或者起居室,居室内不得分隔搭建;
(3)装修施工时间需遵守物业公司的规定,不得影响周边居民;
(4)严禁在楼层电梯前室到本户门口外设置家具、设施、杂物和摆放保洁用品,占用公共平台、公共区域、消防通道等;
(5)阳台雨水管不得与生活用水(如洗衣机污水等)合并共享一管,严禁擅自改道管线;
(6)严禁封闭立管、横管,雨、污水管混接及存水弯、检查口和煤气管道,必要封闭的管道必须预留30*30CM检修口;
(7)阳台封闭需服从小区统一管理规定,不得凸出阳台外。同时外立面禁止安装其它物件(如晾衣杆);
(8)装修垃圾须按分类入袋,并按分类堆放在小区临时建筑垃圾点,严禁在公共部位停放建筑垃圾。
2、甲方发现乙方装修违反上述规定的,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改正,经一次通知未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3、乙方装修造成租赁房屋本身或其他相邻房屋损坏的(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损坏、墙面地面开裂、渗漏水等),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租赁期满、提前解除协议等返还租赁房屋的,租赁房屋固定装修装饰、增添的不可拆除的附属设备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予补偿。
七、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1、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移交租赁房屋(交付钥匙即视为交付)。该房屋交付之前,一切与该房屋有关的或由该房屋产生的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以及由此产生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该等损毁、灭失的风险在该房屋交付乙方之日起转移至乙方。
2、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双方未能达成新的租赁协议,或者本协议提前解除的,双方应在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协议后七日内腾退并返还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房屋交还时双方共同验收,甲方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附属设施有异议的当场提出,如涉及设施设备损坏可要求乙方修复,如乙方不肯修复甲方有权在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按修复或重置价扣除。
3、逾期未归还房屋,按租赁期间租金的双方标准支付房屋占用费,直至归还房屋之日。部分未归还的,占用费按照比例确认。
八、房屋使用约定
鉴于本协议系居住房屋出租情形,双方应严格遵守《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等关于居住房屋出租的相关规定。乙方使用租赁房屋的基本要求如下:
1、乙方需遵守公安、居委会、物业等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配合做好承租人(包括其他实际居住人员)的承租人登记工作。
2、乙方应做好承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设计房屋布局须遵守消防相关规定,多人居住的宿舍需遵循群租房管理相关规定。
(2)房屋进行隔断的,每个房间需配置有独立烟感。
(3)乙方需为每套配置报警哨、手电筒、3公斤以上ABC干粉灭火器、防烟面罩(每人一个)。
(4)乙方应约束职工不得在楼道、消防通道中堆放杂物或个人物品,若经物业管理人员劝导无果的,乙方必须出面协调处理。
(5)乙方职工在宿舍内禁止使用大功率超负荷电器(如电炉),乙方必须充分考虑日常家用电器的负荷量并告知职工。对于违规使用者,乙方须进行相应处理。
(6)乙方须定期对宿舍职工进行相应的消防安全相关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台帐。
(7)乙方职工电动车需在指定位进行充电,不得在楼道内、走道等非停放区域拉飞线充电。
(8)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居住房屋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消除。
3、乙方应按房屋性质和租赁用途使用租赁房屋,基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擅自改变居住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房屋仅供居住之用,乙方不得将其用于任何其他用途,也不应将其用于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2)除未成年人外,居住人员人均租住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每套最多只允许住9人。
(3)原始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杂物间、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车库、车棚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供人员居住。
(4)小区出入口、门厅均实行人脸识别方式进出,乙方职工在办理入住手续时须配合录入人脸信息。
(5)小区电梯实行刷卡梯控,须刷对应的门禁卡方可到达指定楼层。每户免费提供三个门禁卡,不足或遗失的需支付额外工本费进行办理。此门禁卡仅限居住楼层电梯使用,其他楼层或其他电梯无法使用。
4、乙方应加强对居住职工的人员管理,基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负责所租房屋入住职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薄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2)乙方职工须持乙方开具的居住凭证(居住协议)及个人身份证至物业公司办理入住手续。该凭证需注明居住人员的身份信息、居住房号、日常费用支付模式(物业费、水电煤等费用),加盖乙方公章。
(3)乙方须及时将居住人员信息提供给小区物业公司,并每月底和物业公司核对居住信息,并报甲方备案。
(4)乙方须在每套房间设置一人作为宿舍长,用以对接物业相关服务工作以及管理本宿舍的各项安全规范事项。
(5)乙方职工在日常起居中应遵循小区垃圾分类相关管理规定,对于拒不执行或者不配合垃圾分类相关政策的,乙方必须出面协调处理,并负教育职责。
(6)乙方职工居住时不得进行高空抛物,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7)乙方职工须遵守小区文明礼节,夜间不得喧闹、扰民。
(8)乙方职工须服从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创造和谐美好的家园。
(9)乙方职工应遵守垃圾分类管理,规范投放垃圾。
(10)乙方应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甲方作为出租人,有权对乙方宿舍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有权知悉乙方宿舍人员的人员变动情况。
九、协议的解除、终止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发生此情形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搬离并返还房屋,征收补偿款由甲方享有与乙方无涉,乙方的装修损失参照拆迁评估报告金额由甲方补偿给乙方。。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1)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协议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人员安全或者健康的。
( 3)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乙方单方解除协议的,甲方应按年租金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1)不按照约定支付房屋租赁费用达15日的;
(2)欠缴第五条所述各类费用,经甲方一次催告仍不缴纳的;
(3)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出借给的给乙方职工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实际居住人数多于本协议约定人数的;
(6)拆改变动、损坏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的;
(7)违反本协议第六条装修约定,经一次催告据不改正的;
(8)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施设备损坏并拒不维修、更换或赔偿的;。
(9)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损害公共利益等活动或严重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甲方单方解除协议的,乙方应按年租金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 违约责任
1、房屋租赁期内,甲方不得随意终止协议,否则应退还已收取的租赁金及履约保证金,并承担年度租金20%的违约金。如因工作需要甲方需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租赁房屋时,应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或变更本协议,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2、房屋租赁期内,乙方不得随意终止协议,否则不得要求退还已收取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并承担年度租金20%的违约金。如乙方需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租赁房屋时,应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或变更本协议,乙方不负违约责任。
十一、协议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它
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对协议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及附件)一式伍份,其中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物业管理单位备份壹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出租资产安全协议
出租方:
承租方:
为认真贯彻浙公办〔2017〕144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明确安全责任,确保出租资产租赁双方的利益,根据国家安全和消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出租资产安全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安全责任
房屋承租方是所租赁房屋的安全全权责任人,负责该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安全责任。
二、安全责任内容
(一)必须遵纪守法,消除重经营、轻安全的现象。严禁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不得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商品,不经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不从事赌博等违法活动,严防火灾、爆炸、中毒、盗窃等事故和事件。租赁者必须服从上级执法部门统一管理,配合上级执法部门做好一切迎检活动。
(二)加强消防安全教育,提高消防安全常识。承租方必须按消防规定配足配齐灭火器材,懂得消防防火知识并会操作使用消防器材,消防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三)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严禁封闭、堵塞安全通道。餐饮业人员活动区域严禁存放易燃、可燃物品,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四)用电线路安装必须规范,应使用国标电线及材料。严禁一线多用及乱接乱拉现象,定期检查线路安全情况,用电线路距离明火不得少于1.5米。
(五)必须具备应有的工商、税务、卫生、防疫和公安机关等相关手续;经营餐饮业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健康证明、卫生许可证、特行证等相关证照。
(六)定期向出租方报告安全情况。凡未全面遵守《出租资产安全协议》规定的安全责任内容或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承租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标准如下:
1.发生一般事故两起及以下的,支付违约金十万元;两起以上每增加一起另支付十万元。
2.发生较大事故一起的,支付违约金三十万元;每增加一起另支付三十万元。
3.发生重大事故一起的,支付违约金七十万元;每增加一起另支付七十万元。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一起的,支付违约金一百五十万元。每增加一起另支付一百五十万元。
且任意一项安全生产目标被突破甲方均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并由乙方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合同解除的对应责任。
三、其他
1.《出租资产安全协议》与《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出租资产安全协议》一式肆份,出租方、承租方各贰份。
2.本协议自双方签章,若承租方系法人单位的,还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3.若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纠纷的,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均有权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4.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短信、电子邮件,均以本合同尾部所列明的地址或法定地址、邮箱进行送达,双方也可以约定其他送达方式。若任意一方提供的送达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凡发送至上述电子邮箱的邮件、邮寄地址的文件,即便被拒收或退件仍视为有效送达。合同尾部所列明的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可作为诉讼送达地址信息使用。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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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 | 竞拍号 | 价格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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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先 | A5D0757 | 16.350 | 2023-11-08 09: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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