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可报名的拍品
起拍价 3,669,600元
结束时间2023-10-30 11:00:00
1人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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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标的:
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姚丰铭府、丽棠景苑、锦棠佳苑、春馨雅居及马园路 85弄13号的共36套商业、住宅及办公的房屋租赁权,总租赁面积为8550.62㎡,租赁期限:9年,租金每三年上浮比例为5%。整体拍卖,年租金起拍价:3669600元,保证金30万元。(房屋租赁清单详见拍卖须知。)
(标的物信息表)
标的物名称 |
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的36套商业、住宅及办公的房屋租赁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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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合计建筑面积8550.62㎡ |
|
拍卖时间 |
2023年10月30日9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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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拍价 |
36696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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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现状 |
租赁情况 |
/ |
钥匙 |
有 |
|
占有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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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文件 |
1、《房屋租赁权拍卖公告》;2、《房屋租赁清单》;3、《竞买须知》;4、《房屋租赁合同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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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的 物 介 绍 1拍卖对象:宁波市海曙区姚丰铭府、丽棠景苑、锦棠佳苑、春馨雅居及马园路 85弄13号的共36套商业、住宅及办公的房屋租赁权。 位于海曙区周边商业发达,交通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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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兹定于2023年10月30日9:00至11:00止(延时除外)在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上(网址:www.chengpw.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姚丰铭府、丽棠景苑、锦棠佳苑、春馨雅居及马园路 85弄13号的共36套商业、住宅及办公的房屋租赁权,总租赁面积为8550.62㎡,租赁期限:9年,租金每三年上浮比例为5%。整体拍卖,年租金起拍价:3669600元,保证金30万元。(房屋租赁清单详见拍卖须知。)
二、竞买人条件:竞买人须为有正在运营的5000平方米(含)以上综合体,含办公楼宇、商业综合体(含大小餐饮)或产业园区运营经验的企业(根据租赁合同及实地考察为准)。
三、拍卖方式: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方式。
四、展示看样时间:即日起至2023年10月27日止,与本公司联系看样事宜。
五、报名办法:竞买人应于2023年10月27日16:00前登陆“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完成实名注册登记(法人须上传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并按“诚拍网”系统提示报名交纳保证金,具体详见诚拍网标的物页面相关说明。
六、36套房屋中的蓝天西路155号,蓝天西路157号两处房产需延迟两年交付,并免除此两年中的相应租金。(详见拍卖须知)
六、咨询电话:87712912、18757415107
七、地址:浙江省宁波市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
未尽事宜请参看诚拍网:http://www.chengpw.com查看。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6日
本公司定于2023年10月30日9:00至11:00止(延时除外)在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上(网址:www.chengpw.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络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须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司一切拍卖活动是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下进行,具有法律效力。
二、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本须知,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
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姚丰铭府、丽棠景苑、锦棠佳苑、春馨雅居及马园路 85弄13号的共36套商业、住宅及办公的房屋租赁权,总租赁面积为8550.62㎡,租赁期限:9年,租金每三年上浮比例为5%。整体拍卖,年租金起拍价:3669600元,保证金30万元。
四﹑竞买办法:
1、竞买人须为有正在运营的5000平方米(含)以上综合体,含办公楼宇、商业综合体(含大小餐饮)或产业园区运营经验的企业(根据租赁合同及实地考察为准)。
2、报名办法:竞买人应于2023年10月27日16:00前登陆“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完成实名注册登记(法人须上传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并按“诚拍网”系统提示报名交纳保证金,具体详见诚拍网标的物页面相关说明。
3、展示看样:即日起竞买人可与本公司提前联系预约实地看样时间,未经咨询看样参拍的,责任自负。
4、委托代理: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如需办理授权委托,须在2023年10月27日16时前,委托双方共同携带有效证件及委托书,到本公司办理委托手续,经确认后方能参加网络竞拍。如委托手续不全或未办理委托手续的,竞拍活动认定为代理人的行为,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5、本次拍卖仅按房屋之现状进行拍卖,竞买人一经参拍,即表示认可标的之现状,并愿意接受标的已知或未知的瑕疵。
6、网络拍卖会由本公司的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师依法确认网上出价及买受人,拍卖时的加价幅度以网络平台上公布的为准并可由拍卖师根据出价情况进行调整。
7、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自由应价时间为2小时,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8、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举行拍卖会之前书面告知竞买人,也可在宣布正式拍卖前由拍卖师在网上说明或补充。竞买人一经参拍或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9、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于2023年11月1日17时前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本公司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竞价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否则视为违约。
五、竞买人:
1、竞买人应认真阅读本《竞买须知》,一经参拍,即表示愿意接受本须知的所有规定,并自愿履行《竞买须知》的各项条款。
2、拍卖未成交的,竞拍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买受人(承租人)的拍卖保证金在买受人(承租人)与委托方(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凭《房屋租赁合同》无息退还。
六、拍卖方式:
1、本次拍卖方式为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2、本次拍卖仅对价格进行确认。委托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以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七、款项支付:
1、成交价即为年租金,租金支付方式为每半年支付一次,先付后用。买受人(承租人)须按附后《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及缴款期限支付租金。本次租赁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必须于成交之日起7日内将首轮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约为三个月租金金额)直接付至委托人(出租人)指定帐户:宁波市海源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鼓楼支行,账号:3901110009200132457;并根据《拍卖成交确认书》与委托人(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2、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拍卖人支付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拍卖佣金,付款账户:户名: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帐号:76810188000045992,开户行:光大银行江东支行。若买受人(承租人)未能及时支付的,拍卖人有权在保证金里优先扣除。
八、标的移交
1、拍卖成交的,在买受人(承租人)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后标的物由委托人(出租人)直接交付,具体交付时间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若买受人(承租人)未能按约定时间履行任一项付款义务的,委托人(出租人)有权拒绝交付。
2、若标的物移交前发生的水、电、物管费等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标的物移交后发生的水、电、物管费等费用则上述全部费用由买受人(承租人)自行承担。
3、租赁期间牵涉到的水、电、通讯、物业管理费和相关部门管理费用、能耗周转金等一切经营费用以及出租使用期间的日常维修、维护、保养、扩容等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租人)承担并自行结算。
4、委托人(出租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用途无法做任何承诺,竞买人须自行了解。
5、乙方报名参与竞价,即表明同意附件《房屋租赁合同》所有条款,并已完全知晓标的物权属、权利性质、用途等相关问题,若因标的物权属、权利性质、用途等相关问题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经营证照或产生其他纠纷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风险,并不影响竞价成交结果,也不作为解除出租合同的理由。
6、租赁房屋开始计算租金日期即为房屋租赁期限的起始日期,具体移交方式由委托人确定。
九、特别约定:
1、本次拍卖标的共36共计套商业、住宅及办公的房屋租赁权,总租赁面积为8550.62㎡。其中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道蓝天西路155号(建筑面积179.43平方米),蓝天西路157号(建筑面积106.42平方米)两处房产在拍卖成交后以租赁起始日期起委托方有有权延迟两年交付,并免除此两年内相应租金(免除的每年年租金计算方式: (66400+105400) )。两年期满承租人可与委托人协商后七年继续租赁该两处房屋,委托人有异议的,有撤回这两套房产后续租赁的权利,承租人应无条件接受。承租方继续租赁的,委托方将该二处房产移交给承租方之日起的6个月内为装修宽限期,装修宽限期内不计算租金。
2、如需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增扩设备时,按规定报消防、城管、房管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方可装修,费用和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租赁关系结束或解除时,委托人(出租人)若要求恢复原样的,承租人必须恢复。经委托人验收认可,方可结清相关费用(履约保证金)。
3、由于历史原因,标的物地址或门牌与证载会有差异,以实际展示为准。
4、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用途无法做任何承诺,竞买人须自行了解。
5、买受人(承租人)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遵纪守法、合法、规范、文明经营,不得经营易燃易爆危化品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等影响周边环境的行业、扰民及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序良俗的经营活动。若买受人(承租人)违法经或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则应由买受人(承租人)自行承担责任,与委托人(出人)无关,同时委托人(出租人)有权立即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收回原出租的屋,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赔偿均由买受人(承租人)承担。
6、租赁期间的物业费、水电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租人)承担,若涉及水、电、气、通讯、数字电视等安装及增扩容均由承租人自理。
7、竞买人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展示时间内有权查验拍卖标的物,查阅有关拍卖资料,竞买人一经参加,即视为已认可拍卖标的的现状;提供的拍租房屋面积仅供竞买人参考,如有实际有出入,以实际面积为准,成交款(租金)不作退补。
8、标的物的消防设施及相关消防手续办理由买受人(承租人)负责。
9、委托人(出租人)若须对标的物进行出售的,承租人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
十、法律责任:
1、委托人(出租人)和拍卖人对本次拍租标的存在的任何瑕疵,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承租人)不得在竞拍成功后另行主张标的物的瑕疵权利。
2、买受人(承租人)有下列违约情况,买受人(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可自买受人(承租人)违约之日起单方面无条件收回拍卖标的。
①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未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的;未在约定时间内与委托人(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均视为买受人(承租人)违约,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②买受人(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拍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买受人(承租人)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收回拍租标的。依照《拍卖法》第39条的规定,买受人(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3、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并依法由竞买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一、在拍卖前,委托人(出租人)如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委托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无条件地予以接受,拍卖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十二、相关附件为本须知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三、本须知的解释权归拍卖人所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附件:《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清单》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6日
房屋租赁清单
序号 |
拍卖标的名称 |
出租面积(㎡) |
用途 |
租赁期限 (年) |
年租金起拍价(元) |
1 |
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道福瑞南路556号 |
86.5 |
商业 |
9 |
56800 |
2 |
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道福瑞南路558号 |
116.65 |
商业 |
9 |
74900 |
3 |
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道福瑞南路550号 |
72.16 |
商业 |
9 |
45800 |
4 |
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道福瑞南路552号 |
89.63 |
商业 |
9 |
58900 |
5 |
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道蓝天西路135号 |
187.8 |
商业 |
9 |
93600 |
6 |
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道蓝天西路167号 |
169.98 |
商业 |
9 |
77600 |
7 |
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道蓝天西路165号 |
67.94 |
商业 |
9 |
43100 |
8 |
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道蓝天西路163号 |
90.2 |
商业 |
9 |
56300 |
9 |
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道蓝天西路161号 |
219.91 |
商业 |
9 |
86700 |
10 |
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道蓝天西路159号 |
237.24 |
商业 |
9 |
94300 |
11 |
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道蓝天西路157号 |
106.42 |
商业 |
9 |
66400 |
12 |
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道蓝天西路155号 |
179.43 |
商业 |
9 |
105400 |
13 |
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道蓝天西路153号 |
211.35 |
商业 |
9 |
83500 |
14 |
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道蓝天西路171号 |
141.32 |
商业 |
9 |
71700 |
15 |
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道蓝天西路197号 |
247.35 |
商业 |
9 |
104600 |
16 |
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道蓝天西路195号 |
67.93 |
商业 |
9 |
43100 |
17 |
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道蓝天西路191号 |
193.82 |
商业 |
9 |
97200 |
18 |
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道蓝天西路189号 |
172.17 |
商业 |
9 |
78600 |
19 |
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道蓝天西路187号 |
68.75 |
商业 |
9 |
43700 |
20 |
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道蓝天西路185号 |
87.26 |
商业 |
9 |
54500 |
21 |
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道蓝天西路183号 |
231.01 |
商业 |
9 |
92900 |
22 |
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道蓝天西路181号 |
217.3 |
商业 |
9 |
86800 |
23 |
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道蓝天西路179号 |
103.79 |
商业 |
9 |
64800 |
24 |
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道蓝天西路175号 |
206.25 |
商业 |
9 |
103400 |
25 |
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道蓝天西路173号 |
161.36 |
商业 |
9 |
64500 |
26 |
宁波市海曙区段塘街道段塘东路335、337号 |
86.82 |
商业 |
9 |
46600 |
27 |
宁波市海曙区段塘街道段塘东路335号 |
217.29 |
商业 |
9 |
66600 |
28 |
宁波市海曙区段塘街道段塘东路363号 |
14.51 |
商业 |
9 |
9000 |
29 |
宁波市海曙区段塘街道段塘东路355、359号 |
283.86 |
商业 |
9 |
159600 |
30 |
宁波市海曙区段塘街道段塘东路353号 |
81.79 |
商业 |
9 |
48700 |
31 |
宁波市海曙区段塘街道段塘东路351、357、361号 |
764.6 |
商业 |
9 |
240000 |
32 |
宁波市海曙区段塘街道锦棠佳苑46号 |
344.51 |
商业 |
9 |
216300 |
33 |
宁波市海曙区段塘街道锦棠佳苑44号 |
112.79 |
商业 |
9 |
73300 |
34 |
宁波市海曙区段塘街道锦棠佳苑57号 |
2140.04 |
商业 |
9 |
698500 |
35 |
春馨雅居5幢11号201室 |
132.67 |
住宅 |
9 |
26600 |
36 |
宁波市海曙区马园路85弄13号(1-3,1-4)(2-6)-(2-9)(3-6)-(3-9)(4-5)-(4-8)(5-5)-(5-8) |
638.22 |
办公 |
9 |
235300 |
合计 |
|
8550.62 |
|
|
3669600 |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宁波市海源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情况
1-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座落于宁波市海曙区,具体地址和建筑面积如下: , ㎡。
双方确认,若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不一致的,不影响租金总额或物业管理费总额。
本协议项下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本协议项下按面积计算的相关费用,一律按本条约定的建筑面积结算。
1-2 乙方已详细察看该房屋现场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对该房屋做了必要、充分、全面的了解,认为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完好、齐备,且处于适租状态,符合乙方使用要求。
1-3乙方签署本合同前已完成独立的尽职调查,并全面了解和掌握与房屋有关的全部事项,愿意承租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和损失(如有)。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乙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限用于办公、商业及住宅,并遵守国家和本市、区有关房屋使用规定。
2-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租赁用途。
第三条 交付条件及交付日期
3-1房屋交付采用现状交付。鉴于乙方已全面接受房屋现状,双方不再另行办理交付手续,本协议签署日即为房屋交付日期,但双方可签署房屋现状的确认文件作为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房屋的验收依据(该等确认书的签署时间,不影响房屋交付事实)。
3-2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付清履约保证金的,则甲方有权顺延交付日期。由此引起的房屋实际交付日期晚于本协议签署日的,本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免租金、租金起算日等均不受影响,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租赁期限
4-1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4-2乙方享有3个月的装修免租期,免租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包括首尾两日)。免租期内,乙方无需向甲方缴纳租金,但仍应支付该房屋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免租期期满次日(即 年 月 日)为租金起算日。
第五条 租金及其支付
5-1租金标准
租金标准: 元/平方米/天,自第【/】年起每【/】年租金递增 / %。以下为租金明细表:
租赁期间 |
租金(含增值税金额) |
XXXX.XX.XX-XXXX.XX.XX |
(减免【3】个月) |
XXXX.XX.XX-XXXX.XX.XX |
|
XXXX.XX.XX-XXXX.XX.XX |
|
XXXX.XX.XX-XXXX.XX.XX |
|
XXXX.XX.XX-XXXX.XX.XX |
|
5-2租金支付
租金先付后用,首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以后租金以6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以后每期租金应至少提前30日付清。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及其支付
6-1乙方应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不计息),为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甲方向乙方开具履约保证金收据。
6-2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如有任何应付未付款项,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6-3本合同终止时,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返还房屋、办妥退房手续并付清全部应付款项后,凭保证金收款收据原件向甲方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甲方确认无误后,将剩余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七条 物业管理费及其支付
本合同项下物业管理费自该房屋交付日起算,在租赁期内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甲方收款方式及其变更
8-1乙方应将租金、履约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如有)支付至甲方如下账户:
收款人:宁波市海源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账 号:3901110009200132457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鼓楼支行
未按上述方式和账户付款的,不构成乙方履约,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8-2甲方变更收款方式或收款账户信息的,单方通知乙方即可,乙方无条件配合和执行。
8-3甲方查实款项到帐后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收款收据。
第九条 其他费用
9-1乙方使用该房屋期间所涉的水、电、通讯、设备(如电梯、空调等)、网络、停车等费用概均由乙方负责,由乙方自行向运营商或相关第三方支付。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甲方保证对该房屋拥有合法出租权。
10-2甲方按本合同约定行使、履行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0-3甲方有权(但无义务)对房屋使用状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甲方上述监督和检查权利不会增加甲方的义务或责任。
10-4甲方因行使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催讨租金等费用)而引起的一切合理损失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诉讼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房屋腾退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乙方应按约及时、足额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以及其他费用、补足履约保证金。
11-2关于房屋的装饰、装修和改造
乙方因确有需要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在不改变房屋原有结构、不影响房屋安全的前提下,有权依法对部分房产进行装饰、装修和改造,费用由乙方自理。 乙方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装饰、装修、改造方案报甲方备案并经认可后方可开工,外立面装修应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并应与周边建筑景观协调。
乙方装修完工后,应向甲方提供消防验收证明及其他装修所必须的文件,因装修不合格或手续不齐全造成该房屋或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终止,乙方自行装修部分可拆除的(拆除以不损害该房屋为条件)归乙方所有,不可拆除的资产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擅自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和改造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11-3房屋的维护和修缮
该房屋交付日起至乙方整体返还房屋之日期间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义务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房屋或其附属设施、设备毁损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乙方对房屋的历次维护/修缮,均应提前通知甲方,甲方有权派员监督或检查。乙方应就历次维护/修缮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施工单位或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该等记录原件在合同终止返还房屋时一并移交甲方。
甲方有权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但应提前通知乙方(紧急情况除外),乙方应予以配合。
因市政建设需要或政府其它原因而引起的,或因房屋维修、故障抢修而引起的房屋水、电、燃气、空调、电梯、通讯等供应的临时中断或乙方对该房屋使用的不便利,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1-4乙方应依法、合理使用房屋
乙方应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乙方不得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或非法经营。乙方对房屋的使用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之规定。乙方承诺妥善管理该房屋,妥善处理与相邻物业使用人的良好关系,确保甲方不因本合同、乙方而遭受任何损失或负面影响,否则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1-5保险及赔偿
(1)乙方对其在该房屋内的装饰、装修或购置的设备、设施及其他财物由其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设备损坏险等。
(2)若乙方因财产损坏、灭失或遭受盗抢等原因遭受损失,而乙方未投保或未足额投保,乙方应自行承担全部损失,与甲方无涉。由此造成甲方或其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3)若该房屋遭到自然灾害、火灾及其它不可抗力的毁损,甲方对于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因乙方的原因发生财产、安全、火灾等方面的事故、环保及投诉等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全部损失。由于乙方或乙方雇员、代理人行为失职或疏忽而导致甲方、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乙方应负完全的责任并赔偿甲方或第三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11-6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关于承租方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2-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该房屋,没收全额履约保证金,乙方尚应按该房屋年租金标准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全部损失(含律师费、公证费、房屋腾退费用、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等)的,乙方应进一步补足:【注:鉴于贵司之前租赁业务中,有协商调整履约保证金金额或调整违约金比例的情况,故建议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履约保证金金额,选择仅没收履约保证金,还是同时没收履约保证金和扣罚违约金;同时,提请注意没收履约保证金和扣罚违约金的合计金额避免超过合同总额的30%】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向他人转租、转借(包括但不限于与他人调换房屋使用权、以合作经营等方式提供房屋使用权等)的;
(2)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的;
(3)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者装饰、装修、改造的;
(4)损坏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有违公序良俗或违法活动的;
(6)拖欠履约保证金超过7日的;
(7)拖欠房租或物业管理费超过30天的,或租赁期内累计发生三次以上迟延交付房租或物业管理费的;
(8)拖欠应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且造成甲方损失的;
(9)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任一情形的;
(10)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经甲方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的。
12-2租赁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
12-3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 房屋的交还
13-1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包括租期届满、租期内提前解除或其他终止情形)之日起5日内(以下简称“房屋交还期”),按如下约定向甲方交还房屋:
(1)乙方应自费将房屋内的所有物品搬离房屋,并按照原状(正常使用导致的磨损除外)或甲方届时认可的现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
(2)乙方应向甲方移交全部房屋的钥匙、结清租金以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以及交还房屋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3)若乙方以房屋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办理工商、税务等登记的,乙方应办妥上述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注销或变更手续;若相关公用事业服务供应以乙方名义单独开立账户的,则乙方已注销或将相关账户结转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
13-2乙方未按13-1条款之约定交还房屋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3-3乙方按13-1条款之约定交还房屋后,方可凭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向甲方申请退还保证金。
13-4即便乙方对该房屋所做出的任何修建,或安装任何附属物、装置、附加物得到甲方的同意,乙方仍应按照13-1条款之约定交还该房屋,并无权就该房屋内的装修、设施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主张、补偿或索赔。
13-5乙方未按13-1条款约定交还房屋的,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日租金标准的3倍,向甲方支付房屋占用费。逾期超过10天,乙方除应支付房屋占用费外,乙方对房屋以及房屋内所有设备设施和物品的全部权利于房屋交还日起的第11天即无偿转归甲方,甲方有权任意处置(甲方的该等权利不得被解释为甲方对房屋内的装饰装修或设备设施承担审慎保管的义务),而无需向乙方提供任何补偿,甲方亦有权采取任何措施阻止乙方经营或者使用房屋(包括但不限于中断房屋的水、电供应,禁止乙方进出房屋等),并有权自行将房屋恢复至适当的状态,收回房屋并更换房屋门锁。
因甲方行使前述权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清理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以及甲方收回房屋前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占用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或其他费用,未按约补足履约保证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所欠款项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如因乙方未按时交纳前述费用造成停水停电的,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
14-2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否则甲方有权制止、要求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14-3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还应按该房屋年租金标准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全部损失(含律师费、公证费、房屋腾退费用、预期可得利润损失等),乙方尚应予补足。【注:鉴于贵司之前租赁业务中,有协商调整履约保证金金额或调整违约金比例的情况,故建议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履约保证金金额,选择仅没收履约保证金,还是同时没收履约保证金和扣罚违约金;同时,提请注意没收履约保证金和扣罚违约金的合计金额避免超过合同总额的30%】
14-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经甲方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的,甲方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予以补足。
14-5乙方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保证在租期内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如因乙方破产、被清盘等原因导致本合同难以继续履行,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全部损失(含律师费、公证费、房屋腾退费用、预期可得利润损失等)的,乙方应进一步补足。
第十五条 通知和送达
15-1乙方联系方式如下: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电话:
移动电话号码:
传真:
电子邮件地址:
乙方保证上述联系方式均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甲方。该等信息变更在甲方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
15-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甲方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甲方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乙方者为准。
(1)公告,以宁波地区发行的报纸或甲方网站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乙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甲方最近所知的乙方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甲方最近所知的乙方传真号码、乙方指定的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15-3乙方同意,除非甲方收到乙方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15-1所列乙方通讯地址是法院向其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本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通过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其他书面文件送达于甲方最近所知的乙方通讯地址的,以乙方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日;乙方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法院有权通过15-1所列的任一通讯方式进行。法院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讯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法院同时选择多种通讯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乙方者为准。
第十六条 本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6-1凡本合同所涉甲方同意、审核、备案、监督和检查等,仅出于甲方内部管理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被理解为/视为甲方对乙方行为的许可或默认,不会增加甲方的义务/责任、也不会消减甲方的权利/权益。
16-2本合同订立后,如遇不可抗力、国家拆迁或国家的政策、法律调整等原因,造成合同难以履行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期限内,腾空房屋并按本合同约定交还甲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上述事宜产生的租赁房屋相关补偿或赔偿均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涉,且乙方无权就该房屋内的装修、设施、搬迁等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主张、补偿或索赔。
16-3除非另有规定,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其于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益或求偿权不应构成放弃该权利或求偿权,且任何单一或部分行使任何权利、求偿权不应妨碍任何其他权利或求偿权的行使。
16-4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宁波市 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5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秉持公平诚信原则,经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6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日期:
状态 | 竞拍号 | 价格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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