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已结束
成交价 305,300元 出价人:A5EB1E0
结束时间2023-10-24 11:00:00
1人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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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标的:
位于慈溪市长河镇沧南村南众路2号部分房地产租赁权,本次房屋出租建筑面积约2202.6平方米,其中第一层面积为368平方米,第三层面积为917.3平方米,第四层面积为917.3平方米,,首年租金起拍价30.13万元/年,拍租保证金20万元整,租期5年,自第二年起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上浮3%至合同期满。租金一年一付。本次拍卖的房屋租赁权目前为空置状态,未安装水电,承租人租赁后需自行安装,费用自行承担。
标的物信息表
标的物名称 |
位于慈溪市长河镇沧南村南众路2号部分房地产租赁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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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房屋出租建筑面积约2202.6平方米,其中第一层面积为368平方米,第三层面积为917.3平方米,第四层面积为917.3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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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时间 |
2023年 10 月 24日9时-11时(延时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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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拍价 |
首年租金起拍价30.13万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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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情况 |
未办理产权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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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税费等情况 |
1 房屋租赁权目前为空置状态,未安装水电,承租人租赁后需自行安装,费用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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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现状 |
租赁情况 |
/ |
钥匙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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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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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限制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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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文件 |
1.《拍卖公告》; 2.《拍租须知》; 3.《诚拍网网络竞价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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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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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的 物 介 绍
2、权证编号情况: 无 3、承租人承租后只作为仓库、或者生产用途,不能做公寓、足浴、娱乐、食堂等用途,承租期前需提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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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本公司将于2023年 10 月 24日9时-11时(延时除外)在诚拍网(www.chengpw.com)网络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详见拍卖清单):
位于慈溪市长河镇沧南村南众路2号部分房地产租赁权,本次房屋出租建筑面积约2202.6平方米,其中第一层面积为368平方米,第三层面积为917.3平方米,第四层面积为917.3平方米,首年租金起拍价30.13万元/年,拍租保证金20万元整,租期5年,自第二年起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上浮3%至合同期满。租金一年一付。本次拍卖的房屋租赁权目前为空置状态,未安装水电,承租人租赁后需自行安装,费用自行承担。
特别提示:该标的承租后不得用于公寓、足浴、食堂、娱乐项目等,只能做仓库和生产之用,并符合相关业态准入条件。报名前请提前咨询。
二、拍卖方式: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方式。
三、展示看样:即日起至2023年 10 月 23日止(工作日),接受咨询,联系看样事宜。看样联系人:陈书记 电话: 13780042876 。
四、竞买办法:竞买人本人在2023年 10 月23日 17 时前在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上进行注册、实名认证,同时根据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提示缴纳保证金20万元(注册人和交纳保证金银行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必须一致),逾期不予办理。
五、其他事项:本次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拍卖清单、网络竞价规则等拍卖文件,请竞买人自行在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下载,竞买人提交《竞买承诺书》后进行参拍,即视为已认真阅读以上拍卖文件,并愿意遵守拍卖文件的全部条款和接受拍卖标的之现状和瑕疵。
六、本项目由长河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监督,电话:0574-63276513。
慈溪市长河镇沧南股份经济合作社,陈书记13780042876
七、联系电话:15168150877、0574-87869881(技术咨询)
地址:宁波市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
详情关注诚拍网(www.chengpw.com)网络拍卖平台。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拍卖标的的特点,制定本《竞买须知》,请各位竞买人认真阅读。
一、拍卖时间:2023年10月 24日 9 时-11时(延时除外)
二、拍卖平台: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www.chengpw.com)。
三、拍卖标的:
位于慈溪市长河镇沧南村南众路2号部分的房屋租赁权,房屋出租建筑面积约2202.6平方米,其中第一层面积为368平方米,第三层面积为917.3平方米,第四层面积为917.3平方米,首年租金起拍价30.13万元/年,拍租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整,租期5年,自第二年起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上浮3%至合同期满。租金一年一付。本次拍卖的房屋租赁权目前为空置状态,未安装水电,承租人租赁后需自行安装,费用自行承担。
四、竞拍办法
1、竞买人须按照《慈溪市长河镇沧南村南众路2号部分房地产拍租公告》的要求,竞买人可于2023年 10月 23日前在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上进行注册、实名认证,同时根据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提示缴纳纳保证金(注:注册人和缴纳保证金银行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必须一致);并申请参拍、冻结保证金,方可出价竞拍。拍卖保证金不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代付、垫资。
2、拍卖方式:
(1)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不到保留价不成交,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2)网络拍卖会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价高者得的原则,具体规则详见《诚拍网网络竞价规则》。拍卖时的加价幅度由网拍页面显示为准。
3、竞买人须凭账号及密码登录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及时参拍,并根据平台页面上显示的当前价格进行应价或出价。系统提供固定的加价幅度按钮,竞买人可以选择加价幅度或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进行加价。
4、自由竞价结束时点内无应价出现,电子应价系统准时自动结束;在自由竞价结束时点前2分钟内若还有出价,限时竞价时间(2分钟)启动;在限时竞价时间内,若还有出价,电子应价系统再自动继续延续2分钟,以此类推,直至无应价出现,电子应价系统自动关闭。
5、竞买人须在约定的有效拍卖时间内进行出价,方可有效;并以系统所记录的先后顺序确定,系统所记录的信息将是网上竞买人、买受人竞买行为有效的法律依据。竞买人不在约定的有效拍卖时间登陆参拍出价的,均视为无效出价。
6、竞买人在约定的有效拍卖时间内出价最高,且出价符合出价规则并有效的,经网拍系统确认后,方可成为买受人。
7、竞买人应对自己账号(用户名)、密码及网络的安全负责。在网络竞价过程中,所有操作均视为竞买人本人自行操作和真实意思的表达,并对网络的的竞价行为负责。
8、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后的2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以单位名义报名竞买的,需凭有效执照、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公章及授权委托书)到本公司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电子竞价记录》等拍卖成交文件。如多人联合竞买的,所有买受人须到场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联合竞买协议、委托书等原件。
9、《拍卖成交确认书》经拍卖人和买受人签章后,即生效。生效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是作为买卖双方交易关系书面上得以确认的法律凭证。买受人未在约定时间内签署《拍卖成交确认》和《电子竞价记录》等拍卖成交文件的,则视为买受人违约。
10、拍卖成交后,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必须与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时的买受人的姓名(名称)一致。
11、竞买人一经参拍出价,即表明愿意接受拍卖标的之现状,并愿意遵守本次《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拍卖清单、《诚拍网网络竞价规则》等拍卖文件规定的条款,并自愿履行相关义务,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12、本拍卖人以文字、图片、语言、网站或其他等方式对标的的介绍仅为方便竞买人了解拍卖标的,若与实际情形有差异的,皆以实际情形为准。竞买人应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一旦参加参拍的即表示对拍卖标的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缺陷)无异议。
13、若本竞买须知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举行拍卖会前通过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发布相关修正或补充内容,也可在拍卖会上由拍卖师通过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的“拍卖师发言”予以说明或补充。竞买人一经参拍或出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五、费用承担和拍卖佣金
1、在办理标的移交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2、拍卖佣金及支付方式:竞买人拍卖成功后,则拍卖人向委托人收取15000元拍卖佣金。
六、拍卖保证金
1、拍卖成交的:拍卖保证金即转为拍卖成交款,由拍卖人直接打入委托人指定账户。
2、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会结束后未买受的竞买人,拍卖保证金在拍卖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不计息)。
七、成交价款的支付:
本次拍卖的成交价确定本标的的首年租金金额。每年租金实行一年一付,先付后用原则。买受人(承租方)在拍卖成交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拍卖成交价(剩余首年租金)和租房履约保证金50000元汇入拍卖人指定账户(户名: 慈溪市长河镇沧南股份经济合作社 ,开户银行: 慈溪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河支行沧南分理处 ,账号: 201000046124025 ),其后的租金均应在每年租期开始前30天向委托人支付租金。委托人对于租金和租房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向买受人(承租方)开具收款收据,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八、拍卖标的的移交
1、 买受人在付清首年租金(成交款)和租房履约保证金后的3个工作日内,凭首年租金付款凭证、《拍卖成交确认书》和身份证件,与委托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2、委托人和买受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由委托人负责向买受人(承租方)移交租赁房屋。
3、房屋租赁起止日期:租赁期限为五年,租赁期从2023年11月2日-2028年11月1日.
5、委托人负责在上述移交时间内将租赁房屋以移交时的现状移交给买受人;如遇特殊情况,委托人有权根据标的的实际情况,对租赁房屋移交时间和房屋租赁期限的起始、终止日期进行合理的调整;若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致使延期移交的,委托人(出租人)有权书面通知相关承租方,承租方自收到委托人(出租人)通知后房屋租赁合同免租期,租赁的起始、终止日期发生变更,则相应顺延。
6、买受人未按以上约定交接租赁房屋的,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九、特别约定和说明
1、该标的承租后不得用于公寓、足浴、食堂、娱乐项目等,只能做仓库和生产之用,并符合相关业态准入条件。
2、本场拍卖会采用网络在线拍卖方式。特别提醒:参与网络拍卖的竞买人有可能遇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知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系统被人为攻击或病毒攻击及其他不可预知因素所导致的无法正常参与网络同步拍卖(包括在拍卖开始前出价、拍卖开始后出价延迟、竞价中断、数据错误、未按规定的清单顺序进行拍卖等),拍卖人不承担网络拍卖竞买人遇到的以上无法控制或不可预知状况导致竞买人出价无效或竞价失败的后果。
3、竞买人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展示时间内有权查验拍卖标的物,查阅有关拍卖资料,竞买人一经参加,即视为已认可房屋租赁权拍卖之租赁房屋的状态;已认可本次房屋租赁权拍卖仅对房屋租赁权本身进行拍卖,不包括租赁房屋内的物品、设备设施等情况;以及已认可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拍租房屋的任何瑕疵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提供的拍租房屋面积仅供竞买人参考,如有实际有出入,以实际面积为准,成交款(租金)不作退补。
4、出租房屋租金采取按年结算的方法,即先缴付租金后享有房屋租赁权。付款方式:第一年租金按首年租金成交价缴付指定账户,第二年起的房屋租金承租方务必每年提前30日一次性全额付给委托人(出租方)。
5、本次房屋租赁权的拍卖只确认买受人(承租方)及拍租房屋的首年租金金额,房屋租赁的具体事宜以买受人(承租方)与委托人(出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买受人(承租方)须遵守附后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各项条款,《房屋租赁合同》为本《竞买须知》的有效组成部分。
6、租赁房屋经营范围的审批由买受人(承租方)自行办理,并须符合属地政府、街道的相关规划;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须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关部门的限制和要求及《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经营范围内规范经营。承租方经营所需一切许可及相关证照(公安、消防、城管、市场监管、税务、卫生防疫等)、水电扩容等均由承租人自行负责,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人尚未办理产权证,仅协助提供权属证明,如未能办理,承租方不能以此主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和赔偿。
7、承租方必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租方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遵纪守法、合法、规范、文明经营,若承租方违法经营或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则应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对承租的房屋的安全责任、租赁房屋的人身安全等自行负责,出现上述情况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收回原出租的房屋,由承租方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赔偿均由承租方承担。
8、承租方必须服从委托人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考核,并遵循相关规定。
9、房屋目前为空置状态,但未安装水电,需承租人自行安装水电,相关费用自行承担,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收视费、互联网费等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支付,并须按时缴纳。
10、租赁期满(包括提前解除合同的),承租方添置的且可移动设备设施归承租方,所有不可移动设备设施归出租方,且委托人(出租方)不作任何补偿;经委托人(出租方)现场验收,承租方对房屋部分结构进行过改变的,出租方要求恢复的则承租方须无条件地恢复房屋结构,费用由承租方租承担。
11、买受人对拍卖标的处置、使用和利用应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属地的有关规定,并不得超出房屋用途的范围经营。
十、法律责任
1、免责声明: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本次拍卖的标的品质、结构,以及可能存在的瑕(缺陷),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一切以展示看样时的标的现状为准。
2、买受人有以下违约行为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拍卖人有权不退还买受人的履约保证金;有权单方面的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无条件的收回拍卖标的。
A.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约定的时间未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或《电子竞价记录》)和办理成交确认手续的。
B.买受人不能按时支付拍卖成交价款。
C.买受人不按本《竞买须知》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而造成违约的。
3、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并依法由竞买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一、对竞买人或买受人的通知或催告事宜,以其身份证(法人为营业执照)所载的住所为通讯地址邮寄,若身份证(法人为营业执照)所载的住所与实际通讯地址不符,竞买人或买受人须在诚拍网注册登记时上传书面说明(签章);若无书面说明,则视为通讯地址即为其身份证(法人为营业执照)所载的住所地址。因拒收或其他无法送达而退回的,以邮局第一个邮戳所记载的日期视为送达日期。
十二、本次拍卖委托人有权因故撤拍、停拍,因撤拍、停拍而造成竞买人损失的,本公司及委托人不承担相应补偿责任,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十三、本须知的解释权归拍卖人所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附:1、《慈溪市长河镇沧南村南众路2号部分房地产拍租公告》;
3、《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4、《承诺书样本》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3 年 月 日
诚拍网网络竞价规则
一、法律依据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参加网络竞价的竞买人须仔细阅读本规则及标的对应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及附件等专场资料,并以此对自己在网络竞价中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法律责任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二、竞买人
参与网络竞价的竞买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拍卖公告》《竞买须知》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并具备网络操作的能力。
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定的买卖关系中,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出卖人财产的权利。
四、竞买须知
是拍卖人针对某一场拍卖会所撰写的关于竞买人报名手续的办理、保证金的缴纳、拍卖成交后的标的结算交割、违约处理、瑕疵声明等相关文件。
五、网站注册及实名认证
1、竞买人/竞买机构需要登录诚拍网-个人中心,点击注册按钮进入用户注册页面,自行确定用户名和登录密码,并回复系统自动发送的手机验证码予以确认,进行注册操作。
2、注册成功后再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诚拍网,进入个人中心→实名认证页面,选择您要认证的账户类型(个人用户或企业用户),提交信息,进入实名认证操作。
六、竞买帐号、密码的使用
1、竞买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帐号、密码,不应将其帐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组织使用。
2、参与网络竞价的竞买人只能对应一个账号(用户名)。
3、凡在诚拍网上以竞买人的帐号(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竞买人应当对自己的帐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
4、如竞买人发现其账号(用户名)遭他人非法使用,应立即通知拍卖人。因黑客行为或用户过失导致账号(用户名)、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授权委托办理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诚拍网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拍卖开始前规定的时间内,委托双方共同携带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书等,前往拍卖人指定地点办理委托手续,经确认后方能进行网络拍卖。如委托手续不全或未办理委托手续的,竞买活动认定为代理人的个人行为,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代理人一同到拍卖人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
八、竞买保证金(不计息)
1、缴纳次数:每参加一场拍卖会的竞价,都需要缴纳一次保证金。
2、缴纳金额:每一个标的单独设置保证金金额,在报名时,竞买人根据保证金的提示额以转账方式支付。
3、缴纳方式:竞买人(含优先购买权人)需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名缴纳保证金。竞买人已缴纳的保证金将锁定在本场网络拍卖会内,请竞买人确认持卡银行的支付限额以及卡内余额。
注意事项:
1)请各位竞买人在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两日支付保证金,以免错过竞价;
2)建议汇款时间:工作日8:30-16:30;不支持在浙商银行各网点缴现或转账(包括手机、网银转账),也不支持微信、支付宝转账。
4、锁定期限:从缴纳成功开始进行锁定,竞价成功及不成功的竞买人保证金都在拍卖结束后按《竞买须知》规定的时间内释放。
5、保证金的退回:网络拍卖结束后,竞价成功者,其拍卖保证金的处理按标的对应《竞买须知》约定为准;竞价失败者,保证金将在《竞买须知》约定时间内(不计息)退回到付款的银行卡里。(注意:请竞买人关注保证金流向,如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未退回,请联系拍卖人)
6、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况:
1)买受人在网络竞价成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成交款和交易服务费的;
2)买受人未在约定时间内签订竞价《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记录》等相关文件的;
7、转账汇款情况说明(以人民银行大小额系统时间为准):
汇款渠道 |
汇款运行时间 |
汇款金额 |
汇款范围 |
大额系统 |
工作日8:30-16:30 |
无金额限制 |
全国 |
小额系统 |
7*24小时 |
小于等于5万元 |
全国 |
实时清算系统 (企业) |
工作日8:30-16:30 |
无金额限制 |
同城 |
九、网络竞价方式
1、采取有保留价(底价)或无保留价(底价)的方式对标的进行网络在线竞价。标的起拍价不等同于保留价(底价),最高出价达不到保留价(底价)则不成交。
2、竞价方式分为网络拍和逐个拍;网络拍即拍卖会中所有拍品同时开始竞价,逐个拍即拍卖会中拍品按顺序逐一竞价。
十、标的物网上展示
1、拍卖人通过标的预展、现场介绍、网站宣传、口头推介等形式在网上发布的图片及其资料仅供参考。竞买人不应仅依赖图片对标的的状况做出判断,应以亲自调查为准。
2、竞买人进入本次网络竞价页面,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标的之一切现状,同意遵守本《网络竞价规则》、标的相应的《竞买须知》及附件等条款的约定,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未查验标的现状参加竞买的责任自负。拍卖人及委托人不承担网络竞价标的的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十一、出价及成交原则
1、出价规则:
1)出价时必须在拍卖人约定的时间才有效,不在约定时间出价均为无效出价。
2)出价只能大于或等于起拍价。
3)点击出价后,系统按照固定的加价幅度出价,也可通过 + 号、- 号按加价幅度的N倍加价(N为>=1的整数)。网页弹出对话框,网上竞买人点击“确认”即认同此出价,不愿意出此价则选择“取消”。
4)出价者在自己出价领先的状态不必等有人出价既可以再次出价。之后的出价可以自己超越自己,即之后可连续出价。
5)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标的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6)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标的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7)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标的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2、延时规则:
1)出价延时的概念:出价延时是指,当标的进入到限时竞价时间,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那么系统将会自动延长到一个限时周期的时间继续倒计时。
2)出价延时的基本规则:在设置了限时竞价时间的标的进入限时竞价时间(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那么该次拍卖时间在此次出价时间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到一个限时竞价时间,循环往复直到没有竞买人出价竞拍时,拍卖结束。
3)出价延时举例说明:
例:假设某件拍品的限时竞价时间为5分钟(300秒),竞价结束时间是8月8日22点整,如果在8月8日21点55分15秒,有竞买人出价,那么系统将竞价结束时间自动延长至8月8日22点00分15秒;如果在22点03分有竞买人出价,那么系统将自动延时到22点08分……以此类推,直到最后5分钟没有新的竞买人出价,那么该标的物的竞价结束。
注意:网络竞价有固定的竞拍周期,不会在长时间无人出价的情况下提前结束。时间以网站服务器响应时间为准。
3、成交规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价高者得的原则。
1)有保留价:至少1人报名,且有效最高出价大于或等于保留价即可成交。
2)无保留价:至少1人报名,且有效出价的,即可成交。
3)确认成交:网络竞价结束时,竞买人的有效最高出价通过网络拍卖平台系统进行确认后,拍卖成交,该竞买人即为买受人。
十二、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签署
竞价结束后,买受人按标的对应《竞买须知》规定的时间内至拍卖人指定地点签署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文件,网络买受人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的,属于买受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受领成交标的
网络买受人向拍卖公司付清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成交标的,逾期领取成交标的的,承担标的保管费。
十四、拍卖款结算
网络买受人必须按照《竞买须知》及其与拍卖人签署的任何有效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拍卖价款和拍卖佣金。如逾期将视为买受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十五、其他事项说明
因特殊情况可在竞价开始前或在竞价过程中,竞买人可取消订单(除出价最高者外),重新选择拍品报名参拍。但由于重新报名参拍而错过竞价时间,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六、网上竞买风险声明:
1、因注册信息不准确、资料提供不完善、竞买保证金交纳不及时,造成申请人用户名不能被审核通过,从而不能登陆竞价页面,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竞买人的竞买账号和密码一经注册后,因泄露、丢失、遗忘登录密码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为互联网可能出现不可控的波动问题,参与网络拍卖的竞买人有可能遇到由于无法控制且不可预知的网络、电路、系统、设备等故障、系统被网络黑客人为攻击、电脑病毒恶意攻击及其它不可预知因素所导致的无法正常参与网络拍卖(包括出价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或因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竞拍过程中出现上述问题,拍卖人有权暂停竞价,并宣布竞价无效。
4、对于因不可抗力或本系统程序不能控制的因素导致服务中断、报价中断或其他缺陷,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七、第三方入驻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的诚拍网平台进行竞价拍卖的,也适用本网络竞价规则。
十八、本规则由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制定并解释。本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变更和现实情况进行不定期修订。修订后的版本将会在诚拍网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您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您继续使用的,即表示您接受经修订的规则。
2021年5月22日实行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
编号:
出租方(甲方):慈溪市长河镇沧南股份经济合作社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承租方(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单位填写):
委派代表:
身份证号码(个人填写):
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租赁房屋,从事本合同约定的经营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房屋
1.1甲方同意向乙方出租坐落于慈溪市长河镇沧南村南众路2号的房屋,供乙方 使用,乙方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具体如下:
序号 |
房屋坐落 |
建筑面积约(㎡) |
年租金(元)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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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租赁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明,乙方已于本合同签署前向相关部门咨询了解了相关证照及其他许可文件办理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需要注册地所涉权属证明等),已明确知悉并同意承担租赁房屋无不动产权证的全部后果。乙方对甲方上述出租的房屋作了充分的了解。
1.2.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赁期间代表甲方或以甲方名义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授予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或将该房屋的全部/部分转租、转包、出借、抵押或设立其它负担、与其他经营者进行租赁房屋的交换,或就该房屋与第三方合作营业或委托第三方经营或由第三方进行承包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令其他主体参与该房屋的经营和使用,如有上述行为,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1.3.该房屋及设备、设施、装修装潢状况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由乙方实地查看并验收。甲方已明确告知该房屋的性质及用途等相关情况且乙方已明确认可。
1.4.乙方自愿接受本合同签订时及签订后甲方实施或委托第三方实施的物业管理,并遵守物业公司施行的物业管理制度以及其它修订或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条 证照、资质证明
2.1. 乙方在该房屋或物业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具备合法经营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侵犯其他第三人的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保证在经营过程中及时、全面地完成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手续或工作。
2.2.本合同签署的同时或证照办理齐全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进行本合同约定的经营活动所必须的一切证照、许可批复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由甲方留存)等,并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所有证照、批复等真实有效,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3 证照、批复如有不实或为非法取得,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4证照、批复如有变更的,乙方应当及时将更新后证照、批复的复印件送达甲方。如乙方经营依法或有关部门规定需增办相关证照、批复的,乙方需及时办理并将该等证照、批复复印件交给甲方。
第三条 房屋交付及租赁期限
3.1交付日期:双方约定该租赁房屋交付日期为 2023 年 11 月 2 日,甲方迟延交付房屋的,交付日依据甲方实际交付之日确定,具体以甲方通知为准。
乙方未按照交付日期进行接收、办理接收手续的,仍视为甲方已按照约定日期交付。
3.2装修期:无
3.3乙方装修应当服从甲方及物业公司的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该物业的相关规定,需向政府有关部门报批审核的,应事前取得该等合法批准,与装修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期间的管理费、乙方进行装修的材料费用及其他与装修有关的费用等)由乙方承担。乙方的装修不得对房屋的任何部位(甲方同意其改建的部位除外)或使用造成影响或损害,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其停止装修,并消除影响、进行修复、赔偿损失。若乙方的装修活动严重违反有关装修规定的,或乙方违反有关装修规定经甲方告知后3日内不予纠正的,或乙方违反有关装修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除无条件恢复原状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4房屋租赁期:自交付日起 5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5租赁期限内,双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否则,未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3个月的房租支付违约金,并追究违约方的其他责任。
3.6租赁期满之次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起15日内,乙方须腾空并将房屋无条件退还甲方,否则,甲方可采用停水、停电等强制性措施;乙方逾期交还房屋期间按原租金三倍向甲方支付占用费。
第四条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4.1租金标准:
第一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二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三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四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五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
4.2租金支付:租金支付采取预付制,1年1付,第一期租金于 年 月 日前支付,乙方应至少于每期租期届满前30日支付下一期租金。租金和租房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后乙方开具收款收据,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4.3乙方未按照约定日期支付租金的,每延迟一日,按未付金额的0.1% 向甲方交付滞纳金,延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选择是否解除合同。若甲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则从第31日起,每延迟一日,乙方按未付金额的0.2% 向甲方交付滞纳金。若甲方选择解除合同,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
第五条 租赁保证金
5.1 乙方向甲方支付租房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50000 元(大写: 伍万元整 )。
5.2乙方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从该租赁保证金中扣减如下款项:
5.2.1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5.2.2乙方及其相关人员过错造成甲方的损失;
5.2.3乙方依据本合同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等;
5.3如租赁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进行追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以租赁保证金抵扣上述款项后,乙方应在收到催缴通知日起5日内补足租赁保证金,否则,每延迟一天,按租赁保证金的0.1% 支付滞纳金,迟延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所有损失;若甲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则从第31日起,每延迟一日,乙方按租赁保证金的0.2%向甲方交付滞纳金。若甲方选择解除合同,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
5.4在本合同期满时,乙方如无违约情形,租赁保证金将由甲方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 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6.1如有物业费的,乙方须按物业公司的标准和相关要求自行向物业公司缴纳。乙方已知晓并了解物业管理费缴交标准。
6.2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至该房屋实际交还甲方之日止,乙方应承担使用/占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等相应费用,并自行按时向有关部门缴纳。
6.3乙方如需在公共区域内设置灯箱、橱窗广告、其他广告或租用甲方区域进行推广活动等,应取得政府相关批复和甲方及物业公司的认可,否则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七条 经营活动管理
7.1乙方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影响其他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乙方在租赁房屋设置的招牌,应符合甲方及物业公司的有关规定。
7.2乙方进行经营活动时,应使用规范的名称、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独家经营权等合法权益,不得进行非法经营。如有此类行为,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3乙方保证其广告及相关设施的合法性,否则应承担广告违法或侵权所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
7.4甲方或物业公司有权调整、更改租赁房屋所在的公共区域或其内任一部分,包括公共区域的装修、摆设、间隔、色彩、灯光及其他,但不得影响乙方正常营业。
7.5乙方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人身损害或其他侵权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与赔偿,若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租赁房屋管理
8.1基于房屋及房屋所在整个物业的管理需要,甲方可在该房屋及物业内安装设施、设备等,并在必要时维修、更换、拆除这些设备和设施。在本合同的履行期间,易耗品(如有)的更换由乙方自行完成。
8.2乙方发现该房屋或附属设施(仅限甲方安装的)出现损坏或故障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对租赁房屋进行必要的修缮及保养工作,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除外。
8.3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该房屋内外的所有设施设备。若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如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对其自行进行的装修和添加的附属设施设备承担维修及保养责任。
8.4若乙方不能全面履行前述责任并因此可能给该房屋或项目造成损害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代为履行,若甲方代为履行维修及保养责任,则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及时支付。
8.5乙方应按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定进行装修,签订《房屋租赁安全协议》。在装修前,应提前15天向甲方及物业公司提交装修申请及装修方案等,获得甲方及物业公司同意(但甲方及物业公司并不因上述同意而须对因设计文件、装修质量等承担任何责任),并完成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遵守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及物业公司的各项消防规定。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赔偿或罚款等责任由乙方承担。
8.6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或允许他人对该房屋的进出管路、房屋外观、结构体系进行任何改建或增建。
8.7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该房屋转租第三人。经甲方同意将该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第三人的,乙方应当在转租合同签署后3日内将该转租合同交甲方备案,且对该等转租与第三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8.8该房屋只可用作符合本合同约定以及甲方和政府核准的物业业态规划和功能定位的合法用途,乙方承诺遵守甲方、物业公司、政府发布的或其他在该区域施行的有关物业经营管理的各项规定。乙方违反经营或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九条 租赁房屋交还
9.1租赁期内,乙方投资于标的房屋或为使标的房屋具备、维持正常使用功能及满足经营特殊需要而投入的装修、设备及其他附属物、附属物之所有权属于乙方。合同解除后,能移动并不破坏房屋外观及内部结构的部分由乙方拆起,同时甲方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的,乙方尽量将房屋整体恢复至租赁前状态。
9.2乙方在租赁期届满时把标的房屋交还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应提前1个月递交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承租权。乙方撤场前,须把所有属于乙方的物品搬离并把房屋整理干净,乙方未搬离物品的,甲方有权处置,同时房屋清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9.3租赁期满后(或合同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或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向甲方归还该房屋,若乙方逾期交还该租赁房屋,在无须通知乙方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自行采取措施(包括停电、停水、停止人员进入等强制措施,或开启该房屋的门锁并更换门锁等)收回该租赁房屋,并自行以任何方式处理其中的财物,将该房屋恢复原状,同时有权向乙方主张采取上述措施产生的费用,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乙方不就其中的财物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若甲方处理的物品中有第三方财产,则乙方应自行向该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而与甲方无关。若因乙方迟延归还该房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无法与其他承租人另行订立或履行租赁合同的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4如乙方在本合同终止时尚未付清任何应付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款项,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扣押或阻止乙方转移其在该房屋或物业的财物,若乙方仍未能在甲方指定时间内付清款项的,甲方有权自行变卖乙方财物,因此造成乙方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财物的所有权为第三方所有、变卖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等任何理由要求甲方赔偿。
9.5乙方将该房屋作为其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工商注册地址)的,乙方承诺:自租赁期满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日起30日内变更该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工商注册地址),将乙方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工商注册地址)从该房屋中迁出;否则,甲方除要求乙方继续迁出工商注册地址外,还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
9.6如因承租人原因需要提前退租的,须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甲方,承租人需支付甲方 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合同终止。
第十条 联络与通知
10.1本合同中双方的通讯联络方式为: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联系人:
电话:
10.2本合同中双方的通讯联络方式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通讯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变更方承担责任。如果一方依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变更合同主体的,应在变更后5日内将新主体的联系方式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可提前10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而无须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但乙方尚欠付甲方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它应付费用的,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作抵扣,剩余部分在所有租赁关系解除后,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营业执照迁出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乙方:
11.1.1非出于甲方之过错,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将该房屋所属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的;
11.1.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11.1.3非甲方或乙方的过错,导致该房屋被鉴定为危房或者该房屋及其设备、设施遭到毁损,致使本合同条款不能继续履行的;
11.1.4因政府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营业的;
11.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何一方可提前解除本合同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11.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该等解除不影响甲方因乙方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及条件而向乙方行使任何起诉权利,也不影响甲方行使本合同项下其他违约救济权利,包括从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中扣减因乙方上述违反、不遵守、不履行等违约行为而蒙受的所有损失及损害赔偿;
11.2.1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租赁保证金、滞纳金、违约金等超过30日的;
11.2.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改变房屋用途或超范围经营,或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违反本合同第七 、第八条有关规定的;
11.2.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的;
11.2.4因乙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不包括乙方已向甲方报备的装修方案而引起的改变;
11.2.5乙方装修交付前使用前须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批而未批先用的,及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相关规定;
11.2.6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承诺或保证,经甲方催告后拒不改正或改正不符合甲方要求的;
11.2.7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1.3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致使甲方解除合同或乙方擅自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乙方租赁保证金即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损失(包括甲方为维护权益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若违约金不足于支付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索。
11.4因乙方违约,乙方除按照上述承担违约责任外,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乙方仍未予以纠正的,甲方有权单方面采取强制实施停电、停水、停止能源供应及阻止人员进入等措施,因此而导致的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1.5 甲方出现如下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维护权益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11.5.1 因甲方原因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甲方应按租赁保证金1倍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11.6 一方发生违约情况的,守约方有权拒绝履行相关义务,直到违约行为消除。
11.7本合同对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
12.1因不可预见亦不能控制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害,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应在该不可抗力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向对方送达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合法证明。
12.2乙方不遵守本合同条款或其他相关规定所发生的损害,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12.3紧急停电、停水或其他非甲方人员故意或过失造成的非甲方责任事件,致使物业或该租赁房屋不能正常经营,属乙方经营中的合理风险,乙方不得要求减免租金、其他费用及要求赔偿其他损失。
12.4 对于甲方或物业管理针对突发性事件、事故以及依据管理职责并根据管理需要,并发出通知、通告,并依据该通知、通告内容对物业(包括乙方承租的房屋)进行的包括但不限于维修、抢修、检修、检查和保养等工作及因前述工作导致的临时性的包括但不限于停水、停电、暂时封闭相关通道等行为,均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得要求减免租金、其他费用或提出索赔。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14.1本合同履行期内,甲方如将该房屋转让的,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14.2如甲方将该房屋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同意该第三方将取代甲方成为租赁合同主体,受让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仍为本合同承租方,本合同继续履行。届时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变更文件、办理租赁登记的变更手续、接受受让人对房屋的接收等)。
14.3 双方在此确认,无需事先通知乙方或征得乙方同意,甲方可将本合同项下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应当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变更文件。
14.4双方在此确认,无需事先通知乙方或征得乙方同意,甲方可将包括该房屋委托给第三方经营管理,乙方应当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变更文件。
14.5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甲、乙双方就有关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双方先前达成的所有口头及书面协议。
14.6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4.7本合同有如下附件:
附件1:房屋租赁安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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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房屋租赁安全协议
出租方: (简称甲方)
承租方: (简称乙方)
为更好保护甲乙双方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特签订本房屋租赁安全协议,作为甲乙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一、甲方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提供商铺、房屋及场地供乙方承租使用,租用期间,乙方系商铺、房屋及场地之消防、治安第一责任人,并承担相应的消防、治安责任;自行负责商铺、房屋、场地等一切消防安全工作。要加强安全管理,合法经商,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或其它违法活动。
二、乙方在租用期间,对所租用的商铺、房屋、场地、设施负有全部安全责任和经济责任,对场所的公用设施要自觉维护,一旦损坏将无条件按照现价赔付。
三、乙方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危险品,禁止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严禁使用电气取暖设备,不得使用电炉子等。如擅自存放和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全责,并负责赔偿给甲方等造成的全部损失。
五、乙方在租赁场所内安装的固定的电源线路,严禁私自更改或违章搭接并要加装漏电保护器以保证用电安全。如线路必须要更改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实施。若私自接线,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若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同时甲方有权采取拆除、拉闸停止供电等措施,若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若乙方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或为使用燃气的租户,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防止煤气中毒,并设专人负责。储存商品、货物的库房及营业商铺严禁使用明火,不得用炉子直接取暖。班后做好当日清理检查工作,做到确保安全。
七、乙方要按消防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确保完好使用。必须确保消防通道畅通,禁止在房前门前及道路两侧堆放商品杂物等。同时要加大防范工作力度,如乙方防范设施不健全或夜间防范力度不够,以及发生火灾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由乙方负全责,若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八、乙方使用水、电焊切割等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操作证,并按要求进行作业。严禁切割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体,出现事故或给他人造成损失,由乙方负全责,若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九、乙方在租赁期间,严禁在租赁场所居住(如果租赁场所有住宿条件的有需要在租赁场所居住的职工或临时用工人员,必须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并接受其管理。职工、家属及更值人员等不得与商品、货物、生产车间混住,必须是独立的储存、生产,独立地居住,有严格的间隔墙、防火墙)。
十、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甲方有权提出责令整改意见,乙方按甲方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如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缴纳罚款、退租或解除合同等,若发生事故造成后果由乙方负全部责任,若造成甲方损失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十一、对违返上述安全规定的,甲方将对相关人员及乙方进行经济处罚(乙方违反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次),直至解除合同;造成严重后果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该先行协商解决,若协商后未能解决,双方均可向租赁商铺、房屋及场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内容,甲、乙双方要共同遵守,如出现违约事项追究责任人责任。
“租赁安全协议”一式肆份,由甲、乙双方各自存档备查。本协议是租赁合同的补充,是租赁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生效。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状态 | 竞拍号 | 价格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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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先 | A5EB1E0 | 305300.000 | 2023-10-24 09:50:43 |
电话:0574-87869880 87869881 87810772 87715615 传真:0574-8771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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