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可报名的拍品
起拍价 70,600元
结束时间2023-09-06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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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信息表)
标的物名称 |
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扬善路36号1-168房屋的租赁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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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12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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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面积 |
1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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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时间 |
2023年9月6日下午2时至3时止(延时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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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拍价 |
年租金70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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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情况 |
1.评估报告 2、房屋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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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税费等情况 |
详见《租赁权竞买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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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现状 |
租赁情况 |
现有租赁,租赁期限至2023年10月24日止 |
钥匙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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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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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限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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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文件 |
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租赁合同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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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77066007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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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扬善路36号1-168房屋,为玛瑙大厦内的商业用途房地产。玛瑙大厦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扬善路和人民路交叉口,东至人民路,南至扬善路,西至玛瑙路,北至大时代,周边有宁波老外滩、宁波美术馆、玛瑙路公园,临人民路,交通较便捷,配套设施较齐全,办公氛围较好。所在楼共9层,本次拍租房屋位于第1层。钢混结构,工程质量和保养状况一般,水、电、卫齐全,现状己隔为2层使用,室内简单裝修,实际用途为办公,目前出租中。 |
受委托,本公司将于2023年9月6日下午2时至3时止(延时除外)在诚拍网上(www.chengpw.com)举行网络在线拍卖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江北区扬善路36号1-168房屋的租赁权,房屋建筑面积126.42㎡,土地使用权面积14.05㎡,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商业,租期3年1个月(其中1个月为免租金装修期),合同一年一签,租金一年一付,首年租金起拍价70600元,拍卖保证金1万元(不计息)。
注:标的具体租赁范围、面积、品质以实地看样为准。
二、竞买条件、经营范围及要求:
1、竞买人须为无任何不良诚信记录与重大失信记录。
2、竞买人从事的行业、产业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不得从事有扰民、有污染、有噪音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项目和物品,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
3、竞买人须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领取宁波大市范围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向出租人备案。
4、承租人不得转租、转借、转让;不得与他人联营、合作经营或以联营方式转让、部分转租他人或以其它方式全部或部分转让使用权。
三、展示时间:即日起与本公司预约(标的所在地)看样,电话:17706600776,可直接加微信咨询了解拍卖事项。
四、拍卖方式: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
五、报名及竞拍办法:
1、即日起意向竞买人登录“诚拍网”进行注册、实名认证,在2023年9月5日上午11时前按“诚拍网”系统提示,选择竞拍标的后提交《竞买申请书》、银行开户信息、征信等资料的原件照片,并申请报名。
2、拍卖人将意向竞买人的资料报委托人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竞买人于拍卖会开始前按诚拍网系统提示交纳拍卖保证金(以到本公司账户为准),注册人和交纳保证金的人名称必须一致。
3、上述事宜若因任何一项不完善或不符合要求,拍卖人有权不通过资格审核。
六、特别提示:经确认的原承租人按本拍卖公告要求报名并参拍的,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否则视作放弃相应权利。
七、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
联系电话:0574-87715615、87712912
未尽事宜详见拍卖专场资料。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3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拍卖标的的特点,制定本《租赁权竞买须知》,请各位竞买人认真阅读。
一、拍卖平台:诚拍网(www.chengpw.com)。
二、拍卖时间:2023年9月6日下午2时至3时止(延时除外)。
三、拍卖标的:位于江北区扬善路36号1-168房屋的租赁权,房屋建筑面积126.42㎡,土地使用权面积14.05㎡,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商业,租期3年1个月(其中1个月为免租金装修期),合同一年一签,租金一年一付,首年租金起拍价70600元,拍卖保证金1万元(不计息)。
注:标的具体租赁范围、面积、品质以实地看样为准。
四、竞买条件、经营范围及要求:
1、竞买人须为无任何不良诚信记录与重大失信记录。
2、竞买人从事的行业、产业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不得从事有扰民、有污染、有噪音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项目和物品,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
3、竞买人须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领取宁波大市范围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向出租人备案。
4、承租人不得转租、转借、转让;不得与他人联营、合作经营或以联营方式转让、部分转租他人或以其它方式全部或部分转让使用权。
五、报名办法:
1、即日起意向竞买人登录“诚拍网”进行注册、实名认证,在2023年9月5日上午11时前按“诚拍网”系统提示,选择竞拍标的后提交《竞买申请书》、银行开户信息、征信等资料的原件照片,并申请报名。
2、拍卖人将意向竞买人的资料报委托人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竞买人于拍卖会开始前按诚拍网系统提示交纳拍卖保证金(以到本公司账户为准),注册人和交纳保证金的人名称必须一致。并申请参拍、冻结保证金,方可出价竞拍。
3、上述事宜若因任何一项不完善或不符合要求,拍卖人有权不通过资格审核。
4、竞买人提供虚假资料报名的,拍卖人有权取消其竞买资格,已交的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简易流程:实地看样→用户注册→实名认证→参拍报名(提交资料)→资格审核→交纳保证金→参加竞买(出价)。
六、竞买办法:
1、网络拍卖会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价高者得的原则,具体规则详见诚拍网《网络竞价规则》。
2、拍卖方式: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方式。
3、竞买人凭账号、密码及时登录诚拍网参加本次竞拍,在2023年9月6日下午2时至3时自由竞价时间内(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为准),竞买人应根据网络拍卖会页面上显示的当前价格进行应价或出价。系统提供固定的加价幅度按钮,竞买人可以选择加价幅度或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进行加价。
4、优先承租权竞价过程中的体现:优先承租权人(竞拍号后缀有“优”字样)可以点击“出价”以平台显示的当前价格跟价,如无更高“出价”,则拍归优先承租权人;如有其他竞买人更高“出价”,而优先承租权人不再“出价”的,则拍归“出价”最高的其他竞买人。
5、自由竞价结束时点内无应价出现,电子应价系统准时自动结束;在自由竞价结束时点前2分钟内若还有出价,限时竞价时间(2分钟)启动;在限时竞价时间内,若还有出价,电子应价系统再自动继续延续2分钟,以此类推,直至再无应价出现,电子应价系统自动关闭。
6、网络在线拍卖会规定时间内有效出价最高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
7、本次拍卖的每个标的,若只有一位竞买人且出价不低于保留价,即可成交。
8、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2个工作日内凭单位营业执照、竞买申请书、银行开户许可证、征信、开票信息采集表、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等资料的原件、公章及授权委托书到本公司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买笔录等相关文件。
9、拍卖会结束后未买受的竞买人,其拍卖保证金在拍卖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
七、成交款及拍卖佣金:
1、拍卖成交后,首年租金和租赁押金直接支付至委托人指定账户(开户名:宁波市江北区坤兴工贸实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号:40010122000074714,开户行:宁波银行江北支行),支付时间为《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租赁合同》由宁波市江北区坤兴工贸实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承租人签订,具体由委托人另行通知,以后每年度租金在下一年度租赁开始前一个月付清。租金票据由委托人按规定向买受人开具。
2、拍卖成交后,拍卖佣金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拍卖佣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收费标准的22%向买受人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为:
拍卖成交价5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为1.1%(5%*22%);
超过5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收取佣金为0.66%(3%*22%);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佣金为0.44%(2%*22%);
以此类推(佣金费率,分段递减;佣金总额,分段相加),按首年租金为计算基数,单个标的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收,最高不超过1.5万元,拍卖佣金从买受人缴付的拍卖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八、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
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不抵作拍卖成交款,拍卖佣金在拍卖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后,余额部分待承租人与委托人签订完《租赁合同》、按规定付清首年租金、租房押金后,凭《租赁合同》、首年租金发票、租房押金收据等证明材料到本公司办理退款手续(不计息)。
九、标的移交
1、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在3个工作日内将拍卖结果告知委托人,《租赁合同》具体签订时间由委托人另行通知。
2、标的物实物由委托人直接交付给承租人,实物移交日即为风险责任转移时间。
十、标的特别约定和说明
1、竞买人必须在拍卖日前对拍卖标的实际状况进行了解、勘查,一旦报名参拍即表明已认可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并对自己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本次拍租的扬善路36号1-168房屋现有租赁,租赁期限至2023年10月24日止;若非原承租人竞拍成交的,委托人承诺最迟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空置,使标的达到可移交状态。
3、拍租房屋现状已隔为2层使用,本次仅以房屋之现状进行租赁权拍卖。若存在其他房屋打通等情况,如需隔墙堆砌、修整等,则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拍租屋内若有杂物、垃圾堆放、出现污水,临时建筑物有渗水或附属设施墙面剥落、上下水管道渗漏损坏以及门、窗、锁损坏等情况,买受人须在使用前应做全面检查,并自行负责清理、修理和更换。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反悔,或要求委托人和拍卖人进行清理、修理和赔偿。
4、拍租房屋内其他可移动设备、设施、物品均不在本次拍卖租赁范围之内,租赁面积若存在差异,不影响本次的拍卖成交价,委托人和拍卖人对买受人的拍卖成交价款不予多退少补。
5、租金按年结算,先付后租,租赁期限内租金不增幅。
6、拍卖成交后,为保证租赁合同的履行,买受人须向委托人支付首年租金金额50%的租房押金。
7、标的交付前产生的水、电、物业费等费用均由委托人负责结清;标的交付之日起所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等。
8、在租赁期间,拍租房屋内的水、电、气等设施,已开通或另行开通后能否符合买受人的经营需求,竞买人应在参加拍卖前自行察看或向有关部门咨询。
9、买受人不得转租、转借、转让;不得与他人联营、合作经营或以联营方式转让、部分转租他人或以其它方式全部或部分转让使用权。
10、委托人提供出租房屋的不动产权证,证载用途均已列明,买受人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买受人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决策及认可,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消防、环卫、卫生、安监、文化、工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取得、房屋租赁备案证、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房屋分拆出租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买受人承诺独立承担,委托人及拍卖人不对买受人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11、租赁期间,除租金外的所有费用支付,委托人与买受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履行,详见《租赁合同》。对《租赁合同》的条款和合同双方的履约情况,拍卖人对此不作保证,由租赁双方当事人自行负责。
十一、网络竞价特别声明:
1、竞买人应在拍卖会前认真阅读本《租赁权竞买须知》、《租赁合同》、诚拍网《网络竞价规则》,了解以上文件的相关内容,不清楚的应在拍卖前向拍卖人咨询了解,不认可或者不了解相关内容的,您可以放弃竞拍。
2、一旦进入诚拍网申请参加本次网络竞价的竞买人,我公司即视为已接受本《租赁权竞买须知》及附件、诚拍网《用户注册协议》和《网络竞价规则》等公开发布的相关规则的约定,如果竞买人对上述须知、协议、规则理解有误导致的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责任。
3、竞买人应对自己账号(用户名)、密码及网络的安全负责,在网络竞价过程中,所有操作均视为该竞买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4、本场拍卖会采用网络在线拍卖方式,参与网络同步拍卖的竞买人有可能遇到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系统被人为攻击或病毒攻击及其他不可预知因素所导致的无法正常参与网络同步拍卖(包括出价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拍卖人不承担因以上无法控制或不可预知状况导致竞买人参与竞拍失败的责任。
5、竞买人的网络有效出价以系统所记录的先后顺序确定,系统所记录的信息将是网上竞买人、买受人竞买行为有效的法律依据。
6、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拍卖会前通过书面、短信、微信等方式告知竞买人,也可在正式拍卖会前在网站上作补充或说明,竞买人一经参拍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十二、法律责任
1、参加网络拍卖的竞买人均已对竞买的标的完全了解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拍卖成交款和拍卖佣金。拍卖公司和委托方对瑕疵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买受人有以下违约行为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有权不予退还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同时,拍卖人可自买受人违约之日起单方面无条件收回拍卖标的:
A.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办理成交确认手续的,则视为买受人违约;
B.买受人不能按时与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租金以及租赁押金的,视为买受人违约;
C.买受人不按本《租赁权竞买须知》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而造成违约的。
同时按《拍卖法》第39条规定: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3、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并依法由竞买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三、在拍卖前,委托人如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委托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无条件地予以接受,拍卖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十四、如网络拍卖出现技术故障导致无法正常举行,则将暂停拍卖,等网络恢复后另行通知。
十五、相关附件为本须知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六、本须知的解释权归拍卖人所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附:1.《租赁合同》样本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3年 月 日
附件:1
租赁合同
租赁物地址:位于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法人需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征信报告、银行开户信息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若是个体工商户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征信报告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江北区国有房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物基本情况
标的物坐落于 ,建筑物租赁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产权证号浙( )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 号,用途为 。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标的物作为 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区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规定。
2.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核而未核准前,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第三条 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甲、乙双方约定,租赁期限共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 个月(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免租金装修期。本合同签订日期即为交付日期。租赁期限内,双方签署年度租赁合同,一年一签,即租赁期内,每年度租赁时间届满(年度租赁合同时间届满不视为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时,双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签署次年年度租赁合同。
首年度租赁起止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 个月(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免租金装修期。
本合同的签署视为首年度租赁合同的签署。
第四条 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甲、乙双方约定,该标的物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 (大写): 。
4.2租金按 年 结算,先付后租,双方约定,租金不增幅。第一年的租金,应在租赁合同生效后 日内支付,以后每年度租金在下一年度租赁开始前一个月付清。
租金计算周期 |
租金支付截止时间 |
税额(元) 税率 % |
不含税租金 (元) |
含税租金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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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乙方必须将租金按时缴入甲方指定账户,不得迟延支付。
甲方账户名称:
账 号:
开 户 行:
第五条 物业管理费
5.1甲、乙双方约定,租赁期间,该标的物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承担并自行缴纳。
5.2 乙方应及时足额向第三方支付物业管理费,因乙方原因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导致甲方被第三方起诉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在内的所有相关费用,且甲方有权选择按照11.2条处理。
第六条 租赁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6.1本合同签订时,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 元整),租赁期内如乙方无拖欠租金、物业费等应承担的费用和其他违约行为,并在本合同终止时将房屋按交付时原状交还甲方,则租赁期满后甲方将上述保证金(不计利息)全额退还乙方。
6.2租赁期间,使用该标的物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等开通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责任
7.1实行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
7.2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经确认过标的物,同意按照现状进行接收。本合同签署视为对标的物的接收。交接后因乙方装修、装饰等产生的问题,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7.3标的物租赁期内,因国家政策、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标的物,本合同终止,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期限内,腾空标的物交给甲方,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不负责另行解决乙方的租赁问题、不负责赔偿乙方接收标的物后投入的装修、装饰等费用,若发生实际装修所有人或利益相关方等第三方(以下简称第三方)主张装修、装饰等费用问题,由乙方解决,与甲方无涉。
除本条以下政府拆迁中的装修补偿款约定之外,其余因拆迁或改造等获得的政府补助、补偿、赔偿款所有权益均归属于甲方所有。甲乙双方对于政府拆迁中的装修补偿约定如下:
若遇到政府拆迁,可获得的政府拆迁补偿款中若存在装修补偿款的,由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政府装修补偿款明细单中对应部分的相关凭证(如实际装修发票或合同或支付凭证)(按照时间顺序以最后一次装修为准)、关于装修所有权的说明等相关证明资料等,并取得实际装修所有人、实际承租户关于同意乙方领取函后,可由乙方领取对应的装修补偿款。若乙方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无法提供装修发票及其相关证明资料、同意函的或补偿款对应部分没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则该部分装修补偿款归甲方所有,第三方若主张该笔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资料有虚假情况,则视为乙方违约,应当按照本合同第11.2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触犯刑事犯罪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乙方领取后,其与第三方之间的装修款分配问题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涉。若发生第三方对该等装修款有异议或直接向甲方要求支付或聚众闹事等,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若乙方未及时解决,导致甲方产生损失的或对甲方造成影响的,由乙方承担损失赔偿,同时已经领取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已经领取的装修补偿款,并按照已经领取的装修补偿款的20%支付违约金;尚未领取的,甲方有权不予以支付给乙方,并要求乙方按照装修补偿款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
7.4甲方应于租期届满前 4 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到期重新招租等事项,并按区国资部门有关规定,将该租赁物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竞拍(有特殊情况的,经区国资部门审批,可采取协议出租)。
7.5租赁期内,如甲方需出售或抵押租赁物等处置该标的物时,甲方提前 3 个月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即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期限内腾空标的物交给甲方,此种情形下甲方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不负责另行解决乙方的租赁问题,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在约定期限腾空标的物,乙方不得以租赁权在先为由阻碍甲方出售或抵押租赁物等处置该标的物。
第八条 乙方责任
8.1乙方在租赁期间应依约及时交付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租赁费用。
8.2租赁期间,与甲方及时签订承租方安全责任书,做好防火、防盗、“门前五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相关责任。
8.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标的物全部或部分转让、转借或转租他人(包括在租赁标的物空地上搭建临时建筑物进行全部或部分转让、转借或转租他人的)。若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全部或部分转租或转借他人的,乙方应负责向甲方提交实际承租方或借入方的相关资料,办理相关手续,如实际承租方或借入方需签订承诺书等,且乙方的承租方或借入方不得再将标的物全部或部分转让、转租或转借他人。
若违反本条约定,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第11.2条承担违约责任。
8.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他人的名义经营、使用租赁物,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转租或转借的,乙方应当确保该转租/转借的承租方/借入方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不得与他人以联营、合作等方式共同经营,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第11.2条承担违约责任。
8.5乙方承诺,乙方及租赁标的物的实际承租方或借入方不得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租赁标的物的用途、不得对租赁物进行全部或部分拆除、改(扩)建等。若乙方及实际承租方(包括实际使用人)的装修、改(扩)建等虽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但根据政府部门有关要求需要进行整改的(不管该建设、装修或建筑物是否为乙方所建),乙方应当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关费用,与甲方无涉。若乙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拆除及整改等相关费用,并按照11.2条承担违约责任。
8.6乙方及乙方的承租方(包括实际使用人)不得随意损坏标的物,如装修、改造等形式改变标的物交接时的状态,需先征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且保证工程安全和标的物结构安全后方可实施,费用自理,与甲方无涉,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如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若已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该装修、改造或扩建等部分在本合同解除或租赁期满时,除可以搬迁的动产外,乙方不得拆除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所有固定不动产部分(包括装潢部分),应保持完好,无偿归甲方所有,如有损坏拆毁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市场价格向甲方进行赔偿。
8.7乙方及乙方的承租方(包括实际使用人)应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乙方及乙方的承租方(包括实际使用人)其它原因造成损坏或灭失的,应立即负责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
8.8乙方承诺,乙方应当对实际承租方(包括实际使用人)进行监管,若发现有不符合甲方要求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等应当立即要求实际承租方(包括实际使用人)整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11.2条承担违约责任。
8.9租赁期间标的物的管理由乙方全权负责,对标的物出现的不安全因素,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乙方对甲方正常的检查与修缮给予协助。
8.10乙方负责做好标的物的保险工作。
8.11乙方财产需自行保管,独立承担民事、刑事责任。
8.12乙方应当按时交纳租金、水电等需要乙方在租赁期间承担的相关费用,若未按时交纳,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的,水电等一切停止供应,乙方应做好相关的工作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9.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合同。
特别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合同自然终止,甲方有权收回标的物,对乙方的装修等费用不作任何补偿,乙方应如期归还。标的物若继续出租的,甲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的审批招租手续,重新确定承租人。乙方若要继续承租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竞拍,但双方必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9.2租赁期间,乙方或乙方的实际承租方(包括实际使用人)的任何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立即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与他人联营、合作经营或以联营方式转让、部分转租他人或以其它方式全部或部分转让使用权的;
(2)擅自改变标的物用途、用地性质或擅自改变租赁标的物约定用途的;
(3)损坏标的物,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利用标的物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违纪违规活动的;
(5)逾期累计两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或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的;
(6)租赁期间,擅自改变产业、行业,违背区委区政府产业、行业要求;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经营过程中产生油烟、噪音、油污、污水、废气等影响居民生活、第三方生产经营或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日常经营脏乱差影响周边环境、遭到投诉;发生食品安全、环保保护、质量投诉、消防隐患(二合一、三合一)等违法违规情况的等;
(7)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装修、改(扩)建、拆改标的物;装修、改(扩)建未按照向甲方及政府部门备案方案装修、改(扩)建;未严格落实相关责任,未按标准进行装修或改(扩)建的等;
(8)租赁期间,未根据甲方要求积极配合各级政府部门的政策落实;不配合社区等部门工作。
9.3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条 甲方违约责任
未按时交付标的物供乙方使用,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原日租金1倍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乙方违约责任
11.1未按时交付租金及水电费用、物业管理等费用的,应如数补交,每逾期一日,应按所欠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因乙方未按时交纳前述费用造成停水停电的,由乙方承担责任。若乙方欠付费用逾期累计超过两个月的,则甲方有权选择按照11.2条处理。
11.2租赁期间,乙方有本合同第9.2条行为之一的或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标的物,已收取的租金和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乙方应按照违约当年度租金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还应进行相应赔偿。
11.3在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包括但不限于年度租赁合同时间届满后乙方不续签的),甲方已收取的租金和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乙方应该按当年度租金总额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进行相应赔偿。
11.4租赁期满,乙方逾期归还标的物的,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5倍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1.5在租赁期间,因乙方疏忽造成租赁物损失、破坏,或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所有损失和责任,并对损坏的标的物进行维修,承担维修费用。维修期间,租金不予减免。
11.6因乙方疏忽引发的火灾、盗窃或其他安全等事故,损害到其他单位或个人利益时,由乙方承担责任,赔偿所有损失。
第十二条 标的物的验收、交还
标的物验收时双方应共同参与。租赁期满或因本合同约定提前解除本租赁合同的,除本合同第8.6条约定外,乙方均应将标的物恢复原状并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将标的物腾空归还给甲方,即标的物内除可以搬迁的动产外,乙方不得拆除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所有固定不动产部分(包括装潢部分),无条件无偿属于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部位由乙方恢复原状。乙方的所有归还手续必须在合同到期或合同解除后的 15 日内履行完毕。
乙方若未按时腾退,则甲方有权处置(包括拆除、抛弃、变卖等)标的物内的所有装修、器物、设施、设备等(无论该等装修、器物、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哪一方),相关损失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免责条件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租赁标的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守约方为维护权益而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租赁双方、区国资部门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的事项:
16.1乙方确认,乙方所有文书材料(包括法院文件)的送达地址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方向乙方寄送的材料或张贴告示到上述地址、发送到上述联系人均视为乙方已经收悉。
16.2年度租赁合同、竞拍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租方安全责任书
甲方:
乙方: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各种安全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遵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江北区国有房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甲方为场地(房屋)出租单位,乙方为承租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此甲、乙双方签订以下安全责任书。
一、乙方租赁甲方生产经营用地(房屋),在经营中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各项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执法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甲方监管,配合上级部门及甲方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乙方应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各项具体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制定安全岗位责任制,划分防火责任区,指定安全防火责任人,按照国家标准完善安全生产必备的硬件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并掌握其使用方法,办理完毕各类资质许可和证照。
3.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应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定期对该租赁物电器、电器线路等进行检查检修,加强安全性能维护,并配合甲方对本租赁物的消防安全检查、监督;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管理台账,加强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组织好安全值班、值宿,确保资产及货物的安全完好。
4.乙方不得擅自对租赁物拆墙、打洞或改(扩)建等形式改变租赁物交接时的状态,不得堆放超过租赁物负荷的重物、损坏附属设施等行为。如确需对租赁物装修、改(扩)建等,在报经甲方书面同意前提下,再报经公安、消防、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并验收合格,才能使用,所需费用由乙方自理,水、电、气配置图交甲方备存。
5.乙方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在承租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乙方不得利用租赁物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等违法违纪违规活动。
6.乙方应妥善管理承租区域内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对过期、失效消防器材进行更换。
7.租赁期间内,用电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禁止违章安装灯具和配电设施,禁止使用超负荷电气产品,及时对用电设备维修保养,禁止带病作业,禁止乱拉接电线,禁止使用违禁电器,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保险装置,租赁区域内禁止进行电焊、风焊、切割等电气作业。未经消防、电力部门允许,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准私拉电力线路,以防火灾。停电后,禁止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
8.在租赁区域内需要安装火炉使用明火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不具备条件的,禁止使用)。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并指定专人管理。明火装置与电线、顶棚、房檐、门窗、墙壁等租赁区域内设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用耐火材料隔开。禁止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引火,禁止使用火源烘烤衣物和其它物品,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禁止在消防通道内乱堆乱放垃圾、杂物、停车等阻碍消防通道的正常通行。
9.租赁期间内如需要配备电工、锅炉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时,必须持证上岗,上岗证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报甲方及相关部门备案。乙方必须制定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控措施,对危险源管控到位。乙方应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地方相关特种设备规定,定期对锅炉等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检修,保证安全使用。
10.租赁物内每天生产经营结束后,乙方作为租赁物的承租方必须进行全面彻底检查,消除易燃物,处理好电源、火源,并做好书面的交接班手续及书面记录,有关人员方可离去。
二、租赁物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以进行装修、改(扩)建等形式的,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到以下安全要求:
1.在开工前要按照消防部门、规划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要求向其申报,保证图纸经消防部门审核合格,待批准并获得相关职能部门批复的有关文件后方可施工。要严格执行有关部门批准后的施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施工完成后,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2.乙方负责其租赁区域内的治安、消防等安全工作,乙方负责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防火安全教育,并按照有关标准制定动火、用电、高空作业等施工安全防范措施报甲方备案。
3.乙方施工的堆料或垃圾不得阻挡消防设施,不得堵塞消防疏散通道,并及时清理垃圾。
4.甲方在检查中发现施工过程有违反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或未按相关规定施工的,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工,并依据相应的租赁合同条款执行。
三、违约责任
1.乙方接受当地公安消防、甲方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指导,严格执行消防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甲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责任书以上条款的约定有权随时对乙方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若乙方有违反本责任书条款约定的,或违反消防、治安及其他安全规定的,或构成安全隐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整改,乙方应及时积极落实整改。乙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要求乙方按照租赁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赔偿。
2. 由于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提供的产品、服务、项目、设备、设施等因质量原因造成安全事故,除赔偿甲方相应损失外,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租赁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赔偿。
四、附则
本责任书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与租赁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安全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代 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状态 | 竞拍号 | 价格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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