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小常识
金诚观察 2016-11-01 16:04:12
名词解释
1.标的物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2.拍卖
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在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依法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卖与出价最高的竞买人,并用所得金额清偿债务的执行行为,是人民法院执行中的一种强制处分措施。
3.变卖
1.变卖定义
是指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可以不经过竞价,以确定的价格卖出的一种财产变价措施。
2)什么情况需要变卖
2.1)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2.2) 经三次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抵债,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变卖;
2.3)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3) 变卖流程
3.1)报名并交纳变卖保证金;
3.2)出价;
3.3)应买成功,等待法院确认;
3.4)支付变卖成交款;
3.5)法院确认,交易完成,联系法院交接变卖物品。
4.重新拍卖
重新拍卖是指拍卖成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重新拍卖。
1) 买受人未支付价款致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的;
2) 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
3)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重新拍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