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可报名的拍品
起拍价 142,000元
结束时间2024-05-17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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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六和嘉园及广安里东侧地块临时场地的3年租赁权,土地面积约2144平方米(约3.22亩),租赁用途:停车场,起拍价:14.2万元/年,拍卖保证金:3万元。
注:承租人改建停车场需符合当地规划、卫生、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的限制和要求。
受委托,兹定于2024年5月17日9:00至11:00止(延时除外)在诚拍网(www.chengpw.com)网络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宁波市海曙区六和嘉园及广安里东侧地块临时场地的3年租赁权,土地面积约2144平方米(约3.22亩),租赁用途:停车场,起拍价:14.2万元/年,拍卖保证金:3万元。
注:承租人改建停车场需符合当地规划、卫生、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的限制和要求。
二、拍卖方式: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三、展示看样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 5月14日止,与本公司联系看样事宜。
四、竞买人条件:经营范围需具有停车服务、停车运营等相关的具有良好信誉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五、报名办法:有意竞买人须在2024年5月16日17前登陆网络拍卖平台完成实名注册,并按系统提示报名交纳保证金。如需办理授权委托,须在2024年 5 月15 日17时前,到本公司办理委托手续后,方能参加网络竞拍。
六、咨询电话:15168150877柴女士、0574-87869880(技术咨询)
七、地址:浙江省宁波市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临时场地租赁权
竞买须知
本公司定于2024年5月17日9:00至11:00止(延时除外)在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上(网址:www.chengpw.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络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须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司一切拍卖活动是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下进行,具有法律效力。
二、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本须知,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
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六和嘉园及广安里东侧地块临时场地的3年租赁权,土地面积约2144平方米(约3.22亩),租赁用途:停车场,起拍价:14.2万/年,拍卖保证金:3万元。
注:承租人改建停车场需符合当地规划、卫生、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的限制和要求。
四﹑竞买办法:
竞买人条件:经营范围需具有停车服务、停车运营等相关的具有良好信誉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2、报名办法:竞买人应于2024年5月 16 日17:00前登陆“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完成实名注册登记(法人须上传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并按“诚拍网”系统提示报名交纳保证金,具体详见诚拍网标的物页面相关说明。
3、展示看样:即日起竞买人可与本公司提前联系预约实地看样时间,未经咨询看样参拍的,责任自负。
4、委托代理: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如需办理授权委托,须在2024年5月15 日17时前,委托双方共同携带有效证件及委托书,到本公司办理委托手续,经确认后方能参加网络竞拍。如委托手续不全或未办理委托手续的,竞拍活动认定为代理人的行为,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5、本次拍卖仅按场地之现状进行拍卖,竞买人一经参拍,即表示认可标的之现状,并愿意接受标的已知或未知的瑕疵。
6、网络拍卖会由本公司的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师依法确认网上出价及买受人,拍卖时的加价幅度以网络平台上公布的为准并可由拍卖师根据出价情况进行调整。
7、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自由应价时间为2小时,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8、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举行拍卖会之前书面告知竞买人,也可在宣布正式拍卖前由拍卖师在网上说明或补充。竞买人一经参拍或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9、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于2024年5月20日17时前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本公司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竞价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否则视为违约。
五、竞买人:
1、竞买人应认真阅读本《竞买须知》,一经参拍,即表示愿意接受本须知的所有规定,并自愿履行《竞买须知》的各项条款。
2、拍卖未成交的,竞拍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买受人(承租人)的拍卖保证金在买受人(承租人)与委托方(出租人)签订《停车场租赁合同》并付清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凭《停车场租赁合同》无息退还。
六、拍卖方式:
1、本次拍卖方式为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2、本次拍卖仅对价格进行确认。委托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以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七、款项支付:
1、成交价即为年租金,租金支付方式为一年一付,先付后用。买受人(承租人)在拍卖成交后7天内根据《拍卖成交确认书》与委托人(出租人)签订《临时场地租赁合同》。并按规定将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约为5万元)付至指定帐户:户名:宁波海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宁波鼓楼支行,账号:3901110019200310624;
2、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拍卖人支付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按6折计算支付拍卖佣金(即拍卖成交价5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为3%,超过5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收取佣金的比例为1.8%)。付款账户:户名: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帐号:76810188000045992,开户行:光大银行江东支行。若买受人(承租人)未能及时支付的,拍卖人有权在保证金里优先扣除。
八、标的移交
1、拍卖成交的,在买受人(承租人)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后标的物由委托人(出租人)直接交付,具体交付时间以《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约定为准;若买受人(承租人)未能按约定时间履行任一项付款义务的,委托人(出租人)有权拒绝交付。
2、租赁期间牵涉到的水、电、通讯等相关设施的开通由买受人(承租人)自行到相关部门申请并办理,责任、费用由买受人(承租人)承担,与委托方无涉。
3、报名参与竞价,即表明同意附件《临时场地租赁合同》所有条款,并已完全知晓标的物权属、权利性质、用途等相关问题,若因标的物权属、权利性质、用途等相关问题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经营证照或产生其他纠纷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风险,并不影响竞价成交结果,也不作为解除出租合同的理由。
4、租赁场地开始计算租金日期即为场地租赁期限的起始日期,具体移交方式由委托人确定。
九、特别约定:
1、买受人(承租人)的业态为停车场需按规定报规划、城建、物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费用和责任均由(买受人)承租人自行承担。
2、买受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自行对该地块投入设施、设备(但不得搭棚),在租赁期间若该地块遇到规划调整、项目实施、政策变更、土地开发、出让、不可抗力等事项,委托人提前通知买受人(承租人),委托人有权收回,解除合同.投入的设施设备委托人不承担相关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买受人(承租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3、目前该地块内有一座寺庙,买受人(承租人)需保证寺庙内人员的进出通行,具体寺庙人员的车位使用承租人自行与寺庙内人员协商。
4、租赁期间,买受人( 承租人)必须严格按照委托人提供的《场地租赁合同》样本中约定的条款执行,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期限及租金支付、设施设备安装及归属、履约保证金的退付、租赁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义务等等,《临时场地租赁合同》样本为本《竞买须知》的有效组成部分,详见本《竞买须知》附件1。
6、由买受人(承租人)根据需求自行将场地改造平整,且须符合当地规划、卫生、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的限制和要求。临时场地作为停车场地的使用、利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7、该地块仅限于买受人(承租人)自己之用,不得转租、转借、转让;不得与他人联营、合作经营或以联营方式转让、部分转租他人或以其它方式全部或部分转让使用权。
8、本次拍租的价格为含税价,但不包括水、电、物业、治安等相关费用。租赁期,由买受人(承租人)承担相应水、电、管理、卫生、保险、人员工资和社保、停车场日常维护、修缮等其他有关费用。
9、买受人(承租人)必须严格执行《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停车场经营备案手续,严格按照物价局核定的停车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10、拍租标的可经营范围内,买受人(承租人)因经营需要能否取得市场监督、税务、卫生、消防、安全、环保、医保、公安等证照或行政许可,拍卖人和委托人对此均不作保证,竞买人应在参加拍卖前自行向有关部门咨询;并由买受人(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相关证照或行政许可,如买受人(承租方)无法办妥相关证照和许可的,与委托人(出租方)及拍卖人无涉。
11、本《竞买须知》未约定的事项以后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约定为准,请竞买人仔细审阅本竞买须知的附件及所披露的相关内容。
12、本次租赁权的拍卖只确认买受人(承租人)及首年租金金额,标的租赁的具体事宜以委托人与买受人签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为准,并按约执行。对《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的条款和合同双方的履约情况,拍卖人对此不作保证,由租赁双方当事人自行负责。
十、法律责任:
1、委托人(出租人)和拍卖人对本次拍租标的存在的任何瑕疵,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承租人)不得在竞拍成功后另行主张标的物的瑕疵权利。
2、买受人(承租人)有下列违约情况,买受人(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可自买受人(承租人)违约之日起单方面无条件收回拍卖标的。
①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未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的;未在约定时间内与委托人(出租人)签订《停车场租赁合同》,均视为买受人(承租人)违约,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②买受人(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拍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买受人(承租人)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收回拍租标的。依照《拍卖法》第39条的规定,买受人(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3、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并依法由竞买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一、在拍卖前,委托人(出租人)如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委托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无条件地予以接受,拍卖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十二、相关附件为本须知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三、本须知的解释权归拍卖人所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4年 月 日
状态 | 竞拍号 | 价格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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