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可报名的拍品
起拍价 283,833元
结束时间2023-12-08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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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信息表
标的物名称 |
位于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东湖中路1、3、5、7、9号房屋租赁权,建筑面积877.17㎡,租赁期限为5年,租期内租金从第2年起在上年租金的基础上每年按1%递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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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租赁面积87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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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时间 |
2023年12月8日9时-11时止(延时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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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拍价 |
首年租金起拍价2838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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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情况 |
房产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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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税费等情况 |
1.房屋用途非住宅,按现状进行租赁。 2.详见房屋租赁权竞买须知。 3.房屋租赁用途:用于商业、金融、教育文化等,且须符合委托人以及当地规划、卫生、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的限制和要求;承租人不得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项目和物品,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等高危作业,不得从事有污染、噪声和破坏生态及扰民的项目,不得从事不符合消防、治安、环境卫生、食品卫生、环境保护条件的项目及其它出租方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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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现状 |
租赁情况 |
空置 |
钥匙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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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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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限制 情况 |
1.无查封;2.无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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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文件 |
1.《房屋租赁权拍卖公告》;2.《房屋租赁权竞买须知》、附件(1)《房屋租赁合同》(样稿) 、(2)《廉洁合同》(样稿)(3)《房屋租赁安全责任协议书》(样稿) 3.《诚拍网网络竞价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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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语 |
成熟小区,交通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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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介绍 1.拍卖对象:位于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东湖中路1、3、5、7、9号房屋租赁权 2.权证情况:详见房产证 3.所在楼盘情况:拍卖对象房屋东临东湖中路、南临东大街、西临赵家巷、北临史家埭路,位于较成熟住宅区、商务区,周边环境较优。周边多为住宅、商业物业,生活圈内为住宅配套及商业配套,人文环境较优。附近有临平新天地、史家埭街心公园、银泰百货(杭州临平店) 中国建设银行、临平区临平第三幼儿园(朝阳分园)等公共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较完善,公共交通便捷,附近有桂芳桥公交车站。406路、427路内环、427路外环等公交。 |
受委托,兹定于2023年12月8日9:00至11:00止(延时除外)在“诚拍网”(www.chengpw.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东湖中路1、3、5、7、9号房屋租赁权,建筑面积877.17㎡,租赁期限为5年,租期内租金从第2年起在上年租金的基础上每年按1%递增;首年租金起拍价283833元。
二、租赁房屋用途:用于商业、金融、教育文化等,且须符合委托人以及当地规划、卫生、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的限制和要求;承租人不得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项目和物品,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等高危作业,不得从事有污染、噪声和破坏生态及扰民的项目,不得从事不符合消防、治安、环境卫生、食品卫生、环境保护条件的项目及其它出租方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
三、标的展示:即日起接受咨询,联系看样事宜。
四、拍卖方式: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五、报名办法:即日起至2023年12月7日17时前,竞买人可在“诚拍网”上进行注册、实名认证,同时根据“诚拍网”提示进行报名,提交证件等,并缴付保证金5万元(注:竞买人本人、注册人以及缴付保证金银行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必须一致,保证金不接受代付和垫资),并申请参拍、冻结保证金方可竞拍。
六、联系电话:13606507581 0574-87810772、87869881(技术服务)
公司地址:宁波市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
详情请登录诚拍网(www.chengpw.com)下载房屋租赁权拍卖公告、须知以及附件。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30日
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须知,竞买人和买受人应当遵守本须知条款并受其约束。
一、拍卖时间:2023年12月8日9时至11时止(延时除外)。
二、拍卖平台:诚拍网(www.chengpw.com)。
三、拍卖标的:位于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东湖中路1、3、5、7、9号房屋租赁权,建筑面积877.17㎡,租赁期限为5年,租期内租金从第2年起在上年租金的基础上每年按1%递增;首年租金起拍价283833元。
四、房屋租赁用途:用于商业、金融、教育文化等,且须符合委托人以及当地规划、卫生、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的限制和要求。承租人不得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项目和物品,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等高危作业,不得从事有污染、噪声和破坏生态及扰民的项目,不得从事不符合消防、治安、环境卫生、食品卫生、环境保护条件的项目及其它出租方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
五、竞买办法
1、竞买人须按照《房屋租赁权拍卖公告》的要求,竞买人于2023年12月7日17时前在“诚拍网”上进行注册、实名认证,同时根据“诚拍网”提示进行报名,提交证件等,并缴付保证金5万元(注:竞买人本人、注册人以及缴付保证金银行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必须一致),并申请参拍、冻结保证金方可竞拍。保证金应由竞买人银行账户直接转账或汇款,不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代付、垫资。
2、网络竞拍时间内,竞买人凭账号及密码登录网络拍卖平台及时参加本次竞拍。网络拍卖会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时的加价幅度为1000元或1000元的整数倍。在网络拍卖平台规定时间内出价最高且经拍卖师确认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
3、拍卖方式:
① 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② 本次网络拍卖的自由竞价时间为 2023年12月8日9时—11时止,延时(限时)时间为2分钟。
③ 出价延时(限时)的基本规则:在设置了限时竞价时间的拍品进入延时(限时)竞价时间(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那么该次拍卖时间在此次出价时间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到一个延时(限时)竞价时间,循环往复直到没有竞买人出价竞拍时,拍卖结束。
④ 具体规则详见《诚拍网网络拍卖特别约定》。
4、本拍卖标的至少一人报名并且出价不低于保留价,方可成交。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5、竞买人的网络有效出价以系统所记录的先后顺序确定,系统所记录的信息将是网上竞买人、买受人竞买行为有效的法律依据。在网络拍卖平台规定时间内出价最高(须不低于保留价)且由拍卖师确认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
6、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本人须在3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拍卖人处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电子竞价记录》等相关文件。
7、拍卖成交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廉洁合同》《房屋租赁安全责任协议书》中的承租方必须与报名时的竞买人以及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记录》时买受人的姓名一致。
8、竞买人应在拍卖会前认真阅读《房屋租赁权拍卖公告》、《房屋租赁权竞买须知》、《诚拍网网络拍卖特别约定》,了解《房屋租赁权拍卖公告》、《房屋租赁权竞买须知》、《诚拍网网络拍卖特别约定》的相关内容,不清楚的应在拍卖前向拍卖人咨询了解。
9、竞买人应对自己账号(用户名)、密码及网络的安全负责,在网络竞价过程中,所有操作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并对其竞买行为负责。
10、若本竞买须知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举行拍卖会前通过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www.chengpw.com)发布相关修正或补充内容,也可在拍卖会上由拍卖师通过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www.chengpw.com)的“拍卖师发言”予以说明或补充。竞买人一经参拍或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六、拍卖保证金
竞买人如未竞买成功,保证金在拍卖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原路退还(不计息);买受人的保证金在扣除拍卖佣金后的余款,在买受人付清成交款(首年租金)并与委托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廉洁合同》、《房屋租赁安全责任协议书》后3个工作日内按原路退还给买受人(不计息)。
七、拍卖佣金
1、拍卖人按拍卖成交总价向买受人收取拍卖佣金。拍卖佣金按以下标准收取:
按浙高法【2011】1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6折,即成交总价在50万元(含)以下的佣金收取比例为3%;成交总价超过50万元至200万元(含)的部分佣金收取比例为1.8%;成交总价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部分佣金收取比例为1.2%。拍卖佣金分段累进相加。
单次拍卖收费额不足3500元的按3500元计算。
2、成交总价=成交价(首年租金)×5年+第2年开始每年递增1%增加额的总和。
3、拍卖佣金在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中优先扣除。
八、成交款支付
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成交款(首年租金)至委托人指定帐户:名称:浙江省烟草公司杭州市公司,账号:622840032714462586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2、委托人收到成交款(首年租金)后,按所在地税务部门和委托人财务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或专用发票。本次拍卖的成交价(首年租金)以及租赁期限内的每年租金均为含税租金。
九、租赁期限、租金递增和标的物移交
1、租赁期限:租赁期为五年。
2、租金递增:租期内租金从第2年起在上年租金的基础上每年按1%递增。
3、标的物移交
(1)委托人经拍卖人确认交易结束,买受人在付清成交款(首年租金)和拍卖佣金后,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有效证件,买受人与委托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安全责任协议书》。具体签订时间由委托人通知买受人。
(2)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买受人必须先向委托人交付租房履约保证金3.15万元。
(3)本次房屋租赁期限的起始日期由委托人根据本次房屋租赁期限和可移交的日期确定;房屋租赁期限的起始日期也为租赁房屋开始计算租金日期。
(4)委托人与买受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在房屋租赁期限的起始日期之前,由委托人方负责向买受人(承租方)移交拍租房屋,具体移交方式由委托人确定。
(5)出租房屋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通知买受人(承租方)办理交接手续。买受人(承租方)承诺自接到出租房通知后的五日内办理完交接手续。
(6)委托人负责在上述移交时间内将租赁房屋以移交时的现状移交给买受人;如遇特殊情况,委托人有权根据标的的实际情况,对租赁房屋移交时间和房屋租赁期限的起始、终止日期进行合理的调整;若因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等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致使延期移交的,委托人(出租方)有权书面通知买受人(承租方),买受人(承租方)自收到委托人(出租方)通知后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起始、终止日期发生变更,租赁起始、终止日期则相应顺延。
十、特别约定和说明
1、竞买人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展示时间内有权查验拍卖标的物,查阅有关拍卖资料,竞买人一经参加,即视为已认可房屋租赁权拍卖之租赁房屋的状态;已认可本次房屋租赁权拍卖仅对房屋租赁权本身进行拍卖,不包括租赁房屋内的物品、设备设施等情况;以及已认可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委托人、受托人和拍卖人对拍租房屋的任何瑕疵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提供的拍租房屋面积仅供竞买人参考,如有实际有出入,以实际面积为准,成交款(首年租金)不作退补。
2、本次房屋租赁权以现状进行拍卖,租赁房屋与相邻房屋之间的隔墙有打通现象的,由买受人依据相关规定以权证四址界限为限负责与相邻房屋户主进行协调,并对相邻之间的隔墙重新堆砌,其所涉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此不作保证。
3、本次房屋租赁权的租赁期限为5年,租期内租金从第2年起在上年租金的基础上每年按1%递增。出租房屋租金采取按年结算的方法,即先缴付租金后享有房屋租赁权。付款方式:第一年租金按首年租金成交价缴付指定账户,以后在每年租期满前一个月内支付下一年租金至委托人(出租方)指定账户。
4、本次房屋租赁权的拍卖只确认买受人(承租方)及拍租房屋的首年租金金额。房屋租赁的具体事宜(包括房屋基本情况、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租房保证金、房屋交付条件及期限、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发票开具、房屋使用及维修、房屋装修、房屋返还、房屋的转让和转租、房屋的安全使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违约责任、免责条件、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合同补充、争议解决、其他约定的事项等等,以买受人(承租方)与委托人(出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廉洁合同》、《房屋租赁安全责任协议书》为准。《房屋租赁合同》、《廉洁合同》、《房屋租赁安全责任协议书》样稿作为本《房屋租赁权竞买须知》的附件,买受人须遵循其中的条款。
5、承租方因经营需要的工商、税务、卫生、消防、安全、环保、医保、公安等证照和行政许可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与委托人与拍卖人无涉。
6、乙方由于经营、技术、法律等方面的原因,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在此期间的租金照付,多付部分的租金由甲方退还乙方。乙方无故提前退租的,甲方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要收回房屋,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在此期间的租金照付;甲方未提前三个月通知收回房屋,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返还乙方双倍履约保证金。
7、承租方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遵纪守法、合法、规范、文明经营,若承租方违法经营或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则应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与出租方无关,同时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收回原出租的房屋,由承租方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赔偿均由承租方承担。
8、承租方必须服从委托人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考核,并遵循相关规定。
9、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水电费、煤气费、天然气、供暖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有(无)线网络费等与承租方使用有关费用,由承租方负责缴纳。
10、承租方对租赁房屋的使用、处置、利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十一、法律责任
1、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本次拍租标的存在的任何瑕疵,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承租方)不得在竞拍成功后另行主张标的物的瑕疵权利。
2、买受人(承租方)有下列违约情况,买受人(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可自买受人(承租方)违约之日起单方面无条件收回拍卖标的。
(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方)未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电子竞价记录》、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廉洁合同》、《房屋租赁安全责任协议书》,则视为买受人(承租方)违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若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原买受人(承租方)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承租方)应当补足差额,拍卖人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
(2)买受人(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拍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收回拍租标的。依照《拍卖法》第39条的规定,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3、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并依法由竞买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违约的(拍卖人将买受人支付的保证金扣除买受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后支付给委托人),拍卖人再次组织拍卖。
5、买受人(承租方)迟延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的,对迟延支付的金额,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委托人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6、买受人(承租方)未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或者超出委托人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委托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承租方)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7、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买受人(承租方)中途擅自退租,买受人(承租方)应按提前退租天数的含税租金的 壹倍 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委托人损失的,买受人(承租方)还应负责赔偿。
8、买受人(承租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应向委托人支付金额为当年2个月含税租金作为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补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损失的,买受人(承租方)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十二、在拍卖前,委托人如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委托拍卖的,竞租人应当无条件地予以接受,拍卖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十三、为了便于与竞买人或买受人联系和相关事项的通知或催告,竞买人在办理报名登记时,如实提供准确的联系电话及寄件送达的联系地址;如提供的联系方式不准确,提供的联系电话及联系地址不确切的,使有关事宜无法联系或无法及时通知,寄件无法送达或无法及时送达的,竞买人或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竞买人或买受人的通知或催告事宜,以其登记报名时所登记的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发送,若该项不作记载,则以其身份证(法人为营业执照)所载的住所为通讯地址。因拒收或其他无法送达而退回的,以微信、短信或快递第一个所记载的日期视为送达日期。
十四、拍卖公司对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所作的内容介绍及评价,均可能有不确切之处,仅作参考意见,并未表示任何担保。因此,竞买人应仔细察看拍卖标的及相关资料,慎重决定竞价行为,并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十五、竞买人一经参拍,即视为竞买人已认真阅读了本次拍卖会的《房屋租赁权拍卖公告》、《房屋租赁权竞买须知》及附件等专场拍卖文件,已对拍卖标的的产权来源、状况、瑕疵、缺陷、损坏等其它各种情况作了充分了解并完全知悉,视为竞买人愿意遵循《房屋租赁权拍卖公告》、《房屋租赁权竞买须知》及附件的各项条款;拍卖成交后,成为买受人后愿意履行《房屋租赁权竞买须知》约定的各项款项包括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支付成交款(首年租金)、租房履约保证金等,按本须知的约定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廉洁合同》和《房屋租赁安全责任协议》,并愿意承担一切费用及后果和责任。
十六、本须知的解释权归拍卖人所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十七、相关附件为本须知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八、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74-87810772,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
3.《廉洁合同》(样稿)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30日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杭州市烟草公司余杭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平维云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南大街267号6层、7层、8层
联系方式:0571-86225247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地: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本合同项下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1、出租房屋坐落地址: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东湖中路1、3、5、7、9号;
2、建筑面积:877.17平方米;房屋间数: / ;
3、结构、装修和设施情况: 现状 ;
4、房屋现有装修详细情况及设施、设备情况见本合同补充附件清单,该清单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5、其他: / 。
第二条 租赁用途
乙方租赁房屋作仅作商业、金融、教育文化等用途,且须符合委托人以及当地规划、卫生、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的限制和要求;禁止用于餐饮或其他高污染、高噪音等行业的经营;禁止使用明火,同时不能存放易燃、易爆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品。
承租人不得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项目和物品,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等高危作业,不得从事有污染、噪声和破坏生态及扰民的项目,不得从事不符合消防、治安、环境卫生、食品卫生、环境保护条件的项目及其它出租方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
第三条 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为 伍 年,自2023年 月 日起至2028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租金
双方商定依照以下第 2 种方式计收房屋租金
1、房屋租金以月计收租金,月租金(含税/未含税) / 元人民币(¥ / 元/月)。首期月租金由乙方在合同生效之日后三日内支付,之后各期租金由乙方在前一月15日前预先交付。
2、房屋租金以年计收租金,第一年年租金(含税) 人民币(¥ )。第二年起按1%的幅度递增,第二年的含税租金为 (¥ );第三年的含税租金为 (¥ );第四年的含税租金为 元(¥ );第五年的含税租金为 元(¥ )。
首期年租金由乙方在合同签订前支付,以后在每年租期满前一个月内支付下一年租金。租金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名称:浙江省烟草公司杭州市公司,账号:622840032714462586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甲方在收款后,开具以乙方为抬头的增值税发票。
房屋五年含税总租金 元(¥ )(其中,增值税的税率5%,增值税金额¥ 元,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 元)
3、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第五条 租房保证金
在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作为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补偿、赔偿等,甲方均有权从保证金中予以抵扣,不足部分乙方应另行承担。租赁期内乙方无违约情况的,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十五日内,甲方返还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履约保证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0.35%)计算。在租赁期内乙方退租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六条 房屋交付条件及期限
1、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甲方承诺有合法的房屋出租权,且本合同项下的房屋适用于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
2、甲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承诺自接到甲方通知后的五日内办理完交接手续。
3、房屋的交付条件以双方签约时的现状为准。
4、甲方应保证交付时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第七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水电费、煤气费、天然气、供暖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有(无)线网络费等与承租人使用有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缴纳。
2、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税收费用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除与承租人使用房屋有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外,其他费用由甲方负担。
3、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4、若因乙方应缴而未缴清相关费用至使甲方被追讨滞纳金、罚金或遭受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足额赔偿。
第八条 发票开具
甲方在收款后,开具以乙方为抬头的增值税发票。
乙方开票信息:
抬头:
税号:
地址:
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第九条 房屋使用及维修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租赁期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影响乙方使用的,甲方负责维修。
乙方通知之日起十日内,甲方未为维修的,乙方有权自行或聘请他人维修。所发生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或在乙方应付甲方房租中扣除。
甲方修理房屋,应提前告知乙方,并由双方协商确定维修时间。如甲方告知乙方后乙方不予理会、不与甲方协商确定维修时间或不配合甲方维修致使甲方无法进行维修的,不视为甲方未经维修义务。如乙方不配合甲方维修,但房屋不进行维修将无法使用或出现危险情况的,甲方有权不经过乙方同意自行安排时间上门维修。
租赁房屋出现问题致使乙方无法使用的,乙方受影响期间的租金相应扣除。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
第十条 房屋的装修
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善、安装设备或增设他物的应经甲方同意,有关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在装修、施工过程中要保证甲方房屋设施安全,乙方房屋装修、改善以不损坏甲方房屋总体结构为原则,如果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的,乙方负责修理或赔偿。
甲方在乙方装修、施工期间,应提供水电及进出房屋方面的便利,应提供通信线缆、电源线路等设施顺利进入甲方房屋的协助。在乙方维护故障及抢修期间,也应提供同样便利与协助。
房屋装修在房屋返还时,由乙方负责拆除;未予拆除的自房屋返还之日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须支付相关补偿费用。如乙方未按合同要求拆除,房屋返还后甲方拆除房屋装修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选择在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减或直接要求乙方予以支付。
第十一条 房屋的返还
乙方应在本合同租期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该房屋,同时需按日支付租金,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2倍租金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同时,乙方未予搬离的房内设施设备、摆设、物件等动产,甲方有权处理,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关费用。不可拆除、不可移动的部分,归甲方所有。
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如乙方返还房屋时经甲方验收房屋及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毁损,不符合正常使用的状态,乙方需负责将该物业恢复原状,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房屋的转让和转租
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应告知该第三人房屋租赁的事实,同时应通知乙方。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后,该第三人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承受原甲方的权利义务。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该房屋。
第十三条 房屋的安全使用
乙方应严格遵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安全用电、用水、用气,并合理设置防火、消防措施,租赁期间若发生相关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负责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得提前终止合同。租赁期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如甲方组织公开招租,乙方未参加公开招租活动的,视为主动放弃对该标的的优先承租权。
2、乙方由于经营、技术、法律等方面的原因,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在此期间的租金照付,多付部分的租金由甲方退还乙方。乙方无故提前退租的,甲方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要收回房屋,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在此期间的租金照付;甲方未提前三个月通知收回房屋,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返还乙方双倍履约保证金。
承租方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遵纪守法、合法、规范、文明经营,若承租方违法经营或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则应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与出租方无关,同时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收回原出租的房屋,由承租方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赔偿均由承租方承担。
3、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三)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四)该房屋在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灭失的;
(五)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并可能于租赁期限内被处分,现被处分的。
(六) /
4、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守约方可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金额为当年2个月含税租金作为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补偿守约方由此遭受的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十五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善、安装设备或增设他物的;
(七)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经甲方三次督查仍未整改的;
(八)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壹个月的;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迟延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的,对迟延支付的金额,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2、甲方迟延交付房屋的,退还迟延交付期间租金,按壹佰元/天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租赁期限不顺延。
3、因甲方未在该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4、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 壹倍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6、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7、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乙方应按提前退租天数的含税租金的 壹倍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8、除合同有明确约定的违约责任外,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均应赔偿守约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十六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方面。
第十七条 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
甲方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南大街267号6层、7层、8层,邮编:311100;
乙方联系地址:……,邮编……:。
甲、乙双方向前述对方联系地址以挂号信或快递方式邮寄相关通知、文书的,即视为送达对方。
第十八条 合同补充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以下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杭州 仲裁委员会提取仲裁;
2、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第二十条 其他约定的事项
1、 / ;
2、 / ;
3、 / 。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执 肆 份,乙方执 贰 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代 表(签名): 代 表(签名):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租赁合同
附件清单
设施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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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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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 承租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安全责任协议书
房屋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房屋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并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乙方对所承租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房屋结构现状、附属设施设备、所在区域环境、共同及相邻部位等租赁房屋及相关基本方面已作充分了解和实地查勘,对签约前涉及租赁房屋的安全现状予以确认。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及浙江省、杭州市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经营责任制,明确房屋租赁双方的各自安全责任,特签署本安全责任协议书。
一、房屋租赁期间的安全责任主体。
租赁期间的安全责任,包括甲方安全责任和乙方安全责任。
甲方对租赁房屋的结构质量、租赁期间原有房屋和附属设施设备承担维护、安全责任,但房屋租赁合同或本安全责任协议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对租赁房屋合法正确使用、对经装修、装饰、改动的房屋、更新改造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乙方从事的办公、生产经营管理承担安全责任,及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本协议书中约定的安全义务承担责任。
二、房屋租赁期间各方的安全责任内容。
1、甲方的安全责任。
(1)甲方对租赁房屋原有的结构质量应负的安全责任。
该租赁房屋业经相关部门审批、设计单位设计,并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目前尚在建筑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乙方对租赁前的房屋适租性仔细了解、察看无异议,甲方仅对房屋租赁前和租赁使用中原有房屋自身的建筑结构质量安全负责。
(2)甲方对租赁期间房屋的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除非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有另外特别约定,租赁期间,凡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改建、改造以及更新、改造、增减原有的附属设施、设备的,则改变后的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及相应由此产生的安全责任等,均转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
(3)因一方实施租赁房屋的装修装饰改建和附属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增减导致无法确认划分、区别甲、乙各方的维修、养护及相应安全责任的,除非甲方同意、认可,均由乙方承担。
(4)由于本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续签续租,则续租的房屋结构质量安全已得到双方的认同,乙方对房屋符合安全要求和适租条件无异议。
2、乙方房屋安全责任和生产经营安全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应对除由甲方负责的原有租赁房屋自身结构质量及附属设施设备以外的装修装饰、更新改造、合理使用承担全部的安全责任,同时还须承担此后租赁房屋及乙方新增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安全责任。
(2)租赁期间,乙方对利用租赁房屋从事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合法经营,并对所涉及的安全责任承担全部的法律、经济直至刑事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安全职责和义务:
①乙方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②乙方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③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④乙方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⑤乙方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⑥乙方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组织风险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⑦乙方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⑧乙方应当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警示说明;
⑨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乙方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上报甲方和政府有关部门;
⑩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各部门规章及政策规定乙方应履行的其他职责和义务。
(3)租赁期内,乙方在经营场所厨房内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煤气等,禁止在同一空间经营场所内使用二种及以上燃料,乙方用气场所必须确保宽敞和通风良好,如发现擅自使用,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房屋,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
三、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应履行的其他安全责任、义务。
1、建筑安全。
乙方应执行《建筑法》的各项规定,未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批,乙方不得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以及对租赁房屋内部的结构、功能进行改动、变动、或破坏、移动承重墙、柱,增加建筑负荷,增设分隔墙体,在租赁房屋的周边空地或房顶、外墙等处擅自搭建、增设永久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帐篷、钢篷等,不得影响租赁房屋、建筑物的质量安全和合理使用。
2、消防安全。
乙方应执行《消防法》的各项规定,未经消防部门的审批,不得对租赁房屋进行任何的装饰、装修;经过批准的装饰、装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装饰装修方案实施,装饰、装修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向甲方提供完整的装饰、装修竣工图纸一份;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增加用电容量、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超负荷运行;严禁私自改造、增设、外接、添加任何电路、电线,违法用电;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自行配置规定的消防设施、设备及消防器材,并确保设备器材处于完好适用状态;杜绝违法利用租赁房屋用于不符合规划、设计及消防安全、合同约定用途的各类办公、生产、经营活动或人员居住。
3、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安全。
乙方承诺按照业经批准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合法生产、经营,决不从事任何涉及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相关业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和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新增或改变此前的经营范围,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嫌上述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安全的生产、销售、仓储、运输等活动,以确保租赁房屋安全及乙方生产、经营的安全。
4、治安安全。
乙方应负责租赁房屋范围及乙方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的治安、保卫工作,落实治安目标责任,与所在辖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签订有关的“安全责任书”,落实门前“三包”,维护租赁房屋及所在周边和公共区域的公共秩序,对甲方及有关方面提出的各类治安隐患及时落实整改。
5、相邻安全。
乙方应妥善处理与租赁房屋相邻的其他租赁单位、个人以及租赁房屋周边的单位、居民的和谐共处关系,乙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应严格按照《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和规定,不得影响相邻、周边单位、个人及居民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居住生活,避免引起矛盾和发生冲突,如因生产、经营过程中影响相邻和周边关系的,则同意以相邻关系为重,并无条件根据相邻单位及周边居民的合理反映、甲方的整改要求积极进行生产、经营的调整,以保持相邻及社会的稳定。
6、其他安全。
乙方遵守从事合法办公生产、经营所涉及的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或浙江省、杭州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各项安全责任。
四、房屋租赁期间甲方对乙方安全责任的监督。
房屋租赁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租赁使用的房屋安全、乙方从事生产、经营涉及租赁房屋及房屋所在的甲方周边区域、单位和个人的安全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
1、监督乙方严格按照租赁房屋原有的规划、设计、用途,遵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合法、安全地使用租赁房屋;
2、监督乙方切实履行租赁期间对租赁房屋的维修和养护责任,保持租赁房屋应有的房屋结构质量和安全性能,消除租赁房屋潜在的安全隐患或已存在的安全问题;
3、监督乙方不得实施任何危及、影响租赁房屋及租赁房屋相邻的甲方其他房屋、建筑物及所在区域场地、周边空间的安全隐患和不安全行为;
4、监督租赁房屋及其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的安全,协调房屋租赁关联方相互之间涉及安全方面的影响;
5、如发现乙方有安全生产、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的,甲方有权予以劝阻,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甲方对乙方的上述监督,系源于甲方对乙方租赁房屋、合法使用房屋而形成的派生权利,是甲方作为房屋出租方为确保房屋安全而享有、行使的一种特定权利,至于乙方生产、经营的安全责任,依法由乙方自行负责、依法承担,甲方仅对于自己发现或经人举报发现存在乙方办公、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隐患、有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劝阻和报告义务的安全监督。
五、乙方租赁期间因违反安全管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书的约定,存在影响租赁房屋安全的情形或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责令乙方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
2、租赁期间如乙方违反安全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一旦甲方发现,有权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或情况严重的,甲方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及房屋租赁合同,收回租赁房屋,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如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有权主张赔偿:
①乙方拒绝履行甲方发出的限期安全整改通知的;
②乙方拖延安全整改或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③乙方的违约行为构成对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严重安全威胁的;
④乙方的违约行为已造成租赁房屋及甲方财产损害的;
⑤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租赁房屋相邻方及关联方的纠纷以及危及人身、财产损害的;
⑥乙方从事有违反安全生产、经营的行为经甲方劝阻无效的;
⑦乙方从事有违反安全生产、经营的行为被媒体报道、暴光的
⑧乙方从事有违反安全生产、经营的行为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政府职能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的;
⑨乙方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
六、其他约定。
1、本安全责任协议书作为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的补充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房屋租赁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如房屋租赁合同中涉及的安全责任方面条款与本协议书条款不一致的,则以本协议书的条款、内容为准。
2、本安全责任协议书与房屋租赁合同并存,甲方解除本安全责任协议书的,则房屋租赁合同一并解除,如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本安全责任协议书也解除。
3、双方所签的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双方续签房屋租赁合同的,或虽未再续签房屋租赁合同而事实上乙方继续租赁、使用该租赁房屋的,则本安全协议书仍继续有效。
4、本安全责任协议书及条款的效力不因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或相关条款的无效而无效,即使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本安全责任协议书仍然有效。
5、本安全责任协议书一式二份,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附件2:
规范廉洁合同
甲方:杭州市烟草公司余杭分公司
乙方: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烟草专卖商业系统行贿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规定,甲乙双方同意,在此次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双方郑重承诺:
(一)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赠送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回扣以及中介费、介绍费、咨询费等好处费;
(二)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报销应由对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为项目有关人员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等提供好处;
(六)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民法典等法律,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坚决抵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如违反上述承诺,甲乙双方均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在一定时期内有权拒绝与对方进行合作。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均由过错方承担。
二、 2017年10月15日起,乙方在参加行业采购活动中,向甲方干部职工行贿的,将其列入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实施严格禁入措施,禁止参加新采购项目,并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党政纪处分决定书认定的数额,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一)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的,禁止参加全行业烟草企业新采购项目1年,禁止参加浙江省烟草专卖商业系统新采购项目2年;
(二)行贿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禁止参加全行业烟草企业新采购项目1年,禁止参加浙江省烟草专卖商业系统新采购项目3年;
(三)行贿数额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禁止参加全行业烟草企业新采购项目1年,禁止参加浙江省烟草专卖商业系统新采购项目4年;
(四)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禁止参加全行业烟草企业新采购项目2年,禁止参加浙江省烟草专卖商业系统新采购项目5年;
(五)行贿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禁止参加全行业烟草企业新采购项目3年,禁止参加浙江省烟草专卖商业系统新采购项目6年;
(六)向烟草行业行贿两次以上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禁止参加浙江省烟草专卖商业系统新采购项目;
(七)行贿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禁止参加烟草企业新采购项目。
对乙方的禁入措施,适用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行贿人。在禁入期限内,上述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企业,均不得参加新采购项目。
三、乙方在合同期内向甲方干部职工行贿行为的,按照本合同第二条列入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采取警示约谈等措施进行督促整改,甲方可以采取降低考核评价分数、降低供货份额、缩短服务期限、终止或解除合同等处理措施;乙方在合同期内向行业外人员行贿的,要进行警示约谈,签订廉洁合同,明确廉洁要求。
四、乙方在相关案件查办时,有配合提供证据、作证的义务,如果发生拒不配合监委调查工作的情形,甲方有权采取警示约谈、降低供货份额、缩短服务期限、终止或解除合同等多种处理措施。
五、在乙方被列入禁止参加烟草企业新采购期限内,因乙方提供的工程、物资、服务暂时无法替代的,经工程、物资、服务管理委员会研究后,可以暂缓执行乙方的决定,并及时逐级报备至中国烟草总公司。同时按照合同约定,有权要求乙方将其核心技术资料(香精香料配方、软件源代码等)公开,交给其他供应商使用。
甲方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状态 | 竞拍号 | 价格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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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4-87869880 87869881 87810772 87715615 传真:0574-87712912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 邮编:31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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