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已结束
成交价 285,000元 出价人:A157A54
结束时间2023-12-11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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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概况
位于观海卫镇湖滨村鸣兴东路51号的房屋租赁权,建筑面积约848.57平方米,租金一年一付,每年租金以成交价平均计算。租期5年零2个月(其中2个月为免租期装修期),五年租金底价28.5万元,竞买保证金3万元(不计息)。
拍租房屋不得用于生产性厂房使用,不能产生噪音、污染物等不符合当地政府要求的排放物,不得存放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等,不得进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注:标的具体租赁范围、面积、品质以实地看样为准。
受委托,本公司将于2023年12月11日上午9:00-10:00(延时除外)在诚拍网(网址:www.chengpw.com)举行网络在线拍卖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概况
位于观海卫镇湖滨村鸣兴东路51号的房屋租赁权,建筑面积约848.57平方米,租金一年一付,每年租金以成交价平均计算。租期5年零2个月(其中2个月为免租期装修期),五年租金底价28.5万元,竞买保证金3万元(不计息)。
拍租房屋不得用于生产性厂房使用,不能产生噪音、污染物等不符合当地政府要求的排放物,不得存放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等,不得进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注:标的具体租赁范围、面积、品质以实地看样为准。
二、拍卖方式: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方式。
三、看样时间:自公告之日起工作时间内到现场看样,联系电话:13906621363,联系人:朱先生。
四、报名办法:即日起竞买人在诚拍网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完成注册、实名认证,提交《竞买承诺书》参拍报名。并于2023年12月8日16时前按诚拍网系统提示交纳拍卖保证金(以到本公司账户为准),注册人和交纳拍卖保证金的人名称必须一致。
五、本公司联系电话:17706600776、87869881(网络技术服务),地址:宁波市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拍卖标的的特点,制定本《竞买须知》,请各位竞买人认真阅读。
一、拍卖平台:诚拍网(www.chengpw.com)。
二、拍卖时间:2023年12月11日上午9:00-10:00(延时除外)。
三、拍卖概况:
位于观海卫镇湖滨村鸣兴东路51号的房屋租赁权,建筑面积约848.57平方米,租金一年一付,每年租金以成交价平均计算。租期5年零2个月(其中2个月为免租期装修期),五年租金底价28.5万元,竞买保证金3万元(不计息)。
拍租房屋不得用于生产性厂房使用,不能产生噪音、污染物等不符合当地政府要求的排放物,不得存放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等,不得进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注:标的具体租赁范围、面积、品质以实地看样为准。
四、报名办法:
1、即日起竞买人在诚拍网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完成注册、实名认证,提交《竞买承诺书》参拍报名。并于2023年12月8日16时前按诚拍网系统提示交纳拍卖保证金(以到本公司账户为准),注册人和交纳拍卖保证金的人名称必须一致,取得竞买资格,完成报名。
2、简易流程:实地看样—用户注册—实名认证—提交《竞买承诺书》—申请参拍—交纳保证金—参加竞买(出价)。
五、竞买办法:
1、网络拍卖会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价高者得的原则,具体规则详见诚拍网《网络竞价规则》。
2、拍卖方式: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方式。
3、竞买人凭账号、密码及时登录诚拍网参加本次竞拍,在2023年12月11日上午9:00-10:00自由竞价时间内(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为准),竞买人应根据网络拍卖会页面上显示的当前价格进行应价或出价。系统提供固定的加价幅度按钮,竞买人可以选择加价幅度或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进行加价。
4、自由竞价结束时点内无应价出现,电子应价系统准时自动结束;在自由竞价结束时点前2分钟内若还有出价,限时竞价时间(2分钟)启动;在限时竞价时间内,若还有出价,电子应价系统再自动继续延续2分钟,以此类推,直至再无应价出现,电子应价系统自动关闭。
5、网络在线拍卖会规定时间内有效出价最高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
6、竞买本次拍卖标的,若只有一位竞买人且有效出价不低于保留价,即可成交。
7、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2日内凭报名时提交资料的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公章及授权委托书到本公司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记录等相关文件。
8、拍卖会结束后未买受的竞买人,其拍卖保证金在拍卖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
六、成交款及佣金支付:
1、买受人须于拍卖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租金(按5年租金总额成交价除以5年平均计算)直接支付至委托人指定账户,以后每年的租金必须在下一年度租期开始前一个月付清,租赁产生的税费均有买受人承担。
2、为保证租赁合同的履行,本次拍租的房屋设有租赁押金5000元(不计息),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由买受人直接支付至委托人账户。
3、租金和租赁押金均由买受人直接缴付至委托人账户,详见《拍卖成交确认书》。
4、竞买人拍卖成功后,则拍卖人向买受人收取拍卖佣金,拍卖佣金以5年租金总额成交价的2%收取,在买受人缴付的拍卖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七、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
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不抵作拍卖成交款,拍卖佣金在拍卖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后,余额部分待买受人付清首年租金、租房押金,并与与委托人签订完《房屋租赁合同》后,凭首年租金和租房押金的收据、《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到本公司办理退款手续(不计息)。
八、标的移交
1、买受人付清首年租金和租房押金后,凭交款凭证、《拍卖成交确认书》及相关有效证件,向委托人申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由委托人向买受人(承租方)开具租金、租房押金的收款凭证。
2、委托人在收到买受人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除因买受人自身的原因外)与买受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具体时间由委托人另行通知买受人。
3、由委托人(出租方)向买受人(承租方)办理标的的交付手续,标的具体交接时间、移交方式、租赁期限的起始日期(即计算租金的起始日期)等其他事项由委托人(出租方)与买受人(承租方)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后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实物移交日即为风险责任转移时间。
4、标的交付前产生的水、电等费用均由委托人负责结清(如仍由原承租人竞买成功的,则仍按委托人与原承租人签订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执行);标的交付之日起所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等。
九、标的特别约定和说明
1、本次拍租房屋位于观海卫镇湖滨村鸣兴东路51号(原鸣鹤办事处)的共计2幢房屋(整体出租),一幢平房,另一幢为2层楼房。合计房屋建筑面积848.57平方米(其中:平房建筑面积237.12平方米,2层楼房建筑面积611.4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1148.16平方米,砖混结构,现状为空置。
2、以上标的的产权为村集体所有,因历史原因,均未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标的的出租面积仅供参考,具体租赁的范围、面积、品质以实地看样为准。
3、标的物按现状进行租赁权拍卖,竞买人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展示时间内有权查验拍卖标的物,查阅有关拍卖资料,竞买人一经参加,即视为已认可拍卖标的的现状;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任何瑕疵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内部可移动物品均不在本次拍卖范围之内,提供的房屋面积仅供竞买人参考,实际面积若存在差异,不影响本次的拍卖成交价,委托人和拍卖人对买受人的拍卖成交价款不予退补。
5、《房屋租赁合同》为5年一签,租金一年一付,每年租金以成交价平均计算,租金先付后用。
6、招租房屋不得用于生产性厂房使用,不能产生噪音、污染物等不符合当地政府要求的排放物,不得存放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等,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可经营范围内,买受人(承租人)因经营需要能否取得市场监督、税务、卫生、消防、安全、环保、医保、公安等证照或行政许可,拍卖人和委托人对此均不作保证,竞买人应在参加拍卖前自行向有关部门咨询;并由买受人(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相关证照或行政许可,如买受人(承租方)无法办妥相关证照和许可的,与委托人(出租方)及拍卖人无涉。
7、本次房屋租赁权的拍卖只确认买受人(承租人)及标的5年租金总金额,房屋租赁的具体事宜以买受人与委托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本《竞买须知》的有效组成部分。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条款和合同双方的履约情况,拍卖人对此不作保证,由租赁双方当事人自行负责。
十、网络竞价特别声明
1、竞买人应在拍卖会前认真阅读本《竞买须知》、《房屋租赁合同》、诚拍网《网络竞价规则》,了解以上文件的相关内容,不清楚的应在拍卖前向拍卖人咨询了解,不认可或者不了解相关内容的,您可以放弃竞拍。
2、一旦进入诚拍网申请参加本次网络竞价的竞买人,我公司即视为已接受本《竞买须知》、《房屋租赁合同》、诚拍网《用户注册协议》和《网络竞价规则》等公开发布的相关规则,如果竞买人对上述须知、合同、协议、规则理解有误导致的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责任。
3、竞买人应对自己账号(用户名)、密码及网络的安全负责,在网络竞价过程中,所有操作均视为该竞买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即表明愿意接受拍卖标的之现状,并承诺遵守本《竞买须知》及《房屋租赁合同》、诚拍网《网络竞价规则》规定的条款和履行相关义务。
4、本场拍卖会采用网络在线拍卖方式,参与网络同步拍卖的竞买人有可能遇到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系统被人为攻击或病毒攻击及其他不可预知因素所导致的无法正常参与网络同步拍卖(包括出价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拍卖人不承担因以上无法控制或不可预知状况导致竞买人参与竞拍失败的责任。
5、竞买人的网络有效出价以系统所记录的先后顺序确定,系统所记录的信息将是网上竞买人、买受人竞买行为有效的法律依据。
6、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拍卖会前通过书面、短信、微信等方式告知竞买人,也可在正式拍卖会前在网站上作补充或说明,竞买人一经参拍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十一、法律责任
1、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本次拍卖标的存在的已告知或未告知的瑕疵,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2、买受人有以下违约行为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有权不予退还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和佣金;同时,拍卖人可自买受人违约之日起无条件收回拍卖标的,并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
A.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办理成交确认手续的,则视为买受人违约;
B.买受人不能按时支付房屋租金以及租房押金,不与委托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则视为买受人违约;
C.买受人不按本《竞买须知》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而造成违约的。
3、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并依法由竞买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二、在拍卖前,委托人如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委托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无条件地予以接受,拍卖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十三、如网络拍卖出现技术故障导致无法正常举行,则将暂停拍卖,等网络恢复后另行通知。
十四、相关附件为本须知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五、本须知的解释权归拍卖人所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附:1、《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4日
附件:
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物基本情况
标的物坐落于: ,建筑物租赁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保证租用的房屋不能用于群租、经营危险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污染环境、扰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
2-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核而未核准前,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第三条 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租赁期限共5年2个月,自2023年 月 日至2028年 月 日止,其中,2个月(2023年 月 日至2023年 月 日)为免租金装修期。本合同签订日期即为交付日期。
第四条 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五年租金总额 万元(按实际拍卖成交价填写)。每年的租金以五年租金总额的平均值计算缴纳,采取先缴纳后使用原则,第一年租金计 元必须在签订本租赁合同前付清,以后每年度租金在下一年度租赁开始前一个月付清。
4-2、乙方必须将租金按时缴入甲方指定账户,不得迟延支付。
第五条 租赁押金和其他费用
5-1、乙方须于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交纳租赁押金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甲方收取租赁押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5-2、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租赁押金除用以抵充本合同中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待标的物验收合格交还,并扣除乙方应结清的所有费用后,剩余部分在 日内无息归还乙方。
5-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否则,甲方可从合同租赁押金中优先扣除乙方未结清的各项费用、应承担的各项赔偿、以及应承担的违约金等。
5-4、租赁期间,使用该标的物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等开通及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5、租金、租赁押金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慈溪市观海卫镇湖滨股份经济合作社
账 号:
开 户 行:
第六条 甲方责任
6-1、实行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
6-2、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经确认过标的物,同意按照现状进行接收。本合同签署视为对标的物的接收。交接后因乙方装修、装饰等产生的问题,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6-3、标的物租赁期内,因国家政策、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标的物,本合同终止,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期限内,腾空标的物交给甲方,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不负责另行解决乙方的租赁问题、不负责赔偿乙方接收标的物后投入的装修、装饰等费用,若发生实际装修所有人或利益相关方等第三方(以下简称第三方)主张装修、装饰等费用问题,由乙方解决,与甲方无涉。
6-4、甲方应于租期届满前 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到期重新招租等事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6-5、租赁期内,如甲方需出售或抵押租赁物等处置该标的物时,甲方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即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期限内腾空标的物交给甲方,此种情形下甲方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不负责另行解决乙方的租赁问题,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在约定期限腾空标的物,乙方不得以租赁权在先为由阻碍甲方出售或抵押租赁物等处置该标的物,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或承租权。
第七条 乙方责任
7-1、乙方在租赁期间应依约及时交付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租赁费用。
7-2、租赁期间,与甲方及时签订承租方安全责任书,做好防火、防盗、“门前五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相关责任。
7-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标的物全部或部分转让、转借或转租他人(包括在租赁标的物空地上搭建临时建筑物进行全部或部分转让、转借或转租他人的)。若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全部或部分转租或转借他人的,乙方应负责向甲方提交实际承租方或借入方的相关资料,办理相关手续,如实际承租方或借入方需签订承诺书等,且乙方的承租方或借入方不得再将标的物全部或部分转让、转租或转借他人。
若违反本条约定,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第10-2条承担违约责任。
7-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他人的名义经营、使用租赁物,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转租或转借的,乙方应当确保该转租/转借的承租方/借入方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不得与他人以联营、合作等方式共同经营,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第10-2条承担违约责任。
7-5、乙方承诺,乙方及租赁标的物的实际承租方或借入方不得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租赁标的物的用途、不得对租赁物进行全部或部分拆除、改(扩)建等。若乙方及实际承租方(包括实际使用人)的装修、改(扩)建等虽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但根据政府部门有关要求需要进行整改的(不管该建设、装修或建筑物是否为乙方所建),乙方应当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关费用,与甲方无涉。若乙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拆除及整改等相关费用,并按照10-2条承担违约责任。
7-6、乙方及乙方的承租方(包括实际使用人)不得随意损坏标的物,如装修、改造等形式改变标的物交接时的状态,需先征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且保证工程安全和标的物结构安全后方可实施,费用自理,与甲方无涉,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如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若已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该装修、改造或扩建等部分在本合同解除或租赁期满时,除可以搬迁的动产外,乙方不得拆除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所有固定不动产部分(包括装潢部分),应保持完好,无偿归甲方所有,如有损坏拆毁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市场价格向甲方进行赔偿。
7-7、乙方及乙方的承租方(包括实际使用人)应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乙方及乙方的承租方(包括实际使用人)其它原因造成损坏或灭失的,应立即负责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
7-8、乙方承诺,乙方应当对实际承租方(包括实际使用人)进行监管,若发现有不符合甲方要求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等应当立即要求实际承租方(包括实际使用人)整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10-2条承担违约责任。
7-9、租赁期间标的物的管理由乙方全权负责,对标的物出现的不安全因素,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乙方对甲方正常的检查与修缮给予协助。
7-10、乙方负责做好标的物的保险工作。
7-11、乙方财产需自行保管,独立承担民事、刑事责任。
7-12、乙方应当按时交纳租金、水电等需要乙方在租赁期间承担的相关费用,若未按时交纳,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的,水电等一切停止供应,乙方应做好相关的工作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8-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合同。
特别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合同自然终止,甲方有权收回标的物,对乙方的装修等费用不作任何补偿,乙方应如期归还。标的物若继续出租的,甲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的审批招租手续,重新确定承租人。乙方若要继续承租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竞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但双方必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乙方不参加竟拍的,优先承租权丧失。
8-2、租赁期间,乙方或乙方的实际承租方(包括实际使用人)的任何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立即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与他人联营、合作经营或以联营方式转让、部分转租他人或以其它方式全部或部分转让使用权的;
(2)擅自改变标的物用途、用地性质或擅自改变租赁标的物约定用途的;
(3)损坏标的物,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利用标的物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违纪违规活动的;
(5)逾期累计两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或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的;
(6)租赁期间,擅自改变产业、行业;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经营过程中产生油烟、噪音、油污、污水、废气等影响居民生活、第三方生产经营或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日常经营脏乱差影响周边环境、遭到投诉;发生食品安全、环保保护、质量投诉、消防隐患(二合一、三合一)等违法违规情况的等;
(7)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装修、改(扩)建、拆改标的物;装修、改(扩)建未按照向甲方及政府部门备案方案装修、改(扩)建;未严格落实相关责任,未按标准进行装修或改(扩)建的等;
(8)租赁期间,未根据甲方要求积极配合各级政府部门的政策落实;不配合社区等部门工作。
8-3、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第九条 甲方违约责任
未按时交付标的物供乙方使用,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原日租金5倍的违约金。
第十条 乙方违约责任
10-1、未按时交付租金及水电费用、物业管理等费用的,应如数补交,每逾期一日,应按所欠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五支付甲方滞纳金。如因乙方未按时交纳前述费用造成停水停电的,由乙方承担责任。若逾期累计超过两个月的,则甲方有权选择按照10-2条处理。
10-2、租赁期间,乙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2项(即8-2条)行为之一的或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标的物,已收取的租金和租赁押金不予退还,同时乙方应按照违约当年度租金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还应进行相应赔偿。
10-3、在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已收取的租金和租赁押金不予退还,同时乙方应该按当年度租金总额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进行相应赔偿。
10-4、租赁期满,乙方逾期归还标的物的,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5倍的违约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5、在租赁期间,因乙方疏忽造成租赁物损失、破坏,或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所有损失和责任,并对损坏的标的物进行维修,承担维修费用。维修期间,租金不予减免。
10-6、因乙方疏忽引发的火灾、盗窃或其他安全等事故,损害到其他单位或个人利益时,由乙方承担责任,赔偿所有损失。
第十一条 标的物的验收、交还
标的物验收时双方应共同参与。租赁期满或因本合同约定提前解除本租赁合同的,除本合同第7-6条约定外,乙方均应将标的物恢复原状并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将标的物腾空归还给甲方,即标的物内除可以搬迁的动产外,乙方不得拆除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所有固定不动产部分(包括装潢部分),无条件无偿属于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部位由乙方恢复原状。乙方的所有归还手续必须在合同到期或合同解除后的15日内履行完毕。
乙方若未按时腾退,则甲方有权处置(包括拆除、抛弃、变卖等)标的物内的所有装修、器物、设施、设备等(无论该等装修、器物、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哪一方),相关损失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免责条件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租赁标的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守约方为维护权益而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租赁双方、镇相关部门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的事项:
1、乙方确认,乙方所有文书材料(包括法院文件)的送达地址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方向乙方寄送的材料或张贴告示到上述地址、发送到上述联系人均视为乙方已经收悉。
2、拍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状态 | 竞拍号 | 价格 | 时间 |
---|---|---|---|
领先 | A157A54 | 285000.000 | 2023-12-11 09:02:21 |
电话:0574-87869880 87869881 87810772 87715615 传真:0574-87712912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 邮编:31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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