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已结束
成交价 640,000元 出价人:A9A4652
结束时间2022-07-21 11:00:00
1人报名
860次围观
该土地的使用权现处于出租状态,在拍卖过程中,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若原承租人在收到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参加拍卖,则视为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
注:本次拍卖只限土地使用权,不包括上述土地设施下的所有经营权(不包刮土地上的设备设施及码头使用权,电力设施使用权等),如需使用须另行和第三方协商。
受委托,兹定于2022年7月21日9:00至11:00(延时除外)在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www.chengpw.com)上进行公开拍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1.位于嘉善县健康路8号商铺三年租赁权,面积:99.57㎡,起拍价9.0031万元/年,拍卖保证金2万元。
2.位于嘉善县陶庄镇工业园区汾湖区、嘉善县陶庄废钢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物流堆场的土地使用权出租,面积:18933.1㎡,租赁期限3年,首年租金起拍价64万元,拍卖保证金30万元。
二、竞买人资格条件:
标的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且信誉良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标的2:竞买人须具有沥青混凝土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且注册在嘉兴市的企业,同时具备由环境保护局审批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
三、竞拍办法:即日起联系本公司看样并持有效证照及相关资料,到本公司办理报名并交纳保证金。
四、咨询电话:15157357151、18072718687;地址:浙江省嘉善县阳光东路苏家浜小区606号。
未尽事宜请登录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www.chengpw.com)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2年7月7日
本公司定于2022年7月21日9:00至11:00(延时除外)在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上(网址:www.chengpw.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络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须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司一切拍卖活动是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下进行,具有法律效力。
二、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本须知,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
嘉善县陶庄镇工业园区汾湖区、嘉善县陶庄废钢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物流堆场的土地使用权出租,面积:18933.1㎡,租赁期限3年,首年租金起拍价64万元,拍卖保证金30万元。该土地的使用权现处于出租状态,在拍卖过程中,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若原承租人在收到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参加拍卖,则视为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
注:本次拍卖只限土地使用权,不包括上述土地设施下的所有经营权(不包刮土地上的设备设施及码头使用权,电力设施使用权等),如需使用须另行和第三方协商。
四、竞买人资格:竞买人须具有沥青混凝土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且注册在嘉兴市的企业,同时具备由环境保护局审批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
五、报名办法:
1、报名者先持有效证照及相关资料到本公司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在诚拍网(www.chengpw.com)网络拍卖平台上完成实名注册登记(法人须上传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即日起在“诚拍网”图片展示。竞买人可与本公司提前联系预约实地看样时间,未经咨询看样参拍的,责任自负。
3、根据网络平台(www.chengpw.com)“报名交保证金”相关要求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截止时间:2022年7月20日前。
4、拍卖简易流程:网络注册——实地看样——交纳保证金——参加竞买。
5、标的移交流程:拍卖成交——到拍卖公司签订成交确认书——付清成交款及佣金——移交标的。
六、租赁权拍卖规定
1、拍卖时间、地点:2022年7月21日9:00至11:00止在诚拍网(www.chengpw.com)。
2、拍卖方式:本次拍卖方式为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不到保留价不成交,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为裸价,不包括税费、标的物移交、租赁期间发生费用等其他一切费用。
3、网络拍卖会由本公司的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师依法确认网上出价及买受人,拍卖时的加价幅度以网络平台上公布的为准并可由拍卖师根据出价情况进行调整。
4、本次网络竞价设有最高价延时系统,标的自由竞拍周期为2小时,延时时间为5分钟(300秒)。
5、本次租赁权拍卖仅按房屋之现状进行拍卖,租赁期为3年,租金次年不递增。竞买人一经参拍,即表示认可标的之现状,并愿意接受标的的已知或未知的瑕疵。
6、土地利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仅限于买受人自己之用,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买受人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将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如须装修、改建要事先向委托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买受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整体或部分转租给第三方或以任何形式给第三方使用。
7、竞买人:
①竞买人应认真阅读本《竞买须知》,一经参拍,即表示愿意接受本须知的所有规定,并自愿履行《竞买须知》的各项条款。
②竞买人一经参拍,即表示已充分了解标的情况;未经咨询看样参拍的,责任自负。
③拍卖未成交的,竞拍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在买受人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付清余下首期租金(保证金转为部分租金),凭《租赁合同》无息退还。
④竞买人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登录网络拍卖平台诚拍网(http://www.chengpw.com),凭本人的账号及密码参加本次拍卖;本人的账号及密码应妥善保管,如有泄漏,其后果自负。
8、买受人(承租人):
①在网络拍卖平台规定时间内出价最高(须不低于保留价)且由拍卖师确认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
②拍卖成交后,网络成交买受人须在2022年7月25日下午5点前与拍卖公司办理成交确认手续,否则视为违约。
③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须在成交之日起30天内与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
七、成交款支付
1、拍卖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买受人须将成交价款(首年租金)及土地使用押金(10万元)直接支付至指定账户。户名: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行:农业银行嘉善魏塘支行;账 号:19331101040012482 。
2、委托人收到租金及租赁押金后,向买受人开具租金发票及押金收款凭证。
3、拍卖佣金:买受人(承租人)须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拍卖佣金按三年租金总和的2.6%收取。拍卖佣金在买受人缴纳的拍卖保证金中扣除。
八、标的移交
拍卖成交的,在买受人(承租人)付清所有款项后,由委托人(出租人)由委托人通知买受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向买受人移交拍卖标的。合同租赁期限的起始时间由委托人确定。若买受人(承租人)未能按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委托人(出租人)有权拒绝交付。
九、特别约定
1、本次租赁权委托拍卖,仅对土地使用权本身进行拍卖,不包括土地上的上的设备和设施。
2、竞买人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展示时间内有权查验拍卖标的物,查阅有关拍卖资料,竞买人一经参加,即视为已认可拍卖标的的现状;拍卖人对拍租土地使用权的任何瑕疵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提供的拍租土地面积仅供竞买人参考,如与实际有出入,以实际面积为准,成交款(租金)不作退补。
3、买受人(承租人)应合理使用租赁地,如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买受人(承租人)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4、买受人对租赁地的使用、处置、利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成交后,房屋的使用仅限于买受人自己之用,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买受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租赁用途,不得将房屋以任何形式整体或部分转租给第三方或以任何形式给第三方使用。
5、如需对租赁地进行改造时,应征得委托人(出租人)书面同意,费用买受人(承租人)自理。租赁关系结束或解除时,委托人(出租人)若要求恢复原样的,买受人(承租人)必须恢复。
6、租赁期间的物业费、水电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租人)承担,若涉及水、电、气、通讯等安装及增扩容均由承租人自理。
7、买受人(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人(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租赁押金不予退还:
①未按《租赁合同》或者本次《竞买须知》的要求条款约定使用该土地的。
②将土地用于非法用途或不符合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要求的。
③没有及时付清房租及履约保证金。
8、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用途无法做任何承诺,竞买人须自行了解。
9、标的物的消防设施及相关消防手续办理由买受人(承租方)负责。
10、由于历史原因,标的可能会有差异,以实际展示为准。
11、本次拍卖仅限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存放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等。买受人对土地的使用、利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仅限于买受人自己之用,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买受人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租赁用途,不得将土地以任何形式整体或部分转租给第三方或以任何形式给第三方使用。
十、法律责任
1、委托人(出租人)和拍卖人对本次拍租标的存在的任何瑕疵,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承租人)不得在竞拍成功后另行主张标的物的瑕疵权利。
2、买受人(承租人)有下列违约情况,买受人(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可自买受人(承租人)违约之日起单方面无条件收回拍卖标的。
①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未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的;未在约定时间内与委托人(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均视为买受人(承租人)违约,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若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原买受人(承租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出租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承租人)应当补足差额,拍卖人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
②买受人(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拍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买受人(承租人)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收回拍租标的。依照《拍卖法》第39条的规定,买受人(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3、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并依法由竞买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一、在拍卖前,委托人(出租人)如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委托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无条件地予以接受,拍卖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十二、相关附件为本须知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三、本须知的解释权归拍卖人所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附:《租赁合同》样本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2年7月7日
租赁合同
岀租方:
承租方:
房屋及相关设施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合约:
第一条房屋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1.1甲方坐落于嘉善县陶庄镇工业园区汾湖区,嘉善县陶庄废钢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物流堆场似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 租赁物的面积经甲,乙方认可确定约为18933平方米(其中包括约 74米长码头和204平方米房屋,不包括浙江宝嘉炉料加工有限公司 和嘉善冯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场地上的设备和设施)。
1.2本租赁物的功能为物流堆场。甲方规定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 从事合法的经营,乙方如违约,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 租赁期限三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
2.2从租赁物移交之日起,乙方同意按租赁物现状进行租赁
第三条租赁费用
3.1租赁押金
本出租合同的租赁押金为人民币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在三年租赁期届满后,如乙方无违约的前提下将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租赁期内如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而解除合同,甲方则不予退阿租赁押金。
3.2租金
租赁物的租金为每年人民币 X 万元(大写: X )°三年共计租金 万元(大写: X ) "
3.3租赁物运行的水费,电费及其他燃料费和电话费,卫生费,维修费,保安费,保险费,有线电视接受费,物业管理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3.4供电增容费
供电增容的手续由甲方负责联系嘉善冯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协助申办,如乙方需要新社电容则由乙方自行处理。因办理供电增容 所需缴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租赁费用的支付
4.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前,向甲方支付租赁押金人民币10万元。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或已向有关部门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及因本租凭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 交还承租的租赁物等,并承担本合同所约定的各项责任后30日内, 甲方将向乙方退还租赁押金(不计利息)。
4.2租金按年支付,先付后用,乙方应在付清第一年租赁使用 费后签订本合同。第二年租赁使用费必须在 X年 X 月 X日前全部付清,第三年租赁使用费必须在 X 年 X 月X 日前全部付清, 并由乙方汇至甲方指定的下列帐号,或按双方书面同意的其它支付方式支付。
甲方开户行:
账号: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租金总额的1%。甲方并可视违约情况随时解除本合同,乙方不得提岀任何异议。
第五条租赁物的转让
5.1在租赁物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租赁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乙方对租赁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 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6.1乙方在租赁物期间享有租赁物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 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6.2乙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第七条 消防和防盗的责任
7.1乙方在租赁物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 例》以及有关制度,积极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 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7.2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等,严禁将租 赁物内消防设施用作其他用途。
7.3 租赁物内却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报经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7.4 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乙方不得无理拒绝。
7.5乙方应配备一定的,租赁期内如发生偷盗,乙方应自 行承担经济责任。
第八条保险责任
8.1 乙方负责购买租赁物内乙方的财产及其他必要的保险。
8.2 若乙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 任则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租赁物管理
9.1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物期满 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 物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因清 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2 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甲方有关租赁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应 承担相应责任。
9.3乙方在租赁期内影响租赁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生产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十条装修条款
10.1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如需报批的,还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同意。
10.2如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于公用部分及其他相邻用户影响的,甲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改。改建,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0.3 如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租赁物主结构造成影响的,则应经甲方及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面能进行。
10.4租赁期届满后乙方的装修,装横须无条件(不作于乙方的装修,改建造成租赁物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不作价)留给甲方,甲方对装修,装横将不作任何补偿。甲方如要求租赁物恢复原样9乙方应无条件执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租赁物的转租
11.1如需转租,乙方必须到甲方处备案(特别说明:对特 殊情况甲方可有权不同意乙方转租),所联系的转租户必须全 部接受乙方原拍租时承诺遵守的《拍卖须知》及乙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由乙方负责会同甲方和转租户办理过 户,租赁押金转移手续。如乙方不办理备案手续,私自转租的则视作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的租赁物。
11.2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转租租赁物的用途不得超过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用途;
乙方应在转租租约中列明,倘甲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租约应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物。
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乙方对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第十二条提前终止合同
12.1在租赁期限内,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水,电,煤气, 电话,卫生,物业管理费超过1个月,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交 纳欠款之日起5日内,一方未支付有关款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租赁屋内的有关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12.2 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水,电,煤气,电话,卫生,物业管理费超过1个月,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在甲方以电话,张贴公告,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包括承租人)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赁物内的财产(包括转承租人的财产)并在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15 日后,甲方将申请法院拍卖留置的财产用于抵偿乙方应支付的因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12.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十三条免责条款
13.1因国家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动等导 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13.2本合同在有效期内,如遇城市改造,拆迁,由甲方提起30天通知乙方,届时乙方必须按要求无条件解除合同,甲方按剩余时间退还乙方租赁费,另外不作补偿。
13.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或合同终止后,乙方在租赁期内所产生的法律,行政,债权债务等一切纠纷,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十四条合同的终止
14.1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拖延归还的,按合同 4.2滞纳金方式赔偿甲方。
14.2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强制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且不负保管责 任,相应的搬运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广告
15.1若乙方在租赁物建筑物的本体设立广告牌,需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再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完成相关的报批手续 并报甲方备案。
15.2若乙方要在租赁屋物建筑物的周围设立广告牌,也需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5.3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私设广告牌,由此造成的纠纷和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第十六条有关税费
16.1标的物的土地使用税仍由甲方缴纳,但如果由于乙方的介入,造成应缴税率增加的话,那超额部分的税金须由 乙方承担。
16.2因履行本合同所缴纳的印花税,登记费,公证费及其他 有关的税项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有关登记手续由甲 方负责办理
第十七条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以及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给予甲方的信件或传真一经发出,挂号 邮件以本合同载明的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付邮7日后或以 专人送至前述地址,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八条使用法律
18.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9应有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双方一致同意由嘉善人民 法院管辖。
18.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九条其他条款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甲方上级单位各执一 份。
第二十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租赁保证金额项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电话: 电话:
状态 | 竞拍号 | 价格 | 时间 |
---|---|---|---|
领先 | A9A4652 | 640000.000 | 2022-07-21 09:03:24 |
电话:0574-87869880 87869881 87810772 87715615 传真:0574-87712912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 邮编:315041
公司邮箱:jinchengpm@126.com 网址:www.chengpw.com 免责声明
© 2019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浙ICP备16033026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浙B2-20170027 拍卖经营许可证 浙宁3301951100002003